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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情与不知情浅析我国公民的信息权利

2018-05-08姚佳

理论观察 2018年2期
关键词:知情权

姚佳

摘 要:信息逐步成为当下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形式和社会结构性要素,掌控信息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人们处在社会中话语权的强弱,信息自由流通的程度影响着市场经济健全发展的稳定性,因此开始爆发涉及信息的冲突,人们开始呼唤对信息的各种权利。信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我国关于信息权利的研究还不成熟,大部分的信息权利鮮为公众所知,信息知情权是公众较为熟悉的,且自2003年以来已有初步的立法成果,所以本文以信息权利中比较重要的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信息权利;知情权;不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2 — 0005 — 03

一、信息权利简述

信息权利是一个汇聚诸多学科成果的交叉性信息科学,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的法律权利束。相较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针对信息权利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00年后我国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才得以发展,逐渐出现一些有代表性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信息权利的概念源自于《世界人权宣言》,是指不同的主体享有以特定信息为客体对象并由多种具体权利类型构成的权利体系,既有财产性的权利也有非财产性的权利,比如信息产权、信息知情权、信息环境权、信息传播权、信息秘密权、信息共享权等等多种不同的权利形式。①信息权利性质的复杂性和内容的综合性使得信息权利的研究较为复杂,回顾我国学者对于信息权利的研究历史可以明显的看出研究的难度,但是在这么一个信息社会纵观世界各国将信息权利纳入法律的范畴,明确其概念、类型、性质、内容等界限又是势在必行,在法律上明确公民的信息权利,并赋予公民一定的救济手段,才能使信息这一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使公民更好的维护和行使自己的信息权利,使国家的发展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分析我国在信息权利领域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研究关键词一直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但是诸如信息公开、隐私、知情始终是关注的热点内容,所以本文以知情权以及与其对应的不知情权为重点来浅析一下我国公民信息权利的状况,并以此提出一些简单的改进措施。

二、知情权

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不受干扰自由获取各种信息并进而请求提供信息的权利②,也即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拥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不仅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该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公民想要了解或是应当知悉的其他的信息。

(一)信息知情权存在的必要性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由此开始将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作为应受保护的人类的普世价值事项,后更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宪法地位,承认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存在有着不可忽视的必要性,首先它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体现,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部分权利的让渡,人民有权知悉代表其行使权力的国家的机关的活动情况,在信息社会下信息的获取是人民作出判断的前提,信息知情权的赋予可以消除政府与人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其次,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题中之义。信息知情权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从而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还有,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是人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重要前提,知情权得不到充分尊重和切实的保障,那么其他基本权利顶多也就是纸上谈兵。

(二)我国公民信息知情权的现状

我国学术界自2000年起在信息权利研究领域逐步取得成果,知情权从2003年的非典流感危机之后逐渐引起各方的关注,同时开始抓紧进行有关的立法,但是时至今日对于我国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的保障仍不乐观。

在现实生活中,种种不尊重公民信息知情权的现象仍然存在着。一方面,以各种理由阻碍公民行使信息知情权,比如陕西省政府拒绝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的财产事件,对于公民的知情需求,政府寻找各种理由推脱,以信息公开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作为阻挡公民信息知情权的说辞;另一方面,愚弄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政府利用对信息的不对称掌控权虚假的或有选择性的向公民传递信息,比如2012年的香港撞船事故中谎报中国救援船的施救情况;还有就是对信息传输的渠道设置各种限制,比如对互联网设置防火墙、电视接收设备设置屏蔽装置等,控制人们获取、知悉以及传输信息途径。根据国际性组织自由之家的统计,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状况一直处于很差的境地,我国没有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在政策法规层面,我国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虽然认识到公民的信息知情权是民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并没有像国际上的主流国家那样在宪法中进行明文规定,确立信息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其次,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有突破意义,但是实施多年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政府信息的公开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更多的还是纸上谈兵。再加上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保密事项的规定依旧宽泛,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大打折扣,反而使得公民信息知情权的行使多了一个涉及国家秘密的阻碍理由。

(三)加强公民信息知情权的保障

我国对于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也日益重视,十八大报告中就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加强公民信息知情权的保障首先要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权利意识是社会文明的催产剂,只有人们普遍的认识到自己的信息知情权并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努力,才会将知情权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政府具有了信息公开的意识才会摒弃抵触的态度,主动承担向公民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与责任,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其次,加强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的重要任务是确立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公民享有信息知情权已经被多数现代法治国家承认,我国也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为公民行使信息知情权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再者,要逐步构建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体系,知情的前提是信息公开,目前有关信息公开的主要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只是行政法规,层次较低,且仅限于政府信息,关于立法、司法方面的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的立法。还有该条例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待完善,由于宪法没有明确知情权的地位,所以该条例也没有明文规定知情权的权利概念,致使该条例的立法价值侧重于义务本位,出于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的考虑,有必要构建以权利保护为理念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此外,妥善处理与信息公开息息相关的保密问题,现代国家普遍采取“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要做到这一点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保密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保密法关于保密事项的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容易被利用成信息不公开的借口。所以,有必要对保密事项进行“瘦身”,明确不公开的情形,限制例外情形的适用才能有效保证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信息知情权。

三、不知情权

(一)知情权与不知情权

目前全球的信息量正以平均十二个月到十八个月就翻一番的速度快速增长,把人类社会从一个信息匮乏的时代拉进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在这样一个后信息时代,不用受众主动获取,每天就有泛滥的信息充斥在眼耳,删除力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生产力——如何快速准确的在过剩的信息中获取想要的信息而免受垃圾信息的困扰。

不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拒绝或是暂时拒绝获取、知晓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俄国作家索尔仁尼琴在1978年提出:“除了知情权以外,人也应该拥有不知情权,后者的价值要大得多。它意味着我们高尚的灵魂不必被那些废话和空谈充斥。过度的信息对于一个过着充实生活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必要的负担。”①

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人们开始对知情权广泛关注,但在知情权还未受到充分尊重的当下,信息的泛滥又引发了不知情权被侵犯的尴尬状况,目前我国公民可以说是对于某些事情一无所知,而对于某些事情却有过剩的信息。处于这样的窘况下,有人认为目前连知情权都保障不了,更何谈要求不知情权。但是不知情权的价值要比知情权深远,况且知情权与不知情权并非对立的权利,而是同属一个体系,共生共存的权利,知情权是保障不知情权的前提,而不知情权是知情权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不能以知情权还未受到充分保障为由而忽视对不知情权的关注。

(二)不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

在当下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纷繁的垃圾信息铺陈盖地的向人们袭来,影响着人们的理性判断力,侵犯到公民的不知情权。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不知情权的研究甚少,侵犯不知情权第一类情形是侵犯不知情权的同时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比如各种骚扰短信、电话、垃圾邮件,这类情形建立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利用上,因此不知情权的保障与个人信息权的维护密不可分。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权利束下的一个权利形式,目前在立法上也是处于权利缺位状态。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所以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常会被共同提及,两者有共通的地方,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又远超于后者,所以有必要将个人信息权在法律上予以单独规定,明确其概念、原则、内容、侵权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等问题。

個人信息保护立法是信息社会的发展所需,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也是保障公民不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可以将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散见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集中起来纳入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除了前述单纯的立法保护,还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赋予公民“被遗忘权”,使公民享有对个人信息自我决定和排除干涉的权利,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的进一步传播。这样双管齐下的方法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也可以一定程度的防止对不知情权的侵犯。

(三)不知情权与信息环境权

侵犯公民不知情权的另一类情形是纯粹的信息环境污染现象,比如大街小巷的小广告和传单、网络上流传的谣言、不真实的新闻报道等等,引发一系列信息超载、信息障碍、信息流通失衡等信息环境问题,这类侵犯不知情权的情形的防止与维护信息环境权密不可分。

信息环境权也是信息权利束下的一个分支,社会信息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是决定着人类社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境要素。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已经有足够的认识,但是对于信息环境的关注还不够,信息环境的干净与否直接影响着公民信息环境权的保护,间接影响着公民的不知情权的保障。

信息环境权的保护首要任务是对信息环境权进行法律确认和具体化,目前我国对于信息环境权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应当加快对非法信息监管的立法工作,为整肃信息环境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加强对信息制作、发布和接收整个过程的监管,从而净化信息环境,全面推动信息环境的有效治理,保障公民信息环境权的同时起到预防侵犯不知情权的作用。信息的自由传输是构建民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所以对信息环境的监管必须顾及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把握好监管的力度和方式方法。

四、小结

在信息社会,对于信息权利的诉求是人们随着社会发展涌现的自然诉求,信息权利是一个以信息为客体由多种具体权利类型构成的权利束,并且内容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信息权利性质的复杂性和内容的综合性决定了信息立法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任务。为了应对这一难题,对信息立法应当首先准确识别信息权利的类型,再科学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由点及面先从比较重要的权利入手,知情权和不知情权是信息权利体系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权利,可以先对这两个权利进行法律确认和具体化,再逐步深入到其他的信息权利,完成整个的信息立法。有权利必有救济,法律确认只是权利实现的前提,还得构建科学合理的救济机制,才能使权利具备实现的可能。

〔参 考 文 献〕

〔1〕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倩茹.国内信息权利研究成果述评——基于CNKI数据的内容分析〔J〕.现代情报,2015,(02).

〔4〕董永飞,蒋永福,卢国强.信息权利限度的法理思考〔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0,(06).

〔5〕王平正.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解读〔J〕.河北法学,2007,(07).

〔6〕赵正群.中国的知情权保障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进程〔J〕.南开学报,2011,(02).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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