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车出事租车公司赔23万
2018-05-07
17岁的李伟(化名)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结果却出了事故。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李伟将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最终,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租车公司对李伟的损失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23万元。
李伟称,2017年2月他通过手机APP租赁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一辆共享电动车,该车无号牌、无行驶证,结果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另一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李伟在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后,将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租车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租车公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李伟所述的责任。手机APP下载使用时已经有提示称“18周岁以下禁止骑行”,李伟虽已满16周岁,但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李伟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了下载的行为,其本身的行为存在过错,公司已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李伟则说,他在扫码租赁共享电动车时,并未看到任何有关“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车辆的质量及速度已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范畴,涉案车辆为机动车,且该车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也无行驶证。
租车公司则提交了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提供的车辆经检验质量合格,车型是经北京市交管局同意上路的车型,所购置的车辆中部分已办理行驶证、登记车牌,每辆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车公司通过公司开发运营的APP提供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共享服务,但事故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无号牌、无行驶证,租车公司没有尽到提供符合约定车辆的义务。事发时李伟未满18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虽然租车公司提示禁止18周岁以下骑行且规定需实名注册,但因其提供的车辆是机动车,向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用户提供,不符合国家对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租车公司的提示不能免除其应承擔的赔偿责任。
此外,租车公司提供的是机动车,无论从车辆重量及限行速度,都不是未经专门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技能培训的李伟所能掌控的。
法院同时认为,李伟作为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骑行、确保骑行安全,但李伟没有确保安全,事发后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事故导致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考虑到案件涉及共享电动车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共享电动车的规范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租车公司将不符合电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未经车牌登记及取得行驶证的条件下对全社会开放,海淀法院最终酌定租车公司对李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伟自担30%的责任,租车公司赔偿李伟各项损失近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