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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

2018-05-07陈朝改

卷宗 2018年5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发包方价款

陈朝改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土地流转价款及征占地补偿标准越来越高,农民维权意识增强,造成土地纠纷上访逐年增多。本文主要对农村土地在二轮承包、流转期间出现的纠纷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解决途径

1 前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自然资源主要有土地、山岭等。谁承包了土地,谁就会成为土地的所有者或是使用者,从而具备所有权或是使用权,这是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在我国,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的土地承包、发包之间的关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等,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经营类的物权纠纷。

2 引发农村土地纠纷主要类形

2.1 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

(1)未搞二轮延包。个别自然村村干部不重视,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山庄窝铺,土地贫瘠,人口稀少,甚至无人居住(有的户口还在),弃耕撂荒现象较多,未搞二轮延包,当时的村干部对弃耕撂荒的耕地以“四荒”的形式进行拍卖或承包给他人并签订合同颁发证书。十几年过去了,现在农户提出来他要承包土地。

(2)未签二轮合同。1998年、1999年全县开展二轮延长承包,有的农户早已把自己一轮承包的土地让别人耕种,签订二轮承包合同时,有的发包方未通知本人,有的也无法联系,特别是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当时对二轮延包不闻不问,“三提五统”农业税也不交,常年在外,没有签订二轮延包合同,现在年龄大了,土地也在增值,他提出要承包一轮时种的土地。

(3)划掉承包地块。有的村已与村民签订二轮承包合同,但由于地块偏远,紧邻山、沟,村民不种,造成弃耕撂荒多年,当时税费摊派较重,村集体经济穷,于是村干部划掉农户承包合同中的这一地块(有的未划掉),把这一片地租赁或承包出去,增加村集体收入,村民十多年来不说不管,现在提出来那是他家的承包地。

(4)放弃承包经营权。有的农户他也参加了二轮延包同时与村委签订了二轮延包合同,但与一轮他所分到的土地相比,有的农户承包地块有增有减(包括互换的土地),有的农户只有减少,按照他与村委签订的二轮合同,已放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现在他提出要承包减少了的那部分土地。

2.2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1)流转合同不规范。乡村虽有农户的二轮承包合同档案,但延包后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已发生流转,有的双方只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即使有流转合同,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严谨,导致双方对流转合同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从而发生纠纷。如X村双方农户在签订流转合同时,未用规定的“转让或转包”流转形式,而是用“转给”,就“转给”一词不能定性是转包还是转让,因为转包和转让是有很大区别的。

(2)流转价款相对低。当时签订流转合同时未考虑物价上涨、土地增值等因素,且签订的时间较长,现在农户要提高流转价款,实行随行就市,导致双方对流转价款产生分歧,从而发生纠纷。如X农户在2002年与一企业签订流转合同,约定流转年限为二轮剩余年限,流转价款为每年120元/667m2,2010年之后全县平均流转价款为500元/667m2左右,由此该农户要求增加流转价款。

(3)未变更承包合同。村民签订二轮承包合同后,有的农户提出退地,有的未上交税费,还有的弃耕撂荒,按承包土地当时的相关政策,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另行发包,但村委会没有及时变更承包合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农户收回土地,就另行发包,从而产生纠纷。

(4)村民签订二轮承包合同后,执行县、乡、村整体规划时。有的农户不执行或无能力执行规划,村委便由其它农户来执行,有的执行规划后,继续种植,不归还原承包户,有的造成承包地与地面上的附着物不属同一户,最终原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求归还或去掉附着物进行种植,从而产生纠纷。

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3.1 协商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在双方都是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各让一步,并且自主进入协商过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2 调解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之间发生了纠纷,在双方不能自主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由双方自愿,可申请村委会或其它民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机构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后达成一致,即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属于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要保证在调解的全过程中双方始终是自愿行为。调解进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的内容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愿达成协议的就是调解失败。如果是经过调解后达成了协议,但是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中的某一方反悔了,其要求终止协议,这种现象也属于调解失败。

3.3 仲裁

发包、承包双方之间发生了土地承包事由的合同纠纷,在不愿意通过协商或是调解的形式来解决,或者是在通过协商、调解方式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是公正的,也具备简便特性,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合理解决,因此是目前深受当事人青睐的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特殊的经济纠纷,不受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规程大多是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效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法律时限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如果逾期没有起诉,则裁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3.4 诉讼

发包方与承包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愿意协商、调解的,或是通过协商、调解也不能解决纠纷的,在不接受仲裁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出诉讼请求,通过庭审来解决纠纷。以往的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土地类纠纷,大多是案情相当复杂、利益冲突较大,但案件数量较少。这种情况的双方当事人关系相对紧张,很难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纠纷。随着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通过诉讼来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4 结束语

总之,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可從根本上稳固我国土地的使用制度,从而减少此类合同纠纷的发生频率。

参考文献

[1].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N].河北日报,2013-08-08(011).

[2]张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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