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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3年?

2018-05-07杨维松

金融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抗辩权诉讼时效杨某

杨维松

期间的确定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确定的保证期间,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向笔者咨询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问题,尤其是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相信这也是困惑很多人的一个“魔咒”。笔者就以下面这一案例为依托,具体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的问题,期待能给读者朋友们一个理性的认识。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13日,包工头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柏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柏某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借期1年。借款人 杨某 保证人 齐某 担保期限4年”。到期后,经柏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

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没有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认为保证期间最长为2年,约定保证期间超过2年,应为无效。否则,会出现主债务人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届满不承担还款责任而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悖论。(注: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另一种意见也是从上述条文来看,认为法律、法规并未对对保证期间的最长时间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担保属于民事自治的范畴,理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3年仍然有效。但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释法说理】

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3年理应有效

持反对观点者认为保证期间最长为2年,主要是基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而言的,认为因债权人柏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诉权,致使丧失对债务人杨某的胜诉权,应自己承担责任;如因保证期间过长,保证人齐某仍需承担责任且既不能向债权人柏某追回已归还欠款,也不能向债务人杨某行使追偿权,则显然不公。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忽视了“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如果柏某在主債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3年内,假设是在2年时,向杨某主张了权利的话,那么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主合同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从此时起再算3年,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有效期将最终延长至原先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的第5年。显然,本案中约定4年保证期间届满时,主债务并没有过诉讼时效,也就不会出现上述所谓的悖论。在此情况下,柏某可以在约定的4年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齐某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判断保证期间可否超过3年应主要着眼于是否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在不违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理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超过3年的保证期间应为有效。

有效的保证期间不一定承担保证责任,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假如债权人柏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诉权,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其丧失对债务人杨某的胜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的规定,保证人齐某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保证人齐某该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既不能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柏某追回已归还欠款,也不能向债务人杨某行使追偿权的。

综上,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3年应认定为有效,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保证人并非一定承担保证责任:

(1)若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仍在诉讼时效内,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保证人未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义务,之后不能再以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为由向债务人追偿。

【温馨提示】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它是能够引起保证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期间的确定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确定的保证期间,都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仅丧失了胜诉权,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此,朋友们在约定保证期间时,应约定明确且较长的保证期间,同时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丧失向保证人追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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