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相电能计量装置窃电追补电量计算
2018-05-07黄玉龙
黄玉龙, 吴 斌, 刘 晶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营业及电费室,河北 石家庄 050081)
自2016年以来,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窃电工作已全面实现“警企联动、市县联动”.在前期探索公安干警进驻供电企业和干警陪同窃电现场查处的基础上,公司于2017年底展开了“百日攻坚”行动,先由所属刑警中队进行笔录问话及证据调查等工作,再由供电公司进行窃电处理工作,收效显著.从公司发展策划部统计的2017年“百日攻坚”工作成果得知:综合线损率较2016年降低了0.1个百分点,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年度计划;10 kV线路同期线损达标率提升了4个百分点,0.4 kV台区同期线损合格率提升了15.46个百分点;治理高损线路290条,高损台区8794个;9-12月份查处窃电及违约用电1498户,追补电量3.5112×106kW·h,占全年追补电量的58.2%,线损治理成效显著.而在实际工作中,在进行窃电处理时,单就《供电营业规则》中,“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这一条,公司的多位反窃电专家就持有不同的意见[1-6].本文即以单相电能计量装置为切入点,就上述窃电形式,给出不同的追补电量计算方法.
1 窃电处理的法律依据及主要争议
窃电处理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其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国家经贸委《关于供电企业查处窃电中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2001〕837号),对供电企业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两个规章所实施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认为它们属于民事行为[8].在具体执行中,可以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理,“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9].(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用的时间计算确定[10].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于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11].”
反窃电专家对《供电营业规则》中规定的“对擅自接线用电行为进行处罚”不存在较大争议.存在争议较大的是窃电的处理标准.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观点.
2 各种观点详述
2.1 观点一
因为“动表窃电”后,智能电能计量装置可以记录电能表开盖动作的起始时间和电量等相关信息,因此,一些反窃电专家认为,电能计量装置均是经过国家相应的检验鉴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鉴定过的,因此开盖动作的时间以《供电营业规则》中叙述的窃电时间可以查明来对待.
追补电量的计算公式为:追补电量=电能表供电电压×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实际使用时间×每日窃电时间.为方便计算,追补电量用K表示,电能表供电电压用U表示,电能表标定电流值用I表示,实际使用时间用d表示,每日窃电时间用h表示,即K=U×I×d×h.
例1 某低压居民,于2014年6月28日动表窃电,窃电时电能表电量示数为13 368 kW·h,截止检查日期2017年10月16日,窃电时电能表电量示数为13 694 kW·h,合计窃电时间为1206 d.
检查后,将电能表送往计量检验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其存在约95%的误差率.低压居民供电电压为220 V,其表计标定电流值为10 A,居民住宅用电时间为每天6 h,因此可得追补电量为:K=U×I×d×h=1206×0.22 ×10 × 6 =15 919.2 kW·h.
2.2 观点二
一些反窃电专家认为,观点一中认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为检验鉴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鉴定过的,但其开盖动作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仅仅为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可查明和计量检验鉴定可查明的“数据”,因此不能依据开盖时间确定其实际窃电时间.他们认为对于例1中的情况应适用于“窃电时间不可查,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追补电量=电能表供电电压×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实际使用时间×每日窃电时间,即K=U×I×d×h;同时,为防止将来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一般按相关规定的最低值来确定.这样例1中的追补电量为:K=U×I×d×h=180×0.22×10×6 =2376 kW·h.
可以看出,观点一和观点二的冲突点为,电能计量装置的开盖时间能否作为实际窃电的开始时间.不同的反窃电专家处理同样的窃电问题时,判断依据不同,追补电量可相差数倍(按观点一计算得到的电量为观点二计算得到的电量的6倍多).
2.3 观点三
另一些专家认为,既然国家机关针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是民事关系,则追补电量是可协商且可变通的,不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因为《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因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依据更正系数计算时,可以通过窃电期间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电量度数差值计算追补电量.追补电量计算公式为:追补电量=(检查时电能表电量示数-窃电时电能表电量示数)×更正系数.
这样,例1的追补电量为:
6194 kW·h.
此种算法会因为客户电能表电量示数和鉴定误差率的不同而变化很大,但在进行线损回归分析时,这种计算方式却是最接近真实情况的.目前在批量窃电处理中,发现个别电能表虽然有固定的鉴定误差率,但在表内电流达到一定值时其表内计量为0 A,此种情况就会对计算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为电能表计量电流为0 A时,其表内计量电量也是0 kV·h,期间无论电能表鉴定误差率为多少,均无法反映出实际的用电情况.
3 结语
反窃电工作的法律并不完善,工作本身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为了规避公权私用的“权力电”和“关系电”等,要坚持反窃电的“查”和“处”分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追补电量计算,让窃电分子完成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缴费才是根本.打击窃电行为仅仅是反窃电工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做好反窃电的堵漏增收,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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