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备案审查案例
2018-05-04
案例一: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合法性审查
案由:2015年10月,浙江杭州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法律规定。其后,潘洪斌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纠正。2017年6月,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二:叫停“附条件逮捕”制度
案由:2016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代理某案件,当事人被依照最高检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附条件逮捕”。苗永军认为,“附条件逮捕”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实际上就是降低了逮捕的门槛。为此,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審查结果:2017年4月,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案例三: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案由: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认为,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超越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与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相矛盾,在实践中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中国建筑业行业组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审查申请。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2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地方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清理,适时予以纠正。目前已有7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四:修改“超生即辞退”条款
案由:2017年5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等4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致信,提出7个省份计生新规中,用人单位可对超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开除的条款,不仅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同时与新形势下国家计生政策转型的取向不符,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控制措施和处罚处分处理规定作出修改。目前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案例五:废除“著名商标制度”
案由:2017年4月,来自上海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进行审查研究。理由是地方关于著名商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宣称是根据我国商标法制定,而在商标法中却没有“著名商标”这一概念。
审查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7年11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废止,并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其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