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8-05-02王静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日益严重,对我国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的稳定形成了巨大的威胁。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此问题进行相关立法,美国是外来物种入侵较为典型的国家之一,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建立了相关的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条文。其物种入侵的立法体系具有全面系统的立法模式、各部门间的协调管理体制的特点。对于我国目前的物种入侵情况,我国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立法体系,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维护本国的物种的多样性与环境的安全性。
【关键词】生态环境 生物多样性 外来物种入侵
自美国成立开始,外来物种(如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等就大量传入其国内。这些外来物种快速的繁衍、发展,从而排挤本土物种,导致生态失衡、自然与人造景观破坏、濒危物种加速灭绝等,并使得美国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农林等产业的安全性以及公众的健康等面临巨大威胁。
一、外来物种入侵概述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一些物种通过自然作用,有意或无意的通过人类活动被引入到自然分布区外,在自然分布区外的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环境中建立种群,并对引入地的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影响或破坏的现象。在全世界,外来物种入侵即是病毒、细菌、昆虫、哺乳动物、鸟类、植物等物种的入侵,目前已经成为影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
二、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特征分析
关于美国的外来物种入侵最早可以追述到19世纪中期。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每年美国的外来物种入侵中有79种最为严重,入侵导致损失就可高达96多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外来物种入侵直接经济达到120多亿美元,间接损失更是高达1370亿美元。为了预防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的严峻形势,美国在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进行不断完善,也促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
(一)全面系统的立法模式
美国关于外来物种相关的法律制度是由联邦一级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和州一级的立法组成的。其联邦立法是从国家层面出发涵盖了多种行业、多种物种和多种引入方式等内容,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为美国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如通过1990的《外来有害水生生物预防与控制法》将立法的焦点转移到外来物种入侵,在美国立法史上有重要地位,通过此部法律的出台,设计了相关问题的立法框架。而州立法是由各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则是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州立法条文中明确了涉及植物检疫、病虫害治理、啮齿动物和外来杂草控制等相关条文。
(二)統筹、协调的管理体制
在美国有大约20多个机构用来对外来物种进行相关治理,同时美国政府在1990年为了进行更好的管理,协调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美国政府在1990年成立了特别工作组,并在1999年设立了国家物种入侵委员会,而各州也相应成立本州的物种入侵委员会,美国政府将联邦政府各机构、联邦政府各机构与州政府各机构之间建立了系统的管理体制。
(三)严格的预防制度与许可证制度
美国由于遭受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危害,其预防制度及许可制度发展较为完善。预防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外来物种进行风险评估;二是对外来物种进行跟踪检测;三是对外来物种的有害性和有益性进行分析,制定名录。许可制度,是美国政府及州政府制定的针对外来物种的引入、释放设立许可证制度,从而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带来危害。
(四)民众参与制度
在美国1996年颁布的《国家入侵物种法》中,明确提出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知识及教育,教会人们预防的方法,对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三、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完善的相关借鉴
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外来物种已经遍及我国很多区域。根据2001年我国进行的外来物种入侵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大约有283种外来物种,每年大约有一千多亿的经济损失由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外来物种入侵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及其潜在危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制已是迫在眉睫。纵观美国的立法现状,我国要借鉴其完善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经验。
(一)建立完整的外来物种入侵法律体系
从我国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目前急需建立一部外来物种入侵的基本法。虽然我国在一些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物种入侵的规定,但都较为零散,相关的法律没有形成体系,都只是侧重于某些方面。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实施与执行等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制定一部基本法,可以对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起到指导性计划作用。从我国地方立法层面来看,各地应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基本法的思想和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
(二)建立系统的管理机制
我国关于外来物种入侵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机制。在国家层面我国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部门有: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这些部门的在其相应的领域内对物种入侵享有管理权。外来物种入侵的治理是一个综合性治理问题,与经济发展、生态平衡等相关领域都有众多联系,纵观世界各国的管理体制,都是设立相关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综合治理,政府层面负责相关协调,调整相关的资源配置,我国在外来物种的治理过程中应该借鉴美国治理的相关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门机构,形成系统的管理机制。
(三)建立严格的源头控制制度
美国拥有较为全面的预防制度、许可制度,实现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带来危害的可能性。我国应学习和借鉴美国的法律制度,制定风险评估、跟踪检测、许可证制度及入侵物种名录并不断进行更新,从源头控制入侵物种。
(四)加强公众参与度
目前,由于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应建立完整的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更好的参与到生态保护中。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中赋予公众参与外来物种入侵等相关过程的权利。其次,大众媒体(如网络、电视机等)对外来物种的防治进行宣传和教育。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美国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分析,建议完善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将外来物种入侵所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从而更好的实现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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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静(1989-),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职务无,研究生在读,山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