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改革路径
2018-05-02方磊
【摘要】目前,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随着其快速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需要大力加强我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以下将首先概述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和存在的问题,然后对国外现存的金融监管模式進行说明,最后分析我国监管体系的改革路径。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现状 改革途径 国外监管模式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市场监管的不完善导致了市场的不规范,从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市场向前创新发展。只有对现存的监管体系进行分析,才会了解我国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从而加快金融市场监管改革的步伐,为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一)政府监管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中包含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两大块。功能监管中中国人民银行占主导地位。机构监管中,中国保险会、证监会,银监会占主导地位。当然,一些其它部门在一些方面也对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监管责任。例如,财政部在税务核算上可以对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检查。虽然该多头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量的逐渐增加,交易范围的逐渐扩大,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存在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的问题。目前,我国各个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交流机制,监管任务的分配比较分散并且各个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这样面对复杂多变的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会出现监管不到位以及重复监管的情况,有些地方无人监管,有些地方多个部门监管。这不仅造成了人力的浪费还不能有效地行使出自己的监管职权。
2.在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上有欠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目前都是以维护全国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为基本目标。在现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金融市场上信息资源的获取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目前消费者无法和一些机构等效地享受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需要改变现有机制,从根本上维护场外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3.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做保障。近些年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现在的市场状况与前些年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但是相关的法律政策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目前很多规章条例已经不再符合现在的衡量标准。我国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硬性要求,从根本上来保障监管体系的正常运作。
(二)行业监管
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还可通过金融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实现。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行业的内部情况,建立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条例制度,并实施行业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机制不仅能提高行业对自身的要求,还能促进行业长久稳定的发展。
当然,自我监管机制也尚未成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一些问题也需要改善。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中政府调控占主导地位,因此,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政府的直接干预会降低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的作用。同时,行业协会一般都与政府交流频繁,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政府金融机构的一个分支,这更加弱化了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国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随着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均加强了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在不同国家也存在不同的监管模式,从总体来看,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依据两种监管模式来规范市场。以下对两种模式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多头监管
有很多国家在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实施多头监管模式,这种多头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起的了意想不到的成绩,在这些国家当中,美国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多头监管模式就是证券监管和期货监管。股票,债券,以及证券衍生品都归于证券一类。传统的商品,服务,利益以及权力都归为商品一类。当金融衍生品的属性为证券时,就会由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证券监管,而当被定义为商品时,相关监管机构会实施期货监管。例如,在美国,SEC通过透明度,价格报告要求等路径进行证券监管,同时CFTC通过最低资本要求,反欺诈等路径进行期货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分工较明确,各个部门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再加上部门之间的合力协作就能对市场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1]。
(二)统一监管
在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统一监管模式也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统一监管模式比较简单,它并不根据金融衍生品的属性进行分类监管,而是建立了适用于所有金融衍生品的法律,并通过统一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例如,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就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授权,金融从业人员也需要FSA的认证,并且它还有权利和职责制定相关的监管条例。国家通过一个金融部门管理多项事务的方式就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统一的规划和监管。除了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也通过统一监管的方式对场外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而类似于英国的FSA,日本有金融厅,香港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这种监管方式相对于多头监管,相关金融机构责任更加清晰明了,有利于监管的有效实施,但是这也对这些金融管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不对所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提高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方案
(一)完善并统一现有监管体系
对于场外金融市场监管而言,一套行之有效的统一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下才能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长久稳定的发展。当然完善现有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以下将具体分析需要从哪些方面来进行调整。
1.在现有的监管体制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的多头监管模式,对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细分,明确各自的职责,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的情况,从而有效利用了人力资源,提升了工作效率。同时,可建立信息共享交流平台,方便各个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利用信息化的条件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加强监管力度。
2.随着场外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可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参考英国和香港地区,我国也可建立一个唯一金融监管机构,将各项职权统一起来,实施统一的监管。由统一的机构下达各种任务也可以解决我国现存的信息交流不流畅的问题[2]。
3.消费者在金融的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监管部门应该真正做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伤害。国外很多国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就出台过很多政策,我国可参照国外相关措施并结合我国场外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方案。参考英国和美国在金融危机时代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做法,我国可将金融消费者赔偿,金融消费者信息共享权作为发展点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二)提高行业自我监管作用
我国场外金融行业自我监督的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只要在行业内部明确了行业协会相关的职责和地位,就可以和政府监管部门一同对市场进行有力的监督。当然,无论从监管力度还是监管手段方面都需要进行仔细的规划。
在监管手段方面,在行业内部应该明确相关的规章流程。同政府监管一样,行业内部应该安排好自我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人员应该具备的资质。同时明确相关的工作流程,做到监管的有理有据,这样才能在行业中树立權威的形象。对行业协会而言,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保证自己行使监管职责的一个有力工具。
在监管力度方面,行业协会应该不断加强自我监管的惩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才会最终营造一个合法的市场环境。
(三)规范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进行了政府和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后,最后要解决的问题便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将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形成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场外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力度。随着规章制度越来越规范,可以进行正式的立法,从而使政府和行业监管有最权威的法律的保障。其次,可以将制定的金融法律同其他法律进行一定的链接,并且根据国际金融法律的内容进一步完善提高我国的金融法规。最后,要建立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法律的保护[3]。不仅消费者,一些小的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场外金融市场环境难以应对各式各样的金融事件,抗风险能力较低,其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因此,也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监管体系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现有的监管体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但是国外的监管模式也为我们提供了参考的模板,通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身监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律的制定,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也最终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周怡.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改革路径华东政法学研究生教育院,2014(01).
[2]陈晗,刘玄.金融衍生品与货币政策[J].中国金融,2015(01).
[3]刘峰.经济新动力需新金融支持[J].中国金融,2015(21).
作者简介:方磊(1995-),男,汉族,安徽肥东人,学生,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