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构造及其规避对策研究
2018-05-02张琪刘成立
张琪 刘成立
【摘要】国家审计产生于受托责任,各级政府接受人民委托进行经营管理,政府是否履行了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由国家审计机关来做评价。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由于过失、欺诈等行为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应承担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国家审计质量,顺利实现审计目标,应针对现阶段我国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提出相应规避措施。本文阐述了我国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种类,并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若干规避对策。
【关键词】国家审计 法律责任 规避对策
一、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涵义
国家审计是我国党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审计法律责任是审计法规中的重要部分。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一般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欺诈或其他违规行为等没有出具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于1985年8月在《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简要规定了审计法律责任,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对审计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完善。1994年8月颁布的审计法对审计法律责任做出了专章规定,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种类
我國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般分为三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对于犯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人员,国家机关给予的一种强制措施,像是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所作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民事法律责任
在我国公民、法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法律准则需承担民事责任;若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侵犯公民、法人正当权益行为,并对其造成侵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由于过失、欺诈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给其他人造成损失,则应该承担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发生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如果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刑法,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新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未能保守国家、商业机密的应给予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国家审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及其规避优化对策
(一)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成因
1.审计机关被授予的的权力及权利与其所需的权威性不对等。我国审计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在行政层次上处于同等地位,但行使职能时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计机关缺乏与其权威相对应的权力与权利,这使审计机关做出的决定需再由上级部门来落实,在实际执行中缺乏相应权威保障,若这种处罚得不到主管部门支持就会使国家审计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相关法律制度条款不完善、不健全。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该项规定过于简单,选拔出的国家审计人员不太符合标准,应该进一步详细规定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另外,由于审计工作需要专业技能,应规定组织机构对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表现的较为欠缺,相应的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体系不完善。
3.国家内部公务人员发生过失、故意行为。过失是指国家公务人员能够预见自己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但是因为粗心大意、有所疏漏导致没有及时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由于过失导致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相对地,故意是明知其行为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但仍不采取措施任其发生或是期望其发生。故意体现在国家公务人员对其职务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识却有意为之,凡是故意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均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4.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专业水平不当。国家审计人员不仅是国家公务人员,也是审计专业人员,发生过失、欺诈行为会导致产生审计法律责任。国家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专业人员要利用专业知识,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执行相应地审计程序,若审计人员因过失或欺诈行为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的相应规避优化对策
为了有效规避国家审计法律责任,减少甚至避免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分析国家审计法律责任成因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现提出如下几条关于国家审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优化对策。
1.提高国家审计人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高低与审计风险大小紧密相关,若审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另外,国家审计人员同其他审计人员相比需要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国家审计涉及的部门较广,而当今审计人员总体偏重财务知识,需要拓宽财政、金融、基建等当代经济所需的知识来完善知识结构,从整体把握企业的运作特点,从而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2.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国家审计公告即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审计的结果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我国于2008年5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该条例的法律层次较低,有些内容界定不明确,需完善现行的条例,将其从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从立法角度提高审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其次,我国信息公布仍比较随意,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应该规范审计信息披露,规定统一的审计信息公告口径。最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体现,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明确国家审计责任主体。从立法文本来看,一般对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划分可分为三类,一类是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一类是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还有一类是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及专业审计人员,在国家审计中,审计机关会依法聘用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得到授权来参与到国家审计工作中。
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确定及追究工作应由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开展工作,机构人员由法律界和审计界的专业人员组成,由该机构来进行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确定及追究。在审计过程中明确各个审计责任主体,对每一个责任主体予以应有关注。
4.建立起全面审计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之前,就应当建立具体的审计项目目标质量体系,良好的审计项目目标体系有助于复核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评价审计工作质量,从而提高审计效果。此外,还应将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审计权力细分,避免在审计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相互推诿。最后,建立审计项目全体复核制度,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复核、外部同业复核和社会公众复核,通过复核、检查等方式来控制和评价审计质量。
5.规范政府审计行为,增强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的风险观念。完善相关审计法律实施细则,强化政府审计权利,严格执行相关国家审计标准,规范国家审计计划,加强对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的自我约束,规范政府审计行为。一般来说,审计风险包括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增强审计机关及人员的风险意识,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分析影响审计风险的各种因素,准确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降低检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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