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与选择方式研究
2018-05-02王南
【摘要】中国现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逐渐增多,环境恶化形式逐渐加深。改变原有的以排污费为主的手段势在必行。本文通过阐释碳税的内涵和基本原理,借鉴国外碳税的治理方法,分析现有的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对开征碳税提出方法建议。
【关键词】二氧化碳排放 碳税 启示 方法建议
一、碳税的内涵和基本原理
(一)碳税的内涵
碳税是一种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其是环境类税收的一种。通过对具有负外部性的企业行为征收税收,将负外部性内部化使得双方达到博弈上的平衡。其实施的步骤是政府先对每吨排放的碳设置一个税价,然后根据各个化石燃料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碳的碳酸比例,算出各种燃料的税费。征收碳税最主要的目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在税中的分类上属于从量税,其计税基础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数额。这个一般是根据热量系数推导得出的。公式可以写成:碳税额=碳排放量*税率。其理论基础是古典经济学里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实质问题是对市场外部性的解决。
(二)我国治理二氧化碳减排政策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治理二氧化碳排放政策主要以排污费为主。排污费其主要缺陷在于强制性不够,并且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强制性收费的一种,不具有法定性以及不具有固定性,其收费性质具有很大随意性。在实施中,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这使得国家收不到应收的排污费,污染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缴费,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因此,中国治理措施仍需新的举措。加快对碳税设计以及碳税的立法举措是极其必要的。
二、碳税的国际经验
(一)依据含碳量设置税率
在西方的很多国家都采取生产活动中消耗的碳的含量来设置税率,最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荷兰自1988年设置环境税,其在不改变税制的条件下,在1990年开始在环境税的税目单独设置碳税,一般来说二氧化碳消费总数占其排放数的65%~85%。所以用碳的含量来征税最大的优点是是涵盖了绝大部分的生产性企业,使得税收的来源广泛,其次,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征管成本,并且配合其他相关的手段更能实现政府目标。
(二)征收对象和环节差别待遇
国外对于征收对象所设置的税率并没有采取“一刀切”模式。西方国家相反则是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差别征收税收的体制好处是可以增强税收的激励效应,使得一些污染企业会有更大的决心来解决自己的污染严重的行为,促使其进行创新和转型。再者,西方国家还对处于不同生产环节的企业征收税,绝大部分是针对生产链下游的企业征收税收,这些主要包括消费者和批发商。但是差别待遇也有不利之处,比如寻租的行为会出现,这也需要严格的征收体系伴随。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因为CO2排放不同地区差异性较大,并且征收体系管理不完善,建议碳税征收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并且加强执法机关的职权。
(三)税收收入的运用统一管理
当碳税上缴之后,对于其的预算管理成为又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为此,有的国家将碳税纳入到国家统一的政府预算中进行,或者将碳税用于资金量较少的政府支出中,例如英国、德国将其用于补充养老金账户。这几年,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很多国家也开始创新利用金融手段来运用碳税收入,英国于2001年将碳税收入注入碳基金中,这种创新的方式效果显著。碳基金是一种政府直属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主要收入来源于碳税和政府的补贴,主要用于节能环保技术的开发,产品的设计,新能源的开发,并且促进了国际上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补偿因碳税开征所增加的额外成本。
三、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费情况来看,我国的能源消费仍然是以煤炭消费为主,石油,天然气消费在能源消费比重占比较少,而一次电力及其他能源在能源占比中更加微乎其微。说明我们国家能源消费比重占比不合理,以高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能源为主,而清洁能源应用较少。但是自2010年开始,煤炭利用逐年减少,而新能源利用缓步上升。
我国能源消费从分地区来看,东北,华北面积较少,但是能源消费较多,说明东北、华北地区高能耗企业较多。华东与中南能源消费总量最多,一方面是其区域面积较大,另一方面能源利用率较低。西南、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所以能源消费量较少,对于这类地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治理的平衡尤为关键。
四、对策
(一)完善相关碳税的法律
我国以前环境治理的手段主要是以排污费为主,碳税的各方面法律并没有很好的制定。所以当务之急是制定关于碳税的各方面的法律。首先,要确定税基,税基要合理,税基最好确定为含碳量较高的产业所生产的产品。其次,要合理计算出税率,以及产品中的含碳率,才能更合理的调节经济。国家还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律来确保碳税的执行和征收,对于隐瞒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或者漏缴,偷税的企业要严厉制止和打击,保证国家碳税收入征收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二)分地区、分行业设置税率
我们国家是一个以煤炭消费为主的国家,所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空气污染中占很大比例。我们应该设置多重碳税,对于用火电作为生产动了的企业征收较高的碳税,让当地减少煤炭使用,发展清洁能源。相反,对于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我们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利用与开发。对于低能耗,提高煤炭利用率的企业政府少征收碳税,鼓励其技术研发。
我国地区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差别也是很大。对于华北,中南,东北,华东能源消耗量巨大,对于这类地区,征收碳税较高的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开发的资金专项补贴。对于高能耗企业一定要设置更高的税率。因为西部地区发展缓慢,需要工业化进程。现在不能设置较高的含碳税率,对于以前落后的企业,政府应在征收税收的同时,更多的提高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促进其二氧化碳排放的降低,发展清洁能源。
(三)建立统一的税收运用管理制度
税收的运用在我们国家是统一管理,基本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对于碳税来说,作用是引导国家由以前高能耗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低能耗、可持续发展的路子上。碳税应该统一用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运用于西部的产业升级所需资金和对于一些高能耗企业破产之后对于其员工的福利体恤。首先,财政部制定专门的机构负责碳税收入的统一管理,设置专门的碳税收入基金账户,将每年通过征收缴上的税收存入该账户,等待运用的时候将账户中的资金拿出来用于相关政策。基金账户的统一管理也有助于碳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增长,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补贴相关产业和调节经济差别中。
参考文献
[1]林伯强,刘希颖.中国城市化阶段的碳排放:影响因素和减排策略[J].经济研究,2010,(8):66-78.
[2]徐承红.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之路[J].管理世界,2010,[7]:171-172.
[3]劉畅,杜伟,庞淑娟.征收碳税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的影响[J].中国能源,2014,(9).
[4]张海星.论混合型碳排放控制模式的理论与现实路径[J].税务研究,2015,(9).
作者简介:王南,男,汉族,贵州六盘水人,硕士研究生,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