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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相关问题的分析

2018-05-02

中国校外教育 2018年9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家庭

(江苏省南通中学)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参考《中国法律年鉴》中的司法统计标准,我国青少年犯罪是指14~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25岁青年人犯罪,本文也依此定义和司法实践加以展开与讨论。

1.罪犯总量和结构情况

从2007年至2016年10年间,我国刑事犯罪数量呈现微波浪发展总体上升趋势,而青少年犯罪数量呈现先增后减的态势,其中18~25岁罪犯是青少年罪犯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律年鉴》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青少年犯罪总人数32.21万人,占刑事犯罪的比重为32%,总人数和比重都达到近10年的顶峰。从2009年至2016年,青少年刑事犯罪人数逐年小幅递减,在刑事犯罪总数中的占比也不断减小。虽然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有所减少,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依然较多,因此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治理任重而道远。

2.犯罪特点

首先,青少年犯罪由与财产相关的轻微的校园暴力犯罪向暴力犯罪转变。从整体案例来看,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下降、犯罪类型多元化(以暴力型、侵犯财产案件为主,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有出现)。

其次,青少年团伙犯罪也需要引起重视。犯罪方式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作案手段成人化、容易交叉感染使得犯罪手段更加复杂。结帮犯罪逐年增多,其社会危害性也比个人犯罪更严重。例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中,就是典型的青少年团伙犯罪,产生了非常消极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二、犯罪原因探究

1.社会因素

在我国上世纪中后期至今所经历社会转型阶段,由社会解组所造成的新旧规范冲突和社会失序现象屡见不鲜。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逐年增多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增多;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控制弱化。此外,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等更成为促使其出现的辅因。

从诱因层面,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来看,20世纪中后期正是我国社会结构出现重大转变的时期,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伴随新技术的应用,如互联网的兴起、外来文化的流入以及一些亚文化的放大,使得青少年所处的环境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信息自由和监管灰色地带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不良信息的存在。以电影为例,我国尚未将电影电视等媒介进行分级和管制,导致青少年很容易接受到血腥、暴力、色情等画面,而这些常常会成为潜移默化的不良行为的诱因。

在社会转型期间,劳动的组织和形态发生变化,社会由集体式统一过渡到自由自治的模式,也使得传统的社会控制效果不断减弱。而从统一性走向自由性这一过程,社会的规范和主流的行为方式必然会发生一部分的式微和重组,青少年犯罪也往往发生在规范和行为方式破碎的地方。在这种情形下,主流价值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强调个体的思想,但由于缺乏引导、社会变革速度大于观念转变的速度,导致青少年不再听从传统的道德模式和行为规范,同时也存在缺乏对于现状认识的断裂。对于社会的变化,青少年呈现出的迷茫、逃避;与此同时,原先威慑众人禁止偏差行为的共同规范(尤其是道德规范)对人们失去了有效的束缚,而三观尚未健全的青少年如果缺乏教育引导,将很容易误入歧途。

2.个人环境因素

在青少年成长发展过程中,家庭和学校对于个人小环境的塑造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在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家庭和学校疏忽教育和管理在酿成悲剧的原因中占据着主要原因。

首先,家庭于青少年教育起着举足轻重的教育,可以说家庭的氛围对青少年的德育发展和性格培养有着根源性的作用。结合现实来看,以下几类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残缺型家庭、放纵型家庭、粗暴型家庭、有不良恶习的家庭、缺少思想沟通型家庭。以上五种家庭的共同点在于,青少年教育和心智培养并未有正确的导向和合理的方法,而往往少年时期的不良经历对青少年一生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当价值观和心智的根基被家庭因素所扭曲,即使依靠后天的矫正和再教育也是无法达到完全重塑的。

其次,学校教育也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场所。义务教育的推行使得青少年进入学校成为必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青少年的在校时间。一个人从4岁左右进入幼儿园,到23岁左右大学毕业,将近20年的学校教育占据了大部分人人生中很大的一部分比例。此外,学校作为家庭和社会之间的过渡形态,也在青少年性格逐渐定型的期间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青少年的行为塑造负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实际上,学校管理良莠不齐、学生人数众多,导致校方对于学生的德育并未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发现不良行为之后也是以惩罚为主,忽略了再教育的重要性。

三、处理与预防

1.健全法律制度

从法律控制层面来看待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审慎适用法律;其次,着手构建特别法体系。

从司法角度来看,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办理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青少年的角度出发处理相关案件。尤其当未成年人犯罪,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在征询了被害人同意之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予起诉;另外在刑罚上也应当适当放宽,也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进入羁押环境后很有可能会交叉感染,给未成年罪犯出狱后的未来发展埋下祸患。

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一定尝试,但并未形成完备的青少年犯罪处理机制。1984 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先试点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但只作为附设于刑事法庭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直到1988年才开始出现独立少年庭。然而,少年法庭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中均未体现。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当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部分的法律,使之与司法实践相适应,更符合对于青少年罪犯处置的实际情况和原则。

2.开展社会矫治

在司法上审慎使用司法权和刑罚权,就意味着需要加强和完善其他矫正措施和教育方法。未来从处理青少年犯罪相关问题应当更加注重社会行刑化的趋势以及社会矫正的作用。

一般来说,社会矫正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并未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即刑法中的一般预防,通过社区组织普法教育、心理疏导、开展各项联动活动,鼓励社区扩建娱乐设施,利用邻里活动等方式传播主流文化,弱化、消除不良亚文化的影响。增强青少年与社区的关系,对弱势青少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系,尤其当部分青少年在各种诱因之下呈现出反常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时,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沟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一类是针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即刑法中的特殊预防,部分青少年由于触犯刑法而被判处社会矫正性质的刑罚,此时需要社区加大对犯罪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以一些较为温和的方式教育、感化犯罪青少年。

3.教育改进

对于家长教育方面来说,首先,要走出原有的思维误区,适当降低对孩子过高的期望,于孩子于父母都应当适当减压,以避免僵化、过分严格的教育方式对孩子造成心理压迫,僵化亲子关系,最终导致青少年误入歧途;其次,要建立正常、和谐的家庭氛围,增加亲密度。相关调查显示,亲子相聚时间与青少年犯罪有很高的相关性,建立父母和子女良性的互动关系是避免家庭成为青少年犯罪这类社会问题震荡源的必由之路。

与此同时,学校是青少年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地带,学校的管理与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影响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学校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引领青少年树立正确的观念,接触最基本的法律,既要保证青少年人格的健康发展,也需要让青少年懂得法律的重要性,形成兼具引导和威慑的教育格局;其次,要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提高教师素质、加强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也会对身处其中的青少年有着积极的影响,尤其是在一些问题,如校园暴力、不端行为等应当严肃、妥当地处理;再者,学校要加强和家庭的联系,听取家长的意见,针对不同个体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

四、结语

总之,青少年地健康发展对于社会、国家的未来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解决好青少年犯罪问题,不仅仅是对青少年个人的人生有着决定性作用,对社会隐患的根除和预防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完善法律制度和机制,强化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教育,切实将社会、学校、家庭三方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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