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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制药行业税收筹划的研究

2018-04-28丁溢

时代金融 2018年9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

【摘要】本文认为与其他医药制造业相比较,中医药制药行业在新药研发、中药制造、原材料购进等方面存在独特的税收筹划优势,因此本文就这几方面对中医药制药行业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中医药制药行业 税收筹划 药品研发

一、中药制药行业税收筹划空间

(一)新药研发方面

为鼓励企业开进行研发,国税发[2008]116号公告对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进行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以及财税[2017]34号,对按规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

中药制药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因此,中药制药企业只要满足国科发火[2016]32号公告和国税发[2017]24号公告上对于高兴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就可以按15%的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药制药行业的独特优势

一方面,中药材适用11%的低增值税税率,中药制药企业的原材料主要是中药材,并且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还可以免交增值税;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产品的生产者大多都是农民个人,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因销售方和开具发票方式的不同,购货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也相应地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与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都为中药制药企业的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企业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操作方法。

二、中医药制药行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内容

(一)研发支出的筹划处理

通常,制药企业进行新药技术研发的决策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要确定投入额度及研发方向其次;其次要确定如何进行新药研发。

1.确定新药研发力度和研发方向。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影响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应以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确定新药的研究方向以及投入力度。

2.是否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医药制造企业是否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决策过程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针对每一指标,单独判断是否应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有一个指标不符合判断标准,企业就不能再争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如果单个指标都满足了判断标准,则要综合考虑这些指标,看获得的税收利益是否大于新增的总支出。

(二)中药材购进业务税收筹划

为照顾农业生产者以及其生产的农产品,我国制定了很多惠农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中药制药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发生的经济活动创造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筹划思路:正确使用收购凭证;合理选择购进方式,实现税后现金流出量最小化。

1.委托他人代购行为中正确使用收购凭证。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可知:医药制造企业在向药农收购中药材时,一定要正确使用收购凭证;在委托他人收购中药材时,一定要保证是自己直接向农业生产者出具收购凭证,而不是将收购凭证开具给代购人,否则将可能产生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2.中药材购进业务中不同购进方式的税负比较。中药制药企业购进中药材可以通过两种渠道:从其他企业购进;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不同的购进方式下,企业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

(1)从一般纳税人购货。

在这种采购方式下,销售方会向制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率为11%。假设制药企业支付的含税价格为P,则制药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为:

进项税=■*11% (公式1)

(2)从农产品生产者处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进项税公式与公式1相同,但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1日以后,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

(3)委托他人代购。

在这种方式下,制药企业为购进中药材而支付的全部款项中有一部分为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如果这个代理人不是一般纳税人,则支付的手续费不能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依然设制药企业支付的含税价格及手续费共为P,其中包含的手续费为F,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

进项税=(P-F)*11% (公式2)

(4)自行采购。

为便于比较,假设支付给购货员的工资与委托他人代购方式下支付的手续费是相等的,企业支付的含税价格加上工资为,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P-F)*11%

比较以上几种采购方式可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购与自行采购的效果是相同的,企业采用哪種方式关键看企业支付手续费和工资的大小。求解以下等式

(P-F)*11%=■*11%

得F=■P≈0.099P

上式说明,在企业支付的0.099P(即工资或手续费占采购相关支出的比例小于9.9%)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自行采购或委托代购;在手续费(工资)大于0.099P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在手续费(工资)等于0.099P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随意选择采购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

[2]董学良.医药制造行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8.

[3]凌菲.我国医药制造业税收负担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7.

[4]杨燕.制药企业税负情况及税务筹划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6.

作者简介:丁溢(1993-),女,汉族,云南大理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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