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性质及其兴起的经济学分析
2018-04-28邱勋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网络借贷的定义和分类,然后对网络借贷的民间借贷进行性质讨论,认为网络小额贷款实质也属于民间借贷。最后基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网络借贷的兴起。
【关键词】网络借贷 P2P 网络小额贷款
一、网络借贷定义及分类
网络借贷是指借助互联网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借贷活动的金融模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二、网络借贷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
P2P网络借贷性质为民间借贷没有异议。网络小额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原因网络小贷机构属于小贷机构,而小贷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实质存在争论。因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小额贷款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确定小额借贷是否为民间借贷的关键。根据2015年修订通过的《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未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划归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过,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其它类金融机构,并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编码,代码为Z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的纠纷是否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专家和学者认者,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发文认可的金融企业,其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是民间借贷活动;另一些专业和学者认为根据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无须银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其批准权限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无须向银监会申请并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而且,小额公司申请流程和一般的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无异,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享受到国家与金融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也不能参与同业市场资金活动。所以,小额贷款有金融机构之名无金融机构之实的说法。201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意见》和200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都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民间融资创新方式。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的纠纷适用的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85号民事裁定书中“张云与阳光小贷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适用的案由即为“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98号案件,判决书将宁夏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定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贷款公司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非特殊的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业务活动在实质上还是属于一种民间借贷活动,那么网络小额贷款实质上也属于民间借贷。
三、网络借贷兴起的经济学分析
(一)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市场决定的信贷资源配置新模式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在网络借贷出现之前,投资双方通常是以线下方式进行投融资活动。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不论信贷规模的大小,信用分析和定价投入的过程和成本是相同的,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选择有天然的偏向融资体量达到规模的大客户,在传统金融市场中小微企业和普通老百姓很难获得正归的金融资源;对于民间借贷,同样也面临信用分析和定价投入的问题,如果放贷人将资金借给熟悉的人,信用分析和定价的成本很低,但是放贷人要把资金借给一个陌人生,信用分析和定价成本非常高昂,即使是高利贷也行不通,这就是传统民间借贷是熟人借贷的根本原因。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及相关新兴技术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和消除信息不对称,计算机智能算法速度远超于人脑计算,提高风险定价精度和提升了风险管理效率,将借贷交易边界拓展到互联网覆盖域区,资金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脱媒交易,缩短了交易链条,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改变传统借贷的交易和组织形式。比如,网络借贷双方可以是陌生人,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多种应用程序和算法来量化每个借款人的评级和违约概率,从而实现借贷双方在金额、期限和风险收益上的匹配。正如谢平教授等学者所阐述,互联网作为一个由众多应用程序组成的生态系统,本身就可以定义为金融市场。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新兴生态市场,优化信贷资源的资源配置方式、配置结构和配置价格,真正的打开民间借贷的发展空间。
(二)网络借贷具有很强的普惠性和社会功能
网络借贷与正归金融不同,网络借贷立足于小额资金融通服务,网络借贷的融资方是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主和普通的老百姓,特别是为年轻人提供投融资服务,这些客户以往是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金融服务,网络借贷的金额虽然就是几千块钱,几万块钱。但是为小微群体提供了及时、重要和甚至关键的服务。网络借贷通过互联网渠道明显的能更快、更多、更好地惠及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偏远地区群体,为这些群体在创造机会、改善公平、消除贫困和缩小收人差距等方面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网络借贷具有很强的普惠性,很高的社会价值。
(三)网络借贷具有明显的网络经济特征
网络经济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知识经济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在传统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以现代信息技术驱动的高级经济发展形态。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经济具有正反馈、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益递增、正外部经济性等显著特征。网络借贷是一种典型的网络经济,网络借贷平台和其它基于互联网运营主体一样,在创建和运营的前期先期投入高额的沉浸成本,网络借贷平台交易规模达到或超越一定的“关键规模”就能边际效益递增,从而实现网络借贷平台平稳或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超越“关键规模”就必须尽快将自身规模做大,规模做大的扩大能让网络借贷发展形成“马太效应”的正反馈良性循环,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后期投入的成本低,边际成本递减,甚至可以趋近零。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在2016年未,排名前30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占所有平台成交的50%。网络借贷还有具有正外部经济性,借贷双方和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都在网络借贷活动中获得价值增量,也吸引更多的借贷双方在网络借贷平时进行借贷活动。不过,网络借贷平台与一般的信息中介及运营主体不同,借贷是跨期价值交换,本质还是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并未改借贷中的风险属性和功能属性,所以,网络借贷只有在风险可控的条件发展才会具有上述的网络经济特征。
(四)网络借贷是金融的供给则结构性改革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由于传统银行业的“二八服务”理念,我国有80%的居民的融资需求未得到满足,70%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无足得到满足。2016年末,我国网民达7.31亿,小微企业数达到7000万家,网络借贷市场的前景广阔。我国是以传统银行业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国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2016年末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余额为26.7万亿人民币,而我国银行业的总资产达到232.2万亿,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1.4%。但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提供了75%左右的就业和新增90%的就业机会,并且直接或间接创造了50%左右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金融资源与其的社会经济贡献明显不相匹配。虽然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努力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但还是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个性化的融资服务需求。网络借贷利用互联网创新性将民间金融资源输送给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有效的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短板,有力的服务了实体经济,属于金融行业的供给则结构性改革。
参考文献
[1]邱勋.规则监管时代下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研究[J].西南金融,2016(1).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新金融时代[M].中信出版社,2015.11.
[3]郭福春,陶再平.互联网金融概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3.
[4]熊建宇.P2P网络借贷风险管控实证研究[J].西南金融,2017(6).
作者简介:邱勋(1979-),男,江西于都人,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