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分析
2018-04-28万婷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前进,涉外企业与涉外经济也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是随之而来的税收筹划方式也越来越多样。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相关所得之间涉及的税务问题也逐渐被重视。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文为分析基础,结合印近期的麦当劳改名案之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分析,最终得出针对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的启示。
【关键词】间接股权转让 税收筹划 商业目的
非居民企业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上述中国财产取得的所得,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不能认定为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所得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不需要缴纳中国的所得税。由于存在这种税收差异,致使很多非居民企业选择利用这种特性,通过人为的安排,将直接转让位于中国财产的交易故意的转化为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交易,由此来避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堵塞这一税收漏洞,2015年国税总局发布了7号文,明确了间接转让股权相关的税收规定。
2017年8月,美国麦当劳宣布它在中国和香港业务的出售案已全部完成,出售案的具体内容是美国麦当劳和中国中信股份、中信资本以及凯雷投资集团形成战略合作,共同成立一个新公司——麦当劳(中国),然后由新公司出资20.8亿美元收购原美国麦当劳在中国、香港的业务,其中中信占有52%股份,凯雷占有28%,美国麦当劳只保留20%。
通过计算可知,这笔交易中信股份出资665.6百万美元(约合5,165百万港元)即6.656亿美元购买了位于境外的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拱门中国管理有限公司,为了避免混淆后文依旧使用原名)32%的股份,由此反推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的价值为20.8亿美元。
一、转让行为性质的判定
本次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一个位于境外公司即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然而这个境外公司100%控股了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再管理控制位于中国境内的麦当劳产业。而从交易的价格可以计算出境外的公司价值大致为为20.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38.28亿元,按照实际来说这个转让价格买的明显不是境外的导管公司而是境内的资产了。因此此次转让行为转让方为境外的McDonalds China Holdings Ltd(麦当劳),属于非居民企业;而且此次中信资本是通过购买境外的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才得以控制境内的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属于间接转让行为;而且这个被间接转让的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是属于国内的居民企业。
通过以上分析,此次转让行为属于7号文的适用对象即“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财产”。
二、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判定间接转让行为应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条件。如果转让行为同时满足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价值、资产或收入、经济实质以及境外税负),那么有关交易行为就会被视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是假如相关间接转让行为不同时满足7号公告第四条的四项规定,那么就应该依据7号公告第三条罗列的因素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如果中间控股公司只拥有较少的资产、人员、股息以外的收入,不进行生产运作或者分销而仅进行控股,并且被转让股权的价值绝大部分都源于境内的财产价值,而且此次转让交易在境外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时,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都会对相关间接转让征税(除非适用安全港规则)。因此对于此次行为中的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的价值、资产或收入、经济实质以及境外税负的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结论
中信资本通过购买境外的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行为发生后中信资本成为了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中间控股中信资本最终成为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交易对象来自我国。
无论从双方股权交易架构上还是从交易行为实质上来看,此次交易行为都是典型的间接出让股权避税行为。中间控股公司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除了控制我国两家居民企业(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阿普米(广州)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之外,没有其他资产、没有其他工作人员、亦没有实质经营活动,出让中间公司麦当劳中国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质上是出让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麦当劳阿普米(广州)数据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居民企业,因而认定股权交易行为利得来源于我国,我国享有税收管辖权。
四、案件启示
(一)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由于间接转让行为无论是转让方或者是转让的标的企业都处于境外,并且大部分受让方也处于境外,因此给境内的税收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机关对于直接的交易信息难以全面获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源监控机制,无法掌握一手信息,及其容易形成税源的流失。
(二)注重商业目的的实质
合理商业目的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观意愿来判定交易是否构成避税行为的,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則则是从纳税人的行为结果的角度来判断交易是否构成避税的。而判定是否形成避税行为需要从主客观统一考虑,缺乏对避税目的或行为中的任何一项的考虑,都不能构成避税的认定。但从避税行为的认定条件上来看,客观行为是判定避税构成的主要件,避税目的是避税构成的排除要件。换句话说,只要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实施了和经济目的不适应的经济手段行为,取得了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就可以推定纳税人使具有避税目的,并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能够自身证明它的交易不是以税收目的为主要或唯一目的,就可以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三)加强对涉税信息的共享和监管
加强和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开展与税收协定缔约方的税收情报交换,是强化间接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应当积极进行与工商、外汇管理、商务等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交换涉税信息或组织举行联席会议等措施,打破涉税信息的交流壁垒,拓宽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渠道,为税收征管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作者简介:万婷(1994-),女,汉族,四川德阳人,就读于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