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探讨
2018-04-28郝延庚
郝延庚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积极推行营改增税收体制改革,其是由营业税变为增值税,以此更好的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其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非常关键。基于此,本文主要论述了营改增环境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相关知识,希望对相关领域研究有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税收制度能够优化调整經济结构,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该政策推行后,明确提出了试点纳税人税额处理原则,包含差额征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期末留抵税额、技术维护递减税额、过渡性财政支持资金等内容。但,会计处理具体方式还未做出明确说明,使得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处理业务会计核算,特别是固定资产核算问题,是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核算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其入账价值主要包含固定资产购买价格、运输、装卸、安装及保险等费用。税改前,资产运输、保险等营业缴税,要以固定资产形式进行入账价值;税改后,运输、保险及安装等费用以增值税进行缴纳,相关增值税额不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作为独立进项税额。也就是企业应依照固定资产专用增值税发票与各项服务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纳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根据各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额,形成进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不动产核算
固定资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两种,机械设备属于动产,而房屋建筑等属于不动产。税改前,不动产销售缴纳营业税;税改后,缴纳增值税。所以,对固定资产不动产进行核算处理时,不动产出售需缴纳增值税,获得的销售收入,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并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目录,依照不含税销售额11%,对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行贷记。
二、税改前后固定资产核算对比
税改前,必须要通过一定计算方法才能抵扣处理运费,其中可抵扣金额是运输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金额的7%。税改后,运输单位成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独立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利用票据处理抵扣适宜,操作简便,且抵扣率只有1%,成本明显下降。但税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有一定的时效性。税改政策开始时,增值税实现转型,由生产转为消费型,且在全国范围内,允许一般纳税人对设备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当期未抵扣完,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直到结束。为了有效预防发生税收差错与漏洞,企业要及时进行技术更新,明确排除个人小汽车、游艇及摩托车等消费引起的消费税缴纳。随着新政策是交通运输与服务业中的广泛应用,提到的税收都可进行抵扣,从而转换成完全消费型。
三、税改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一)进项税抵扣设备资产范围扩大
相关规定中提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包含交通运输与一些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与《暂行条例》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用摩托车、游艇及汽车等应征消费税,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从1993年开始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物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该政策到2013年8月结束,其在106号文件中延伸,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铁路运输与邮政行业也纳入了新增值税纳税人范围。比如,2013年9月,山西某医药公司,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买入价格为35.1万元(含增值税)的自用奥迪车一辆,其税控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显示增值税为5.1万元,当作进项税抵扣。必须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汽车、游艇及摩托车等产品进项税抵扣存在转让情况,就要依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计算;转让前买入的,转让时依照4%的比例缴纳一半增值税。
(二)运杂费进行税额抵扣方式改变
税改前,针对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根据运输费结算票据,表明运费、建设基金等各项运输费用,这并不包含装卸与保险等杂项费用,再将其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换言之运费即为计算抵扣,装卸费不能抵扣。根据相关文件稳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运杂费,包含装卸费在内,从产品供应商或零售商处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其包含物品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根据发票增值税金额,对其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即税改后,凭借专用增值税发票对运杂费进行扣税。这就可以得出,运费进项税额扣除方式改变,由以往的扣除率计算抵扣,改为根据专用增值税发票实施抵扣。通过以下几个例子,反应税改后政策变化。(2013年8月1日起,山西省开始进行营改增)
例1:山西某医药公司(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1月1日买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运输费为1万元,装卸费1000元。本公司进项税额只有700元,根据7%的运费结算金额抵扣,不能抵扣装卸费。
例2:假如本公司于2014年1月买进相同设备,根据一般纳税人运输服务,运输费1万元与装卸费1000元,获得相应的物品运输与服务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10000/(1+11%)×11%+1000/(1+6%)×6%=990.99+56.60= 1047.59(元)。
例3:如果2014年1月本公司买入相同设备,依照适用于纳税人运输服务的简易计税办法,支付运输费与装卸费分别为10000与1000元,获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货物运输专用增值税发票,则本医药公司进项税额计算方法为:进项税额=(10000+1000)/(1+3%)×3%=291.26+29.13=320.39(元)。
例4:2014年1月,如果本医药公司买进相同设备,并享受运输服务,支付的运输与装卸费用分别为10000与1000元,根据简易计税办法,获得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增值税运输发票,此种情况下,运费与装卸费不能进行抵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不断完善,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营改增”政策在各行业领域的深入推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对企业税收也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要求企业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与原则,适当的改善并处理,尤其是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工作。同时,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与广泛应用,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不断增多,急需深入分析与研究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尤其是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促使会计从业人员在提高自身职业技能的基础上,为企业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作出贡献,推动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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