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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聚合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2018-04-27商鼎鼎

世界家苑 2018年3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

商鼎鼎

摘 要:随着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视频聚合平台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但各类由网络视频聚合平台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随之而来。对于网络视频聚合盗链行为,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认定。同时,随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的颁布,更好的完善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视频聚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

本文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研究对象。本案中,被告聚网视公司破解了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绕开了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使一部分网络用户因为其既不用观看片前广告也不需要支付会员费而选择使用了“VST全聚合”软件,进而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聚网视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作为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的不正当竞争案,本案对于其他类似诉讼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本案为例,将一般条款适用于视频聚合盗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视频聚合盗链的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未作特别的规定;第二,视频聚合盗链的行为与其他视频平台存在法律所要求的竞争关系,并且该行为使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第三,视频聚合盗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一、《著作权法》的适用分析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前提是该行为不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聚网视公司破解爱奇艺公司的算法,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

对于判断网络视频聚合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两种方式的认定。依据“服务器标准”,只有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才可以称之为《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提供作品”仅限于将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网络服务器中的做法。由于视频聚合平台一般选择使用的是定向深层链接技术,此技术是直接抓取存储于他人网站服务器上的文件,转而提供给所需要的用户,相关的文件并不存储在聚合平台所有的服务器上,所以根据“服务器标准”,视频聚合平台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而依据“用户感知标准”,只要用户主观认为作品是由网络服务商直接提供的,便构成直接侵权,而不考虑该作品是否实际存储在设置链接者的服务器上。但是这种链接行为仅仅是一种辅助传播手段,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为在视频聚合软件进行链接的时候,作品并不是服务器本身所提供的。

综上,本案中,聚网视公司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播放正片的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但是聚合的作品仍然在爱奇艺的服务器上,无论适用“服务器标准”或者“用户感知标准”,都无法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爱奇艺公司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明智之举。

二、竞争关系和损害事实的认定

(一)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说法。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同业间的经营者之间相互竞争,争夺交易机会;广义的竞争关系,是以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标准,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被认定具有竞争关系。目前,由于越来越多的增值业务在互联网公司中开展,这种商业模式下的同业经营的界限已经不断被模糊,将其解释为广义竞争关系更为合适。

本案中,聚网视公司提出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即爱奇艺公司经营的业务主要是视频提供,而聚网视公司从事的主要是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两者在经营范围中并无交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经营领域不同,但聚网视公司使用“VST全聚合”软件在影响爱奇艺公司的经济利益的同时给自身带来用户,因此,爱奇艺公司、聚网视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双方为党争关系。

(二)损害事实

要认定网站经营者利益受损的事实,应该先了解视频聚合网站的商业模式,即基于互联网“注意力经济”,广告商会选择在大访问量的网站投放广告,因为该网站能够获取更多的潜在商机。而视频聚合平台采用非法盗链等手段,绕开正版视频网站的广告,导致正版视频网站的“注意力”大量损失,无法实现预期的广告利益。

本案中,聚网视公司凭借技术手段,使其用户无须花费金钱和时间观看爱奇艺公司的视频,这将使爱奇艺公司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

三、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认定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帝王条款”,而“自愿、平等、公平”等均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秉承诚信实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信用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对于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爱奇艺公司通过广告播放获取利益或者通过让会员免看广告,收取会员费的做法既没有违反现有法律也没有违反商业道德,应受法律保护。聚网视公司的“VST全聚合”软件实现的绕开爱奇艺公司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競争。

四、“互联网条款”的确立与分析

为了适应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第12条“互联网条款”:“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互联网条款”的出现已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过程中的一大进步,相比于之前的修订草案,最重要的一点是新增了第四款的兜底条款,即利用概括的方式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做简要、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本案中存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利用该条款进行认定。尽管规定了“互联网条款”,但是一般条款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适用并不会减弱,仍将在类型化条款和“互联网条款”之后发挥强大而灵活的补足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J].法学,2006(5).

[2]沈一萍.机顶盒内第三方视频聚合软件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J].中国版权,2016(2).

[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4]王艳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4(7).

[5]曹丽萍,张璇.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问题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与一般条款适用难点探析[J].法律适用,2017(1).

作者简介

扬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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