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闭环管理模式的探究
2018-04-27邢军王超王飞
邢军 王超 王飞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广东深圳 518000)
1 前言
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作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以收集出口退货信息、分析研判退货原因、掌握出口产品质量状况并及时进行预警反应为核心的工作。2012年6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执行新的 《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1]和《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公告》[2],施行5年来,退运调查工作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但信息处置效果欠佳,未能很好地通过追溯调查掌握出口产品的宏观质量状况为宏观调整检验监管模式提供依据;退运信息平台风险预警存在应用不足,无法利用调查结果给予企业预警。
本文阐述了退运产品追溯调查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检验检疫监管等各个环节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深挖问题根源并思考改进措施,实现退运追溯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患未然”的闭环管理。同时通过加强退运调查结果的利用,探索建立以出口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价为核心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现货物流及信息流的闭环管理。
2 退运追溯调查现状及问题分析
退运产品追溯调查闭环管理(图1)必须包括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后续监管。其中信息收集、原因调查是依据对退运货物的进口检验检疫,对企业及退运货物的后续监管却缺乏有效的手段,特别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退运货物整改后复出口,基本都属于非法检产品,出口不再需要报检而是直接报关出口,产品是否已整改合格等信息无法获取,这使后续监管流于形式。同样,退运货物的其他处置方式如转内销、拆解、销毁等,也因为缺乏监管依据而无法起到有效的后续监管[3]。
图1 退运追溯调查核心功能示意图
要实现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的闭环管理,首先要保证在退运货物进口及后续处置的检验与监管都有法可依。《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恰恰就是针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检验不合格处理。《商检法实施条例》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产品出口抽查检验的权利,但现行的《工作规范》对退运货物的后续监管方式未能契合利用,所以,可考虑在《工作规范》的修订中,明确后续监管的依据条例,并明确制定操作条款以确定后续监管方式。同样,退运货物的整改后内销、拆解、销毁等处置方式也应找到相应的监管依据,制定出有据可依的监管方式,方可有效执行,才能够真正的实现退运货物追溯调查闭环管理。
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环节主要包括口岸分支机构对退运货物信息的采集、审核及传递;产地局分支机构落实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系统录入、审核、对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应用调查结果、对退运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等环节。调研中发现,在各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出口工业品退运货物信息获取渠道存在漏洞、退运信息采集环节存在信息采集不全和信息采集方式不足、退货管理系统设计不够科学也容易造成信息评估错误或信息错发、漏发的情况、退运货物申请人或代理人对《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由退运货物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填写,由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审核)的填写特别是退运原因的填写准确度不高、退运信息传递问题、调查信息质量不高影响了退货系统的应用程度、港口弃货存在监管空白等方面问题。
3 退运闭环管理模式探究
现行的《工作规范》中,退运货物的追溯调查方式有3种,分别是备案调查、书面调查、现场调查。决定采用何种调查方式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1)退运货物在出口时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即出口时产品属于法检货物还是非法检货物;(2)退运货物的金额;(3)退运货物批次;(4)退运货物的退运原因是否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健康等不合格项目;(5)退运产品是否为以通报、召回等方式予以强制退运;(6)退运产品的退运理由是否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该《工作规范》最新修订于2012年6月,距今已经过去了5年有余,随着法检目录的调整及检验检疫政策的变化,一些判定条件已失去意义,如第一个法检产品的界定条件是建立在当时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法检产品的前提下,对非法检货物,货值不高的,采用备案调查;对法检货物,货值高,批次多的采用现场调查。而随着2013年目录的调整,基本所有的退运产品在出口时都已经是非法检产品,第一个界定条件也就失去了意义,而批次和金额在工作中也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退运的实际情况。
退运原因的追溯调查工作是退运闭环管理模式的关键,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原因追溯调查有针对性、准确,是后续信息处置及结果应用的基础[4]。在这5年的退运追溯调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影响调查工作的困难与问题,主要集中在调查方式的确定以及调查内容方面。现场调查的批次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的正常保质期维修批次上,针对性不强,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调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企业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上,对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调查记录少。因此,本文建议在调查方式的确定上引入风险评估,通过对退运货物自身特性、退运原因的分析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以此来决定对该批退运货物采取何种调查方式;同时对调查内容进行修订,有的放矢,提高退运原因追溯调查的针对性及有效性。
3.1 退运原因追溯调查方式的风险评估
对退运追溯调查确定调查方式的风险评估可以参考 《进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项危害等级评定规范》的相关说明,以退运货物与退运企业的基本信息为依据,细化退运货物的评价要素,按照评价结果来选择追溯调查的方式。在确定调查方式前引入风险评估,可以减少大批量重复性的现场调查工作,比如因保修期内正常维修而退运的产品,以往只要货值超过10万,批次超过5批就需要批批到工厂现场调查,这样既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同时现场调查的结果也不具备太大意义。要使调查方式风险评估结果准确,对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严格审核企业在《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中填写的退运原因,不能由企业随意填写。退运货物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退运货物中返修和没有市场需更新换代的库存产品,这些退运产品经拆解、清洗,维修或换代再利用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及报废品如处置不当,造成的污染是无法挽回的。
(2)来自产品设计的因素,使可用的零部件不能进行有效的分解,造成人员、资源浪费,从而带来环境的污染。这不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3)退运货物为旧品的,其卫生、环保可能带来的风险。
(4)退运产品尚有滞留在企业没有出口的,是否进行了缺陷问题整改或销毁处理的风险。
(5)不合格的退运产品可能会流入国内流通市场的风险等。
3.2 退运原因追溯调查内容的修订
《工作规范》中针对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备案调查分别设立了调查情况表。在5年多的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调查项目设置不够科学,不够细致。调查内容主要关注货物的检验情况,企业质量体系、诚信等宏观层面的调查中,却对产品退运原因的根源性调查如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等缺乏调查,使调查流于形式,不能为后续的风险评估、信息处置、结果应用提供准确的数据[5]。因此笔者认为,调查表的内容应围绕退运原因设置调查项目,主要侧重于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认证环节中对货物退运的影响,企业质量体系方面只填写对产品退运造成影响的模块,根据影响程度判定企业质量体系的完善性,并可针对性提出纠正措施,减少退运的再次发生。企业诚信调查可提前至退运信息采集部分,因为法检目录调整后,企业类别要素影响降低,用企业诚信等级替代,并成为追溯调查方式确定过程中风险评估的要素之一。
退运货物的后续流向主要分为复出口、转内销、拆解他用、销毁4种方式。《工作规范》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退运货物免于实施检验。即对退运货物进口只进行调查但不实施检验;对返修整改后的退运货物复出口按一般货物实施检验,即如果复出口产品为法检产品则实施检验,非法检产品则企业无需报检而是直接复出口。同时,针对转内销、拆解他用及销毁,《工作规范》也没有具体落实监管的措施及要求。退运货物是针对国外市场生产的,不一定符合国内相关质量要求,退运货物转内销存在不合格商品违规流入国内流通市场的漏洞及风险[6]。因此,要求企业在退运信息采集阶段预申报退运货物的后续处理方式,辖区追溯调查时予以确认企业对退运货物的后续处理,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后续监管,确保存在问题的产品不复出口或内销,这是退运货物的闭环管理中的重要一环。下面对退运货物后续处理4种流向分别提出后续监管措施建议。
(1)对货物流向申报为整理完毕或换货后出口的退运货物,建议根据追溯调查后对调查结果风险评估等级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2)对预申报为转为国内销售的退运货物,由于退运货物通常是按照国外市场标准生产,转内销的退运货物应参照一般进口商品实施检验。
(3)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退运货物,不得拆解他用,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处理;对于拆解生产涉及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退运货物,可由企业提供可行的拆解方案,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企业执行;对于不具备拆解条件的退运货物应当销毁处理。
(4)检验检疫机构应对需实施销毁的退运货物实施现场监督。并加强对企业后续同类退运货物的监管要求,必要时落实批批现场调查。
4 小结
出口退运调查工作不仅是对退运产品进行简单的调查和监管,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退运原因的分析判研,掌握出口产品整体质量状况,加强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从而有的放矢地提升“中国质量”水平。因此就退运追溯调查闭环管理模式进行探究,深挖“退运”问题根源才是根本,有助于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出口退运频发的风险也能有效降低。
[1]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国质检检函〔2012〕269 号).
[2]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82 号).
[3]罗媛,赵莹,童树波.对出口退运追溯调查管理模式的探讨[J].检验检疫学刊,2017,27(2):57-58.
[4]龙赛琼,武政,蓝春浩,等.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调查在企业持续质量改进中的应用[J].机电工程技术,2012,41(12):84-86.
[5]王卓.苏州工业园区出口货物退运原因分析及追溯调查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2,(33):42.
[6]殷玉海.对加强出口退运调查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