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释放四重“反腐红利”
2018-04-26冷葆青
冷葆青
目前,随着2018年省级地方两会陆续闭幕,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选出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再立里程碑,“反腐红利”将进一步释放。
红利一
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管党治党责任压得更实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发出号令,随后中办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三个月时间,省级监委全部到位,在改革开放风云激荡40年时再次彰显中国速度,这既是党中央强有力集中统一领导的体现,也必将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项改革包括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验其成效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而改革顺利开展的最根本保证也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一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当好改革的“工程师”和“施工队”。
一方面,各级党委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对本地区“树木”和“森林”情况掌握更加及时全面,领导和支持纪委监委发挥作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各级纪委对党委全面负责,与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红利二
监察权威得到强化,纪法衔接更加顺畅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湘潭县第一纪检监察室的工作人员刚参加完县监委挂牌仪式回到办公室,就接待了前来投案主动交代受贿行为的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类似场景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也曾出现……
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宛如“平地一声雷”,它让人“幡然悔悟”“回头是岸”的震慑力和感召力,来源于其政治性和权威性。作为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新的政治权力机构,监察委员会首先是政治机关,注重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握和开展工作。同时,实现了理念思路、體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的监委又是“监督利器”,有力解决改革前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问题,彻底改变职务犯罪多头调查、重复劳动局面,使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与审判机关审判三者“协作更高效,制衡更有力”。
红利三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全覆盖、扫空白
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试点过程中,各地都按照六类监察对象的标准,对监督对象进行摸排认定,很多此前并不在监督范围,不具备党员、公务员身份,但同样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被纳入监督视野。如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案件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正风反腐,涓流莫轻。“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北京、山西、浙江等第一批试点单位探索把改革向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延伸拓展,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授予乡镇街道纪委必要监察职能,打通了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
红利四
内部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有效规避“内鬼”风险
打铁必须自身硬。除“刀刃向内”绝不护短遮丑的干部监督室紧盯“内鬼”外,省市两级纪委监委均实现“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分设,执纪审查部门专司纪律审查和依法调查工作,“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猫”与“老鼠”之间没有了固定联系,不仅使执纪更显刚性,而且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风险也大大降低。
严格落实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等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申诉复查制度,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
(摘自2018年第3期《中国纪检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