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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和建议

2018-04-25张艳菲

价值工程 2018年12期
关键词:营改增建议

张艳菲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高校作为特殊群体对其涉税收入方面也产生的重要影响,本文从纳税人资格选择、会计核算、税务申报和发票管理等方面反映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促进营改增工作在高校的顺利推进。

Abstract: After the overall 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special groups also have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ir tax-related income. This article reflects the influences of reform on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rom aspects of taxpayer qualification selection, accounting, tax declaration and invoice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to promot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refor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工作;建议

Key words: 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university financial work;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G647;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12-0037-02

1 营改增及本文的选题背景

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对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行,打开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创造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对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营业税至此成为了历史。

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高校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在改革的范围中。高校涉税收入主要包括横向科研收入、培训费收入以及房屋租赁收入。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横向科研服务是高校科研的重要内容及适应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另外随着近些年大学城的建设,部分高校也形成了多校区办学的模式,闲置的房屋用来租赁,形成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营改增对高校的税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影响很大,但是国税部门对于高校的业务也相对陌生,双方在沟通和磨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

2 营改增对高校财务工作的影响及面临的问题

2.1 实际税负与高校纳税人资格的选择

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应税行为高于500万的单位和个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应税行为低于500万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相应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抵扣所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也不作为接受该应税服务单位的扣税项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高校涉及的营改增内容主要有现代服务(横向科研收入)、生活服务(相关培训收入)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均属于现代生活服务业,关于发生的应税行为税率可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虽然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税率明显比小规模纳税人高,由于高校尤其是文科类院校,涉及的抵扣项目有限(支出范围主要是人员成本和差旅费支出,材料设备采购相对较少),实际承担的税负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节税效果明显,另外一般纳税人的监管更加严格,涉及的报表及申报程序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要复杂得多。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优势凸显,另一方面票据的接受方就不能抵扣进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校企合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非企事业单位如何超过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这就需要高校结合各单位自身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纳税人资格,既遵守国家法规,又提高高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2.2 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高校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在会计核算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会计基础的变化,应税收入项目的会计基础由原来的收付实现制改为了权责发生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收入确认的金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收入体现的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三是涉及会计核算科目也对应增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進项税额转出”等多个明细科目。这些新变化就需要核算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是根据税法的新要求,相应地调整会计科目;二是要正确确认收入,包括确认的时间、金额以及所需的附件支撑材料。

另外,会计核算的另一难点就是收入与成本的配比问题。应税收入来源与财政拨款的不征税收入不同,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营改增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负,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支持高校科研发展,另一方面也调动了高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但是全面营改增后,高校也已然成为所得税纳税人,高校所得税会计并未构建(有的高校仍未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种),在核算成本时,由于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所以相关经营成本中房屋的折旧、设备、水电气等并未反映。这样就使得经营净利润虚增,加大高校所得税的税负。

2.3 对申报纳税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税种及征收部门的改变使得纳税申报流程及发票的管理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高校办税流程复杂化,办税成本增加。营改增之前,高校涉税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营收入的发票代开主要在地税完成,而且发票代开时其他税款是一次性扣完了,不再存在申报问题。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是在国税,但是附加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仍在地税,尤其是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若跨区(注册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就需要往返于多个国税局预缴税款和代开发票(对方单位需要专用发票),这无疑增加了高校的办税成本。另外由于无法进行全成本核算,高校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情况不尽相同,国税部门对高校群体也相对陌生,所以高校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会出现不少问题和难度。

其次,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体系日趋完善,对发票的申报及管理更加规范。税务人员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对方单位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应正确录入对方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等信息,以便其到税务部门顺利办理专票认证和抵扣税款手续。随着营改增的顺利推进,税务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发票开具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明确规定,自2017年07月01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税务管理机关近日对月发票数量超过50份以上的单位进行统一的排查。

在实际工作中,发票管理人员一是需要针对收入的多元化,正确判断收入的类型,使用相应的发票(应税收入不能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同时非应税收入也不能开具税务发票),这就增加了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的难度;二是预借发票需要单位提前预付税款,如果该部分收入无法收回,就存在了坏账的风险。

3 建议

3.1 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使营改增工作深入人心

营改增对高校来说是全新的,高校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也是新的纳税群体,税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相关宣传培训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细则,尤其是专门针对高校特殊单位的政策宣传,因为一般的政策培训对大部分企业单位有效,但是对于高校来说,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在申报及办税流程上进行简化,国地税之间的相互协调,进一步降低高校的办税成本。

为保证全面营改增税收政策在高校的顺利实施,高校一是负责人应该高度重视,财务部门首先在岗位设置和核算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二是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掌握营改增的政策、税收优惠、办税流程以及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等,准确把握营改增政策。另外高校应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培训的对象扩大到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以及负责科研经费报销的经办人,并建立营改增税收交流平台,方便及时沟通和解决涉税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沟通和培训,让更多的人适应营改增改革后的工作。

高校间也可以针对税收政策加强联系,积极反映问题,研究和解决营改增政策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共享税收的优惠政策及好的税收筹划。

3.2 加强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适应营改增的顺利推进,首先科目核算上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调整,包括记账、附件以及合同签订的规范等,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其次,岗位设置上也要有专人对增值税进行管理,包括申报和缴纳,并对不断出台的政策进行深度研读,掌握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用好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再次,加强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控。高校票据类型主要包括財政收入票据和税务票据,票据正确使用依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也离不开内部控制的管理,因此建议高校制定详细的收入细则和票据的使用管理政策。

3.3 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建立良性循环的税务知识网

税务部门需要根据营改增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及配套的解读文件,出台针对高校的相关细则,在税种核定、发票使用、申报等环节更加细化,使高校在税务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据可依,顺利推进高校营改增的工作,另外,众所周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由于没有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并没有嵌入到“增值税经济大链条”中,如果大部分高校由于节税及办税便利等因素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那并不是完美意义上的营改增。如何使高校这个特殊群体既能享受到营改增的节税实惠,同时又能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而且还能在办税流程上更加细化。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和高校在相互沟通中找到解决的办法。

参考文献:

[1]刘妍.浅谈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的影响与政策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5:212.

[2]贾博森. “营改增”后高校经营收入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2015(15):38-39.

[3]黄宁,吴洁,王薇.高校“营改增”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13(12):49-51.

[4]陈翼. “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税务筹划研究——以横向科研为例[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5(3):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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