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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就业与保障 2018年7期
关键词:小保肖某雇员

图/ 俞菲

应签未签订,未必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保:

我于2013年3月6日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后,先后与公司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前两次劳动合同均为一年期,第三次签订的期限为三年期,即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6日。2017年12月14日,我向公司申请将双方原来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公司的拒绝。

如果我通过法律主张权益,会得到支持吗?

刘欣

刘欣:

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自愿选择,即劳动者同意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双方均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中包括合同期限在内的内容均协商一致,在没有受胁迫或存在欺诈等情况下,任何一方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此种情形下,你只能等到合同期限届满时,再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保

上班期间被“疯子”同事打伤,能否要求老板赔偿

小保:

个体工商户肖某开办了一家超市,我是其雇请的收银员。三个月前,肖某在聘请搬运工时,虽然知道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但考虑到王某身强力壮、所要的工资也低,还是决定将其雇佣。岂料,王某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将毫不知情的我打成重伤,不仅花去五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了残疾。

请问:在王某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肖某赔偿?

曾晓洁

曾晓洁:

你有权要求肖某赔偿全部损失。

一方面,肖某作为雇主应当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分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结合本案,正因为你和王某都是肖某的雇员,决定了王某对于你的伤害属于雇员致害,而你又是受害雇员,故肖某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另一方面,肖某作为选任者难辞其咎。雇主在招录选任、监督管理、教育指导雇工方面负有特定的义务。而肖某虽然知道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却基于一己之私仍然决定将其雇佣,且并没有采取让其他雇员知道等预防措施,明显既属于未尽审慎选任责任,也违反了对其他雇员的告知和劳动保障义务,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保

单位的擅自离岗记录,能否作为扣付员工工资的依据

小保:

我近日领取工资时,发现比以往少了500元后,当即找过公司质询。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我有10次擅自离岗行为,按照公司规章,每次需扣50元工资。我以自己根本不存在擅自离岗行为,更不用说达10次之多提出抗议。公司为证明其并无不当,拿出查岗记录。可上面不仅没有我的签名,甚至连车间主任、班组长都没有签名。

请问:公司究竟能否仅凭巡查员离岗记录扣付工资?

韩燕莲

韩燕莲:

公司不能将离岗记录作为扣付工资的唯一依据。

一方面,公司必须就扣付工资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样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由于公司扣付工资的行为将减少你的劳动报酬,而你认为其依据不能成立,意味着该事由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也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考勤记录而言,均由用人单位单方掌握或记录,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故原则上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正因为你没有在擅自离岗记录中签名确认,公司在你擅自离岗时又没有让相关人员当即签字证明,而你如今拒绝认可,决定了公司在无法提供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小保

图/张亚钧

合同到期,单位已推荐就业能否拒付经济补偿金

小保:

一个月前,我与公司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我推荐到离家较近的一家合作单位就业,虽然工作岗位有所不同,但上班时间、工资待遇等并没有太大差异,甚至工作环境还更好,我对此非常满意。可当我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已经为我解决工作,尤其是我从公司离职的次日便可以上岗,之间根本没有间隔,即我并没有因为离职而受到任何损失。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李笑萍

李笑萍: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因为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失业等作为免除义务的条件,而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原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其关联单位等其他主体;二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本案中:公司没有提出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也并没有拒绝续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推荐你到新单位工作,并不等于是公司对你工作的安排。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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