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中电视媒体的角色定位与把握
2018-04-25张海波
文/张海波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同时,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发表事实准确、分析客观的批评性报道。
由于电视媒体舆论监督拥有强大的优势和社会效应,群众希望其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风气、丑恶行为和现象进行曝光批评,并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激浊扬清,弘扬正气。所以,电视媒体义不容辞地担当社会舆论监督的先行军,老百姓看了批评报道后,也会自发地参与到监督之中,推动问题得到迅速解决。问题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关注,问题也就会很快得到解决,并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理解的“连心桥”。坊间流传“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电视曝光大”,即是此意。有人称:电视舆论监督为“善政利器”。但是在实践中,电视媒体自身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在发挥公平、公正的影响力上,常出现角色定位的错位与越位,反客为主,自说自话,代替行政、司法部门行使权力,干预了行政执法程序。这一利器如果把握不好,不仅给舆论监督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也会伤到自己,不仅阻碍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记者不仅要敢于进行批评,更要善于批评,要从根本上把握电视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旁观者”不应成为“审判者”:电视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找准自己的位置,认清媒体的职能,切实站在公正、客观、冷静的立场上看问题
在批评报道的采访中,记者只能是新闻事实的采访者、调查者,而不是执法者。首先,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必须符合新闻规律,不可感情用事,不能越俎代庖,代替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话语权,一切事体的判断、原因的解读、结论皆应按法定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表态、发布、传达;在情况未明之前,电视媒体不可妄下结论。批评报道只有舆论监督作用,并不具备强制作用,即便说明新闻缘由,也应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客观描述即可,借用、引用说法,应有可靠出处和客观印证,不可主观推论、猜测,妄加评论。
其次,报道上应遵循全面、公平的原则,应倾听当事双方的意见,不可偏听偏信,只听一家之言,而忽视、轻视另一方的意见,做到公正对待双方表述,让双方都有发言权和表述权。在编辑节目时,尽量做到让双方表述机会均等、时间长短相似,以示公平、客观。不可偏重一方,轻失另一方。
再次,在报道双方时,记者容易感情用事,带着“先知先觉”进入,以“朴素的情感”报道,所谓“以情动人”,往往就容易受表面印象影响,忽视了事实真相和本质。此时最应理智、冷静、客观地表述,绝不能片面、偏激,要掌握好批评的口径和分寸,以事实依据摆明真相,以逻辑道理点明事理,以理服人,拨开表面现象,而看清事情本质。既要注重事件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又要注重受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不是个人情绪的一味宣泄,造成“物极必反”的后果,这样就不会犯错误。
二、“双刃剑”不等于“黑板斧”:电视媒体在舆论监督中不应担当“媒体审判”的角色,不以道德评判损害公私权利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道德评判是一种伦理上的判断,我们常常看到电视媒体在谴责某一事件、某一人物时,以道德评判来批评当事人,即便当事人具有道德上的缺陷和不足,也应与之保持一定距离,以客观的事实让公众来评判,而不能身先士卒地站在第一线与之对抗,甚至直接担当板斧,直砍对方。无论是维护公共权利、还是维护个人名誉权、隐私权,舆论监督的主体都不能充当对抗的主体,不应以损害公私权利为代价,而应强化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力度,通过舆论监督,将司法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真正实现阳光司法,使司法在公开、透明下运作,从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清风浩荡。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能反映民众的合理呼声,鞭挞假恶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逆效应、副作用,舆论监督绝不能耸人听闻,哗众取宠。如果这个分寸把握不好,力度掌握不好,即会走向反面。
三、“软监督”不同于“硬监督”:电视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加强自我约束,按照新闻规律办事,不错位、不越位、不包办、不自大
在舆论监督中,媒体人作为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敏锐的新闻洞察力和分析力,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会责任感与危机感,既要敢于揭露社会不公的各种现象,又要具备依法报道的基本素质。媒体既然担当传播的影响力,就必须强化自身行为规范,加强自身行为自律,以对得起受到人民高度信任的“影响力”。媒体人应从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上进行规范。说到底,媒体监督是一种“软监督”,不同于党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硬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媒体的喉舌作用,一直习惯于代表政府说话,“监督”一词,带有一种“以上对下”的俯视状态,所以就会出现自以为是的错位、越位、包办现象。作为党的喉舌,担负着上传下达、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就更不能为了增加收视率,吸引公众眼球,以电视媒体的影响力,制造轰动效应,不顾新闻规律,刻意放大事态。舆论监督的权利不属于媒体从业者个人,更不是媒体的专权,所以,作为全社会所拥有的大众权利,新闻媒体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行使舆论监督。也就是说,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只不过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这一特定的平台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2月召开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时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
媒体监督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和舆论影响力。我们只有维护好电视媒体的舆论影响力和公信力,平等看待自己,平等看待监督对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客观报道,才能真正使用好这把“善政利器”。与致力于不计后果的为“曝光”而“曝光”相较,我们国家的电视媒体工作者要“多做一些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稳定的工作”“多做一些有利于提供咨询、反映诉求、排忧解难的工作”“多做一些有利于凝聚人心、提升士气、鼓舞干劲的工作”“多做一些有利于因势利导、释疑解惑、理顺情绪的工作” ,从而真正把握主流、服务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