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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2018-04-23谭丽

当代旅游 2018年9期
关键词:侵权法律问题著作权

摘要:现如今,微信因为自己的便捷性、及时性等优势迅速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多进入我们的视线,对当下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造成了非常严峻的考验。一个健康文明的微信平台才能保证微信作品的著作权得到合理的保护,进而鼓励原创作者创作更多的智力成果,推动我国网络多元文化的蓬勃发展。这也更凸显了微信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的紧迫性、必要性。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

一、我国微信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现状

由于近些年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微信公众平台一直在致力于建立一个良性、有序发展的环境。但由于微信公众平台不仅数量多、服务也各式各样,这些都导致了微信著作权中的侵权的主体不仅数量庞大、而且范围广阔,侵权的种类也变得多种多样,当有的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了某原创作品,接着另一微信公众号继续转载这一作品,有可能就换了一个名字,然后又被其他公众号拿去引用,那么原作者著作权受到侵害,而微信平台为了遏制这一侵权现象对于侵权的微信公众平台的处罚也仅仅限于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而后第二次封号。

(二)关于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1、微信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欠缺

2010年《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首次谈及了网络侵权这一新时代背景下的新侵权行为。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微信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立法的滞后和法律法规的欠缺都一度使微信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2、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主体多、范围广、维权困难

微信侵权不仅仅是在立法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微信著作权进行合理的保护,而且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了,由于侵权的主体多为各类微信公众号平台,其大量的相互转载、极易造成侵权的主体数量庞大、范围遍布全国各地、那么微信作品作者想要维权的成本就非常高、维权的难度也很大,而且还不一定能够成功维权。

3、微信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认定不完善

微信平台使用人数众多,里面的微信公众号和各类第三方服务平台都非常多,当然他们都需要由微信的服务提供者来保证其正常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明知或者应知”,不仅仅是使其能够极大限度的免于承担微信侵权所带来的法律连带责任,同时对于微信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的维权也是极大的困难所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导致微信平台长期的微信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之一。

二、国外网络著作权法律规定的启示

在了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带给我们很多启示,当下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缺陷。应在微信著作权侵权这一现象下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在原有的法条基础上进行修改、增设、进一步完善微信著作权的保护,我们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时,同样也应该明确微信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更加严格的去管理自己运营的平台,进一步打击微信侵权的现象。

三、我国微信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制定、完善的建议

(一)制定微信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在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尚没有一部法律来对微信侵权等网络平台的侵权现象进行规制,微信等软件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问题也此起彼伏,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也导致要使用现行的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困难重重,侵害的不仅仅是微信著作权主体的权利,所折射出来的还有我国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新型的法律关系找不到很好的法律解释,法律问题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规制,导致了我们国家在发展进程中越来越多的领域都凸显出各种法律问题,微信的著作权侵权正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之一,那么我们国家是不是应该在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也不断完善我们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使之与我们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并驾齐驱。在微信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中,设立一部以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明确微信作品的版权的归属、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赔偿著作权主体的细则等等,有了这些相关的法律保护,微信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将得到彻底的根治。

(二)明确微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正如前面所说的,国外很多国家都将网络平台的侵权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紧紧联系在一起,极大程度的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遏制,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明确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时,就应该将网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进行说明,就拿微信平台的侵权现象来说,受到法律制裁的不仅仅是那些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和个人用户,作为这些用户和公众号的服务平台,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成立相应的网络著作权管理组织

我们国家应该建立一个对应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组织,专门针对微信等网络平台的著作权进行监管,與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合作,以微信为例,对于发现的微信著作权侵权现象能够联合微信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主体进行协调、并达成处理意见,这样多方联动不仅仅更加强效的保障了微信著作权,也进一步督促微信服务提供者更严格的管理自己的运营平台,多重保障极大程度的让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5(8).

[2]李雨锋. 西南知识产权评论第6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谭丽(1995.3-),女,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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