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投资角度来看“一带一路”与可持续发展
2018-04-23靳健
一、简述“一带一路”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联系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
“一带一路”倡议产生于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广泛共识的国际背景下,作为中国更主动的参与世界经济的姿态,其注重的是互利共赢的长期合作与可持续发展,强调“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而非资源掠夺式的发展路径。
“一带一路”倡议高度超越了“国家中心主义”,这与可持续发展的人本主义理念不谋而合。然而,当前中国政府和海外投资者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还亟待提高,“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能否正确认识“一带一路”倡议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关系,能否在国际投资法制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一带一路”倡议与践行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是保护海外投资的需要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的海外投资面临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比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受到更多的监督,可持续发展便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兼具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的复合问题。经济方面,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居民形成良好关系,从而减少投资争议,减少“暴力征收”的概率,降低投资风险。法律方面,海外投资必须遵守东道国国内法包括环境法、劳动法等,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可能面临着东道国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政治方面,中国海外投资者的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代表着中国政府的形象,一旦中国的国家形象受损,将影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整体利益,“一带一路”倡议将会遭遇抵制。可见,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中国的长远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是保护海外投资的有效方式,而绝非是作茧自缚。
(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是海外投资者的盈利模式
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注重投资与环境、社会、人权等利益的良性互动,追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本身就是一种投资理念和盈利模式,因为长期可持续投资回报的产生取决于稳定以及良好治理的社会、环境和经济体系。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并不意味着企业将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负担,而是作为企业核心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和社会效应。从投资项目本身来看,节能环保产业具有巨大经济的前景;从投资的效益来看,跨国公司在其产业链上的不同国家采取一致性的政策(包括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如统一的减排措施和环保标准)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良好的社会声誉反过来又能为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利益。
(三)可持续发展:身份混同背景下的中国选择
1、践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顺应国际投资法转型的需要
当前,国际投资法正在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多元平衡”成为当代国际投资法的主旋律。国际投资协定从单纯关注投资者利益保护到兼顾东道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单纯关注投资自由化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深化与基于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制权力的加强二元并行的发展趋势。
2、践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化解中国外资管制风险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重心始终在于吸引外资以发展经济,忽视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引发了可持续发展的危机,社会的整体发展到了一个瓶颈期。随着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力量的推动,以及生态安全事件的频发,中国对可持续发展逐渐重视,可以预见中国将实施越来越严格的公共利益领域的政府管制,这必将会出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益有影响的争议。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从长期的和全局的视角看,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负责任投资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投资风险,是海外投资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也是新时代背景下的盈利模式。在当前中国资本输入国和输出国身份混同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应当成为中国必然的战略选择,这既是顺应国际投资法转型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转型发展、化解外资监管风险的需要。所以,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在海外投资中践行可持续发展原则具有现实利益,应当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指导原则贯穿始终。
(二)建议
1、主动履行投资者母国的监管责任
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如气候变化等,都需要通过全球治理来解决。尽管国际投资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主要是东道国规制的范围,投资者母国的密切配合必不可少。目前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母国对于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责任,可是母国作为其海外投资者的“国家监护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其海外投资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有效规制。鉴于母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监管本身也是保护海外投资、引导企业转型的一种方式,建议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者及投资项目进行基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筛选和监管,这种监管应当是动态的。
2、“软硬结合”,引导投资者进行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
“软法”一般被称为“标准”,传统意义上它们并不能称为法律,因为它们对国家或个人并没有正式的约束力。但实际上“软法”却可能拥有相当的法律和政治权威,因为代表着广泛期待的标准,从而以各种方式影响着经济和政治参与主体的实际行为。“软法”一般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基于国家通过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或国家的正式宣言;第二种存在于有正式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国际条约中的条款,这种条款不产生严格的法律义务或权利,典型的如以某种方式“尽最大努力”,“尽力”去做。若能引导投资者将行为守则等“软法”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则,则可能发挥比硬法更好的作用,尤其是在东道国本身法律制度不健全,对投资者没有嚴格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责任的情况时更是如此。鉴于中国目前大多数海外投资企业没有订立内部的行为守则,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观念淡薄,笔者认为,应通过软法和硬法结合的方式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可持续发展原则。
作者简介:
靳健(1992- ),女,汉族,山西孝义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