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的解决机制
2018-04-23邓丹郸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经常发生因其所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引起的纠纷往往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因此不得不通过国际法来对其引发的争议进行解决。因此,笔者将结合所学知识与相关文献当今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的解决机制做出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国际诉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相关概念厘清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特点
在一个国家中,经过历史性、民族性等传承千万年的那一类文明被我们称为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主要归类为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都是一个国家长期以往具有民族精神的底蕴和内涵,是神秘却又令人震撼的灿烂历史。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通过物质媒介作为表现形式,但它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却能够通过世代相传更能体现出文化的传承与变迁,更加丰富且具有多样性。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来看。首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上,根据各民族文化的不同而具有文化的多样性,其次,它是古老文明中劳动人民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是劳动人民创造和想象力的传承,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通过非物质性的不断传承而存在,具有传承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概念
1、跨国争议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
多少年来,国际纷争的缘由都与各国利益息息相关,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引发的跨国争议并不例外。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底蕴民族精神息息相关以外,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夺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国的国家主权有着密切联系。一国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与捍卫国家主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反对其他国家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占和使用,是对一个国家中的文化主权的保护。
2、跨国争议的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与威胁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争议的现状来说,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正在大量锐减和消亡,各国对其保护和争夺的手段虽然各有不同,但却存在许多不适宜的方式让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诸多的问题与威胁。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对其主要问题与威胁总结了以下几点: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滥用以及扭曲非物質文化遗产的行为和现象十分突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为非物质形式,变现形式的特殊性 导致其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的现象较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和扭曲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障碍,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和深思。②随着各国对外开放贸易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之流向国外,例如许多外国人借考察、贸易等借口在我国境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以及实物带往国外,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无论是各国国内还是国际争端上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国争议的解决上,诉讼方式与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方式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
首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分析入手,解决该争议的诉讼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内诉讼,另一种是通过国际诉讼方式。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尚未有通过国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的案件,但是已经有运用国内诉讼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案件出现。其次,从诉讼解决争端的特征上来分析,诉讼方式所具有的几大特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的解决而言较为合适。第一,诉讼解决机制具有严密的程序性的特点。不论是国际上的还是各国国内中的诉讼,程序性特点都是诉讼的生命和必须遵守的原则,程序公正的严密性对案件的实体公正有着直接的保障作用。第二,诉讼裁判的可预见性较强。在《国际法院规约》中对国际争端的裁判适用规则作出了规定,国际法院在通过诉讼后的裁判依据一般为当事国之间的国际协定,其次是根据国际习惯,再次是国际上一般的法律原则。在此基础之下,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的裁判的可预见性较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言较强许多。第三,裁判执行的可靠性。无论是国内诉讼还是国际诉讼,其裁判的执行性相较于其他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优势,国内诉讼的裁判有专门的执行机关能够强制当事国之间因争端引起诉讼的裁判结果的履行,通过国际法院解决的国际纠纷则可以请求联合国安理会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对当事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诉讼方式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解决在实践中的不足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跨国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际诉讼,另一种是国内诉讼。由此可以分析出国际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的不足,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诉讼方式解决会导致解决争议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的诉讼成本,使诉讼当事人难以承受。二是国际法院对主体的限制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案件无法通过国际法院审理,从而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变得狭小。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的诉讼方式解决机制完善的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争议所具有的私法性质导致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门槛设置较高,但国际法院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国纠纷上有着明显的优势,因此,设立特别的、专门的国际法庭和国际法院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发的跨国争议有一定的必要性。这一点对于国际仲裁机构以及国际调解组织也同样适用,对主体的适当扩大能够更好的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的跨国争议。
五、结语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从世界经济的复苏到当今世界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对文化的发展都已引起高度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权衡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在科技不断发达的当今社会,世界各国依然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墨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邓丹郸(1996-),女,汉族,重庆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