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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2018-04-23花小婷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摘 要: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处理家庭日常的事务与第三者做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有代理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较为常见。但关于其的规定却略微抽象,对其日常家事范围的认定也较为模糊。本文将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界定与除外情形三方面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界定;除外情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19-01

作者简介:花小婷(1997-),女,辽宁海城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专业。

现如今,因夫妻其中一方单独处分夫妻间共同的财产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故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认定尤为重要。我国《婚姻法》中的法律条文虽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共同有所体现。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处理家庭日常的事務与第三者做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有代理的权利,夫妻之间任意一方都有权处理日常家庭生活的事务,无需另一方的授权,也不必以配偶的名义进行,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对该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界定、以及除外情形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学术界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委任说。这种学说通常认为妻子对日常家庭事务的管理权限是由于丈夫的委任而产生的。这种学说实质上支持的是男性在家庭中的崇高地位,而不是出于夫妻平等的角度进行考虑。此种学说在罗马法及早期的法国立法中有较多体现。

第二种是法定代理说。此种学说认为夫妻二人作为法律上婚姻的共同体,基于彼此在法律上拥有互相承认的身份,因此对由婚姻形成的家庭日常事务管理有当然的效力,而非夫妻之中一方的委托。

第三种观点是特种代理说。该学说认为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为了给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内一起生活提供便利的条件而形成的特别代理,是夫妻身份关系中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行使范围限制于日常家事,行使权利时行使方不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本文中的观点认为,就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而言,丈夫或妻子一方在与第三者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不必要得到对方的授权,也不必要以对方的名义,其权利的行使范围为特定的日常家事,不同于代理范围相对较为广泛的一般代理。故本文认为,特种代理说较之委任说与法定代理说更具合理性与说服力。

二、对“日常家事”的范围界定

众所周知,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有一定的代理权限,代理人需要在代理的权限内为一定行为,被代理人才相应承担其法律后果。故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前,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何为“日常家事”,只有在明确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后,我们才能更进一步地探讨关于其适用的问题。

关于“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各国立法均有不同观点。如,法国立法中认为日常家事为子女的教育问题以及家庭的日常生活问题;而德国立法则认为日常家事即应为使家庭对生活的需要得到满足。综合笔者所读的文献书籍,笔者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应该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一)该行为应满足适当的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

家庭日常生活通常以家庭的开支为主,包括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医疗娱乐等。但本文认为,其开支应以家庭经济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为限。若年收入为10万元的家庭购买了100万元的奢侈手表,严重超越了其家庭经济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损害了家庭生活的利益,不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的适度的需要,不应为日常家事的范围。

(二)该行为应当满足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个体个性发展的需要

每个人都是有独立思维的个体,因此每个人决定的发展方式也不同。本文所认为的个体个性发展的需要,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学习教育、技能培养、进修深造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发展。

(三)夫妻之间其他关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明确规定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均应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夫妻之间可就日常家事的范围达成约定,但该约定应当结合现实情况,不得有损夫妻之间另一方或家庭成员的利益。

三、“日常家事”范围认定的除外情形

在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还会遇到如下的情况。

比如,夫妻双方一人处置了价值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不应当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任意一方可做决定;但非日常生活的重要决定,夫妻应该平等地进行商议,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处理。夫妻中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私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若善意的第三者有理由相信该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为夫妻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夫妻中处理财产方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不得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未处理财产一方的财产既受到了损害。

再如,处理与夫妻间其中一人人身关系相联系的事务时,不可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有关于遗产遗赠的继承接受、图书刊物的出版、人身专属访谈等活动,明显带有人身专属性,另一方不得替代。

日常家事代理权在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第三者的权益以及满足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中均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中只是在此进行浅薄的分析,在实践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其他方面的因素常有碰撞,故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事例进行确认分析。

[ 参 考 文 献 ]

[1]史浩明.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政治与法律,2005(03).

[2]钟凌云.论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