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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秘密侦查的程序控制

2018-04-23姚佳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程序控制立法

摘 要:秘密侦查是为了侦破案件而对被追诉人采取的补充手段,其特点在于隐蔽性和特定性。目前我国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较为模糊和抽象。缺乏监督救济机制和范围限制。出于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的需要,对于秘密侦查,应当实现审批梳和实施权的分离。创设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利。同时,需要明确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权。

关键词:秘密侦查;程序控制;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14-01

作者简介:姚佳(1995-),女,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2016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秘密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采取的隐匿侦查手段。为了侦破案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机关是可以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的。新刑事诉讼法肯定了隐匿身份的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并且规定其所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需要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秘密侦查走向立法值得肯定,但也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侵害到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对其进行程序控制尤为必要。

一、秘密侦查概念的界定

在具体讨论秘密侦查程序性控制之前,需要对秘密侦查的概念作出一个界定。秘密侦查是一个纯学理性概念,秘密侦查,其特性是在于隐匿性和特定性,是隐匿在被追诉人中间,采取人力欺骗的手段进行的特殊侦查。并且是针对特定的人而采取的侦查措施。

二、秘密侦查程序控制理论性分析

(一)保障人权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最为基本的两个目标就是保障人权和追诉犯罪,司法机关需要在这两个目标上找到平衡与容忍的基本点。刑事诉讼法应当建立在被追诉人和侦查机关地位平等的前提下,但秘密侦查是在对被追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是限制权利的法律,但是对于秘密侦查来说,是缺乏必要的程序控制限制的,由此容易造成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侵害。

(二)正当程序的必要

正当的程序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条件,为了保证实体结果的公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保持最基本的正当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当性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控、辩、审三主体分立。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建立在知情的前提之上的,但是秘密侦查是完全内部封闭的,被追诉人无法得知侦查的范围和侦查的进展,难以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涉及到被追诉人隐私权和财产权的秘密侦查,在诉讼程序中起的是控诉职能作用,对其启动方式、启动条件、外部监督方面进行程序控制,才能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三、秘密侦查程序控制现实性分析

(一)秘密侦查权力过于集中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秘密侦查只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即可,这是一种内部审批机制。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批准机关与实施机关是需要分立的。秘密侦查是需要进行外部控制的,權力如果缺乏制约的话,是会造成权力滥用的,从而影响刑事诉讼的结果。秘密侦查是进行的内部审批,权力的高度集中,存在着天然的缺陷,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二)秘密侦查缺乏监督救济程序

秘密侦查的主要手段是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是建立在被追诉人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的侦查。如果因为违法或者错误的秘密侦查措施,侵害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被追诉人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救济的。但是目前缺乏权利救济的途径。秘密侦查的手段过于隐秘,实施手段难以控制。为了规范秘密侦查的行为,对秘密侦查进行事前监督是尤为必要的。

四、完善秘密侦查程序控制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秘密侦查适用范围、条件

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条件过于宽泛,造成了秘密侦查的滥用。秘密侦查是需要适用比例原则的,秘密侦查应当是最后的手段,在使用其他手段能够侦破案件的时候,需要适用其他侦查手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重大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类的案件,由于其犯罪的复杂性和高科技性,才能适用秘密侦查。此外,立法上还需要对秘密侦查的刑期作一个限制,对于量刑较轻的犯罪,是没有必要进行秘密侦查的。在立法上,秘密侦查的起点至少要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节约司法资源。

(二)确立秘密侦查的权力分层机制,建立监督救济机制

权力是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来保障其正当运行的,秘密侦查也不例外。作为一项侦查权,其批准权与实施权是需要分离的。秘密侦查应当进行外部审批,可以适用司法审查机制,由法院批准秘密侦查的实施,也可以建立检察院批准机制。公安机关取得秘密侦查权以后,还需要进行事后审查,保障秘密侦查的程序正当性。

此外,秘密侦查负责人员需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侦查情况。在外部监督方面,检察院是可以对秘密侦查进行审查的,检察院有权力知悉秘密侦查的全部情况,认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提出相关的建议。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权

如果秘密侦查是通过暴力、威胁、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的,仍然是需要启动非法排除规则的。秘密侦查应当建立适当的披露制度,选择定期公开秘密侦查的情况,所取得的进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了秘密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法院可以庭外核实证据,但需要进一步规制放过外核实的程序和条件。只有在有可能危害到“线人”的人身安全的时候,针对重大暴力犯罪的、采取其他手段不能保证“线人”安全的时候,才能适用庭外核实的例外规则。

[ 参 考 文 献 ]

[1]邓立军.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秘密侦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李明.秘密侦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3]张黎.法治视野下的秘密侦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4]马静华.秘密侦查论略[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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