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018-04-23周子渲
摘 要:在刚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的年龄作了重新的规定,即不满八周岁,较之前《民法通则》降了两岁,但对于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还是规定为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却规定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而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相关不同规定,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商榷。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11-01
作者简介:周子渲(1986-),女,汉族,北京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对任何民事行为都无法独立进行呢?在我国小学的入学年龄一般为六、七周岁,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已经需要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了,且也具备一定的智力、能力完成,这不仅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而且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和促进交易发展来说也是合理的。
一、外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规定
(一)德国
《德国民法典》将自然人严谨而系统地分为三个等级加以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允许所订立的合同,被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即效力待定,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
(二)法国
《法国民法典》中虽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其在法典中规定,必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主张,应当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请求取消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
(三)美国
在美国目前的实践中,仅有少数州保留了合同无效的规定,法院的一般的判决为可撤销合同,这被《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所采纳,此虽不具有强制力,但是现在美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四)日本
《日本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划分采取的是二级制模式,以20岁为标准,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采取整体对待的方式,只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原则上就认定为有效,否则是可撤销。
二、《合同法》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是规定为效力待定,但例外情况,即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有效。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则采取一律认定为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对待,引起了理论界的颇多争议,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当适用同样的规定。如果一味地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其利益,并且除此之外,还有法定代理人制度作为兜底保障。
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分析和建议
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无民事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尽相同,程度也相差甚远,建议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在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在法律中采取多种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多种方式来处理。
(一)针对纯获利益行为
纯获利益行为包括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一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付出要比收获少的多。此时,如果认定为法律行为无效,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付出行为而没有回报,反而不利于其利益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是没有负担,只获取利益,此时也可以认定为有效。
(二)附条件或具有目的性的赠与行为
附条件或具有目的性的赠与行为中的条件和目的,要区分利益是否指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例如在生活中,许多长辈都会为了鼓励后辈,约定如果取得好成绩或考上大学就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此种负担是完全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赠与人,建议可以认定为有效。
(三)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生活需要,有必要的交易行为存在,例如买玩具、文具等,多数这种行为较为琐碎且数额不大。此时,建议就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制度,可直接认定为有效,保护交易、节约社会成本、便捷高效地处理日常琐事,这种情形在实践生活中也是被认可的。
综上所述,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通过对几个发达国家关于合同行为的相应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大体可以分为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两种效力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我国更适合适用效力待定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建议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规定方式,最好多列明一些类型的例外情况,规定的更细致一些,或是增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评判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
[ 参 考 文 献 ]
[1]談乔雪.唐劲松.浅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领的意思表示[J].法制博览,2017,09(上):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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