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8-04-23李姝帛
摘 要:中国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自古以来就不缺少发明创造,从闻名中外的四大发明到改革开放后的高新技术发展,但是进入21世纪后,山寨进入人们的视野,“今天你山寨了么”也成为了一句流行语,山寨为何会成为一种流行?央视《新闻联播》好像很少播放有点八卦的新闻,但是之前曾有一期《新闻联播》用了两分钟的时间专门用来探讨山寨现象,这是不是标志着山寨已然成为一种流行,一种现象,甚至是一种“文化”?从此,山寨现象忽如一夜春风来,席卷了神州大地的万树梨花,“神州何处不山寨”?
关键词:山寨现象;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6-01
作者简介:李姝帛(1993-),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一、知识产权视野下对山寨现象的立法保护
20世纪70年代,香港经济发展面临蓬勃向上的大好形势,在贫民聚居的地区大量制作轻工业产品的家庭式小作坊如雨后春笋般的冒了出来,这些小作坊一般都是小木屋,大多数沿着山坡建构,就像是古代山贼聚居的山寨一样,所以香港人把这些小作坊戏称为“山寨”厂。渐渐地这种说法流传到了广东,人们将没有许可证经营的地下作坊或者靠抄袭仿造等技术手段为生的地下工厂称为“山寨”现象。目前的山寨现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精神层面的,以娱乐和丰富人们精神生活为主导的山寨文化,如网上免费传播的山寨小品,山寨电影,山寨电视剧等;一类是涉及经济层面的,以生产和销售从而获取利益为主导的山寨产品,如山寨手机,山寨游戏机等电子产品和山寨服装,食品,饰品等各种类的山寨产品。山寨产品最初涉及的是手机、数码产品等电子领域。一夜之间,“山寨”手机因其廉价实用性和高仿性占领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从很大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手机行业的格局,开启了山寨产业的新时代。
二、国内外对山寨现象侵权的立法现状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渐扩大和明确的。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各国法律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以上三类。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是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大保护对象,早期著作权的保护领域,拘泥于书籍等局限客体范围,到19世纪后期,各国著作权法先后在保护对象上增加了音乐制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延伸了印刷作品的范围。进入20世纪后,各种电子作品进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在内的视听作品视为一般作品而给予著作权保护,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的特殊保护对象。
从我国经济法的角度讲,模仿是创新的基础,但是,如果模仿超过必要限度,甚至伤害他人的权利和劳动成果,模仿可能会变成仿冒。通俗来说,“仿冒”可以理解为“模仿+冒充”,其特征在于:1.故意性,即明知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而去故意模仿。2.误导性,即仿冒行为的目在于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误导消费者消费自身产品。3.特定性,即仿冒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身上。很明显,如果符合以上三点,这个产品已经成为仿冒的山寨设计,必将侵犯在先销售的经营者创意和设计,法律应当给予规制。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颁布于中國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不同的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中,各种专利抢注行为,商标抢注行为和抄袭著作权行为愈演愈烈,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频繁发生,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现存的知识产权体系过于笼统,在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问题,近年来我国生产力飞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单单依靠世界加工厂的老路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化生产力为制造力,化模仿力为创造力,积极地加以规范引导,同时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山寨企业,从根源上加以遏制山寨现象的蔓延。对此,我们的政府和企业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总之,以生产山寨产品而存活的企业,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生存和发展下去,必须改变经营理念,加大力度进行技术创新,只有自力更生,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掌握发展与竞争的主动权。当然,加快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进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国在立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只要我们立足实践,脚踏实地的仰望星空,尽管道路是曲折的,只要不好高骛远,不急于求成,前途一定是光明的,一定能够早日看见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健全的一片蓝天。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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