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之定性分析
2018-04-23陈悦
摘 要:科技的发展为法律带来深刻的影响。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实际案例,阐述了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在顾客和商家都不知情的前提下,属于一种秘密窃取财物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提出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的犯罪程度定性等内容。通过论述以上分析内容,来为司法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支付二维码;行为定性;偷盗罪
中图分类号:D923.6;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90-01
作者简介:陈悦(1995-),女,汉族,江苏昆山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随着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很多人在消费时,会采用扫码来支付。就是指通过智能端扫描商家的二维码进行付款,商家会收到款项的交易过程,但这一过程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发生的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钱财案件,成为了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刑法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案例,认为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最近,发生了一项“偷换支付二维码”案件,引起网民的热议。案件的内容是A将B商店的支付二维码更换成为自己的二维码,使得B商家的营业收入都进到A账户中。次日,B发现二维码被替换,造成损失70000元。在为A被抓获的时候,法学界对于A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争执,有的人认为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有的人认为A的行为只存在偷盗行为,不涉及到诈骗。那么,A究竟构成哪种犯罪呢?本文认为,在定性前,需要分清诈骗罪和窃盗罪的区别。
偷盗罪的构成。客观方面:行为个体是“占有他人”财物、有窃取的行为;主观方面:刻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的构成。客观方面:是一种欺骗行为,令个体产生误解、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理财务,使行为人或行为集体获得财物,而受骗者失去财物;主观要素:故意和非法占有。
由此可以看出,偷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方法在于被害人有无“错误认识-错误处理财物”。
二、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定性
(一)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可定性为偷盗罪
诈骗罪的定性要求行为人利用诈骗手段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知,并基于错误的认知做出财物处理。在这一过程中,认知和处理具有因果关系:因为错误认知产生错误处理财物问题;反之,如果没有收到错误认知,就无法产生错处理财物行为。从表面看,A在偷换支付二维码时,行为虽然使顾客和商家产生错误认知,顾客也错误的处理了财物,但是顾客处理财物时,是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顧客在处理财物之前,已经具备了支付意识,而不是因为被偷换的支付二维码才产生的支付意识,也就是指不是因为错误意识产生的错误处理财物行为。
从刑法的角度来讲,顾客完成了商品交换过程,并没有损失,因此,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站在商家的角度来讲,从某种意义来说,顾客并没有完成支付,财物没有进入商家的账户中,因此需要商家和店家共同承担损失。从这一方面理解,A对顾客构成诈骗罪,而对商家构成盗窃罪。本文认为,刑法不应分析具体侵犯主体是谁,只要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即可定性为相应的犯罪。
在此次案件中,被害人在发现二维码被偷换前,没有意识到财务的转移,并且商家和A不具有关于二维码偷换的交流,账户中的财务数额支出也非自愿,因此,偷换支付二维码的行为能够定性为盗窃罪。
(二)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的犯罪程度定性
在此次案件中,偷换支付二维码被定性为偷盗罪,但由于受害者财务损失巨大,那么,偷换支付二维码是秘密窃取较大数额财物还是多次盗窃呢?
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1款规定,“多次偷盗”为两年内三次以上,其中包括已经处罚或未经处罚的盗窃行为,也包含了经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在此次案件中,偷换支付二维码导致的多笔资金窃取行为是否应该看成一个整体?如果按照支付次数来看,属于多次偷盗行为;如果从整体角度来看,属于数额巨大的盗窃行为。
本文认为,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行为,可定性为秘密窃取较大数额财物行为。在本案中,A偷换了B商家的支付二维码,产生的多次支付盗窃行为,其手段是相同的,而这些行为从根本的角度来讲,可以概况为一次行为。在这个行为下,行为者想要一次性获得受害人的财物,主观上并没有发生多次盗窃的观念,而且按照《解释》中的规定,多次盗窃属于一种多发性的盗窃行为,而案例中的行为属于持续行为,不符合规定。由于行为人获得的7万元赃款,按照《解释》固定,可定性为秘密窃取较大数额财物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偷换支付二维码取财是一种秘密窃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偷取支付二维码的本质不符合诈骗罪“错误认知导致错误处理财物”的特征,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案件中的偷换行为使得商家造成了巨额损失,符合盗窃罪的构件,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因此,偷换支护二维码取财行为可定性为盗窃罪。
[ 参 考 文 献 ]
[1]苗欣.偷换支付“二维码”侵财行为的定罪[N].江苏法制报,2016-11-30(003).
[2]李肖风.偷换支付二维码行为的法学分析[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02):66-6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