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事庭审实质化对质证制度完善的思考
2018-04-23管胜杰
摘 要:質证作为刑事庭审的主要内容,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与前提,在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需要切合实质化的要求对质证制度予以完善。本文介绍了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程序的现状,重点阐述了刑事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质证制度的完善措施,以期使得质证制度在完善中更加符合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发挥质证在庭审中的实质效果。
关键词:刑事庭审实质化;质证制度;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78-01
作者简介:管胜杰(1994-),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程序的现状
(一)质证主体界定不明确
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质证主体是在法庭审判中对证据提出质疑的一切人。但是从实质上限定,质证主体应该是享有对证据提出质疑,拥有质问权利并要承担相关质证不利的法律责任的人。现阶段,我国对于质证主体的界定范围尚不明确,有学者认为法院可以看作是质证主体,也有学者认为诉辩双方才是质证主体,这不仅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论,而且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也缺乏明确的范围界定。
(二)质证方式不合理
“交叉询问”作为刑事庭审质证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理应进一步借鉴与完善。目前立法虽涉及到了这种询问方式,但是没有区分主询问与反询问之间的联系,而且针对反询问中出现的诱导式发问,缺少必要的限制,不利于质证活动顺利开展。
(三)缺乏健全的质证规则
要想确保被告人质证权有效行使,就需要质证规则予以保障,然而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善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不完全,使得案件事实认定中难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不良影响,难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同时意见证据规则方面,我国实践中随意对“不可用”的意见进行排除,在区分证人意见的问题上相关规定较少,多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结合刑事庭审实质化对质证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质证主体
质证主体应该是实际参与到质证活动中并享有相应质证权利和承担有关质证义务的人。在这一层面上进行理解,无论是法官对于被告人的询问或者是对于事实的补充说明,都应该在原有的两造对立的格局上进行。公诉人基于诉讼的职能设定所必然的承担着对辩证方提出证据进行质证的任务,同时,由于质证的对象涉及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法定证据,所以被告人有权针对控诉方的举证提出质疑。实践中被告人自身法律知识较为薄弱,往往通过辩护人行使质证权,这就需要辩护人作为质证主体直接参与,以切实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得到积极有效行使,防止质证活动流于形式,避免庭审成为“走过场”。基于此种考量,法官在坚持诉辩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无论是对被告人或者是证人进行何种询问,都不应该将其视为质证主体。法官作为庭审质证活动中主要的参与者,理应对质证进行主持与引导,但不宜纳入质证主体范围中予以探讨。质证主体得到有效的区分与界定,质证双方就证据展开激烈并且充分的对峙,法官发挥主持与引导职能,这样的质证才更有实效。
(二)完善质证方式
交叉询问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采用的主要质证方式,我国对该方式的运用,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要完善询问程序,应该正确的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的差别,并且要禁止诱导性询问。主询问指以使证人完整清楚的表述欲证明事实,而由举证一方当事人采用合适的方式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反询问则力求降低证言可信性,是由对方当事人就主询问证人所进行的发问,同时对于特定群体的诱导性询问可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出现反作用,因此也要限制诱导性问题在询问中的不合理设置。要形成以实现庭审实质化为导向,以科学合理质证方式为手段的询问体系,根据质问的结果和对事实的了解程度,发挥诉讼证据在定罪量刑上的有效作用,避免质证的形式化。
(三)健全质证规则
质证规则是庭审质证活动得以有序进行的基础,只有制定合理的质证规则,同时实现其有效运行,才能对刑事庭审的进程产生实质性的作用。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质证规则体系,但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合理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进行适当的完善与健全。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进行适当的外延扩充,在程序的启动上赋予被告人完整的提请权,在非法证据的认定上应当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同时美国司法中的毒树之果原则可以一定程度上被我们吸收借鉴。对意见证据规则的完善,应将重心放在对普通证人的意见约束上,经过庭审的交叉询问,降低法官对于意见证据的依赖程度。当然,在相关性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等方面,我们也应进一步细化与完善,用健全完善的质证规则体系来促进质证活动规范化与实质化进行,从而更加有效的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的开展。
三、结语
切合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大力推进,进一步完善质证制度,既能发挥庭审实质化对质证完善的导向作用,又可以使得质证产生实质效果,反作用于庭审实质化。明确质证的主体,采取适当的质证方式,积极借鉴优秀国家的质证规则,这些都应该成为质证制度完善的重要措施,成为推动质证制度完善的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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