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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2018-04-23吴情美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案件

摘 要:近几年被热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外的在司法审判中“遇冷”,通过分析上网的刑事案例和走访法院及公安机关,简要分析其遇冷的原因,即当事人对非法取证缺乏认识,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积极性不够等,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案件;司法审判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42-02

作者简介:吴情美(1993-),女,苗族,湖南凤凰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一、现状

从2005年的佘某某案,到2014年胡格吉勒图案,再到2016年的聂某某案,一系列被平反的冤假错案,让刑讯逼供等话题一度甚嚣尘上。为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了2013年-2016年湖南省“上网”的刑事案例,在寒假期间走访湖南省西部某县级基层法院,访问了当地的法官和公安局刑侦部门的侦查人员。

下表是筆者调查结果所列的图表,2013年-2016年,相对于庞大的上网刑事判决书数量,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刑事案件只有134件,而最后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案件的只有13件,微乎其微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数,是否意味着非法取证等现象很少发生,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得到完全规范呢?肯定的答案恐怕难以让人相信。

二、非法排除证据程序“遇冷”的原因

被告人及辩护人缺乏对非法证据的认知。从2013年至2016年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134件案件来看,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告人供述的事实系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所致,系非法证据”,有的是“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无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非法证据”,还有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由此可知部分被告人对非法证据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在与刑侦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侦查人员表示,现在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不是很多,一方面是因为刑讯逼供等情况比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被告人对非法证据的认知仅为刑讯逼供,而对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合法性质疑较少。

法院支持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的案件太少,并且即使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这并不能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从上文可以知道,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仅有13个,排除的概率是9.7%左右。在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134个案件中,有10个案件法院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为被告人没有提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和材料。接受访谈的法官表示,有些案件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他们无法提供线索和证据,这种情况往往会被当作被告人为了逃避处罚而进行的辩解。即使被告人提供了详实的线索证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法院也排除了该份证据,但是案件的审判结果却不会受影响,就被排除非法证据的13个案件来说,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因为该份证据被排除而被宣告无罪或者罪轻。不能影响审判结果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严重影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积极性。

案件审判对口供的依赖度下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减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不轻信口供原则,这对司法实践有重大影响。接受访谈的刑侦部门人员表示,现在公安机关办案都比较重视按程序办事,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影响大,公安机关也不敢刑讯逼供,并且现在科技发达,很多地方都有摄像监控,指纹或者DNA检测,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认定被告人有罪。接受访谈的法官表示,有的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法官往往会私下先劝说被告人放弃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因为即使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不会影响审判结果,对法官绩评考核也不会有影响,更多的是影响案件审判效率。

三、改变“遇冷”的建议

对于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应化被动为主动。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发现有疑问的应当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了提高法官的主动性,可以把非法证据排除率作为法官绩评考核的标准之一。除此之外,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明晰何为非法证据的被告人,应当进行释明。

确立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审判模式,深入贯彻落实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在司法审判中确立客观证据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侦查、检查、审判机关要充分的收集和运用客观证据,科学的解释客观证据,对于收集到的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不进行过度和错误的解释,同时重视新型证据的运用,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从而使非法取证的现象从难以避免的局面转变为可以避免的局面。

减轻被告人提供证明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和材料的义务。被告人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被法院驳回,是因为其无法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不够详实。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公诉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方式一般是调取被告人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展示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这些材料都由侦查机关掌控,要让被告人提供证据去证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实则是有点“强人所难”,因此需要减轻被告人提供证据的义务,降低证明非法取证的标准,只要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的,审判机关就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被告人提出相关的线索和材料证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法院就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 参 考 文 献 ]

[1]李思远,张自超.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转型探析——以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为视角[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版),2016(Z1):70-76.

[2]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5(03):151-160.

[3]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04):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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