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2018-04-23陈聪
摘 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产物,它对以往的法学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因此只能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出发去理解法。同时,由于社会现象之间是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的,这要求法律必须是良法,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最后,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适合我国的法律必须根植于我国国情,并常变常新。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党和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应当予以重视并深入研究。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意义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28-01
作者简介:陈聪(1992-),男,汉族,河北邢台人,法律硕士,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创了崭新的法学流派,具体来说,其对以往法学的突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法作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现象之一,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们关注。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前,人们总是从宇宙理性、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等形而上的层面看待法律现象。针对这种错误的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就是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
因此,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尽管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受人的理性、意志的影响,但从最终意义上讲,还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决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二)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
正如上文所述,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有人认为马克思的学说是一种经济决定论,认为只有经济因素才是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其他因素都是被动的。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恩格斯曾经批判过这种认识。他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进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
由此可见,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普遍联系也很重要。法律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更应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三)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的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应当成为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列宁也曾说,这是“最完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按照这一理论,世界上根本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因此,任何法律制度都要与它所处的时代条件相适应并且随着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在我们这个思想与社会充满变革的时代,更应当用发展的观点来研究法律,只有這样才能克服因循守旧的教条主义思想的束缚。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意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法学原理,既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构成了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一)本体论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法是什么?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就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呈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关系:对于历史上的一切法,我们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应当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二)价值论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建构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要评价一个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标准、历史主义标准等。这些内容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重新定义了法的目的价值:法律的内在价值应当包括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并且为这些价值建立了理论基础。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更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围绕“科学、民主、人权、法治这些基本概念展开研究。
三、结语
上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了研究与总结。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多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意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实现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观念的繁荣和发展,更事关党的长治久安及人民的幸福生活。因此,我们应予以重视。
[ 参 考 文 献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3,484,695.
[2]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0.
[3]孙来清.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与依法治国——访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李龙[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