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贸区仲裁制度立法之探索
2018-04-23陈斌斌
摘 要:仲裁这一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基于自身优势与自贸区区内纠纷特点相契合,使其比法院诉讼更适于自贸区内的争端解决。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主要集中于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其高效性、专业性、国际性和服务性的特点,以对接囯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通行做法,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有益尝试,辽宁自贸区可予以借鉴。
关键词:自贸区;仲裁制度;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01-02
作者简介:陈斌斌(1997-),女,汉族,浙江温州人,大连财经学院,本科生。
由于商贸与金融服务的溢出效应,自贸区这一新兴事物必然带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域,仲裁在商贸和投资领域因其快捷性和实用性等优势日益成为国际通行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同时,因仲裁法在国内的颁布与实施,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仲裁契合自贸区纠纷的新特点,且能够满足自贸区营商环境对于纠纷解决措施法治化、便捷化的要求,因而成为辽宁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首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秉持“先行先试”的原则,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国际商业贸易环境,建立了高效、便捷的商事仲裁制度。现行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创新性、专业性、国际化的特点,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先进的仲裁规则。本文借鉴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辽宁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对辽宁自贸区仲裁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上海自贸区仲裁法律制度的创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仲裁院)于2013年10月22日在上海外高桥揭牌成立。作为自贸区内专门的仲裁机构,其承担着探索与引领的功能。为了与自贸区相适应,2014年4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随之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同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自贸区仲裁规则》能更好地适用于相关的自贸区仲裁案件,于2014年5月4日发布了《对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审查若干意见》)。至此,上海自贸区形成了一个自贸区仲裁机构、一部自贸区仲裁规则、一个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司法审查意见三位一体的自贸区仲裁机制。针对上海自贸区的特点,同时衔接我国现有制度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上海自贸区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
(一)更大限度的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提高仲裁效率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仲裁法》的不足日益显现。意思自治作为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最大标志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核心,在我国《仲裁法》中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仲裁适用的实体规则选择上,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时致使在实现个案正义时公平正义原则的缺失;在仲裁员的选任上,仲裁员名册的存在限制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在仲裁程序上,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仲裁证据规则选择、仲裁的司法监督等,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都未能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依国际商事仲裁之视角,仍有待完善。
《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使得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可由名册外的人担任,更突破性地规定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进行的友好仲裁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自行仲裁员的组成,同时规定了案外人加入仲裁制度及合并仲裁的审理方式,还确立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证据规则的仲裁证据制度等。从而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程序选择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司法审査若干意见》从司法层面保障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不仅确立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将对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案件的审查重点集中与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是否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上,并在多个具体条款中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效率是仲裁自治追求的核心价值。除上述的程序外,《自贸区仲裁规则》还设置了小额争议程序、紧急仲裁庭制度等,大大促进了仲裁效率的提高。同时《司法审查若干意见》中“当日”、“立即”、“二十四小时内"等表述也体现了司法层面对仲裁效率的追求。司法效率保障仲裁效率,仲裁效率将适应自贸区的实际需求。
(二)创新机制,提高仲裁纠纷解决的专业性
面对自贸区纠纷专业性、国际性和前沿性等新特点,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专业人员作为仲裁员,大大提升了仲裁的专业性。同时友好仲裁制度允许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依公允善良原则在合法的范圍内作出具有公平公正的裁决。上海自贸区注重在现有制度和国际仲裁发展趋势之间的衔接,对于现存的部分法律适用存在困境的争议,需要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灵活调和,从而建立与自贸区真正相适应的仲裁法律制度,作出更为符合“个案公正”的仲裁裁决。
相应的司法审查亦以专业对接。《司法审查若干意见》规定了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专项审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案件的“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制。因此,专业的制度设定对接专业的仲裁,使得自贸区仲裁更具专业性。
(三)对接国际仲裁规则,实现自贸区仲裁的国际化
自贸区内的争端具有高度涉外性,因而接轨国际通行做法势在必行。国际性作为仲裁的优势之一,但我国现行的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实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缩小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限、限制了仲裁庭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不承认临时仲裁制度、只承认机构仲裁的单一模式、司法的过度监督等多个方面。
《自贸区仲裁规则》突破了国内法的规定,具有高度前瞻性地引入了多项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在国内现有制度内进行改革和创新。上与国内法相衔接,下与国际仲裁规则对接。如扩大了临时措施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规定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还包括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增加了临时措施的种类,丰富了当事人的权利,如被采取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临时措施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提出抗辩,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支持。“临时措施”制度顺应了国际潮流,保障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不仅适应了自贸区独特的营商环境,还坚持了仲裁的独立性,更有助于自贸区仲裁的开展。
同时《司法审查若干意见》在审査处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案件时既明确规定了“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又对各项措施的执行等作了具体可行的操作性规定,利于仲裁实施。可以说为自贸区仲裁的国际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构建辽宁自贸区仲裁制度之探索
(一)自贸区仲裁制度构建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辽宁自贸试验区获批成立以来,区内经济发展、外国投资水平都得到了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纠纷,也就需要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东北老工业区的改革与发展,营造更为开放、更为法治的营商环境。基于此背景借鉴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共有十章八十三条的《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应运而生。并于10月1日起,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率先实施。
自贸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实施其战略目标。集中体现于发挥自贸区区域优势、推动投资贸易开展、营造高效便捷的监管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等方面。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首先要解决的是创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即自贸区仲裁是否应在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创新,是否可以突破国家事权,笔者认为自贸区仲裁要实行制度创新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也可暂时调整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
实践证明,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创新遵循了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例如,其为了避免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相冲突,强调临时措施的实施一定要符合执行地的法律规定,即与临时措施执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因此,自贸区的仲裁制度构建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二)自贸区仲裁制度的构建应当体现国际化与现代化
自贸区的不断开放亟需提升自贸区商事争端仲裁国际化程度和专业水平。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参考了国际仲裁领域的最新成果,充分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3年修订)等多国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吸收并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如“临时措施”的调整实施,“紧急仲裁庭”制,合并仲裁,案外人加人仲裁等制度,进一步规定仲裁调解程序突出调解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还增设了仲裁证据制度、友好仲裁制度,小额争议程序”等。辽宁《仲裁规则》应更具有高度前瞻性,未来可以更集中与制度创新。
(三)建立综合统一监管模式,尽早整合三大片区
基于辽宁自贸试验区“功能扩散效应”和“资本虹吸效应”,要注意行政监管方面可能出现的分地而治的情况。对于亟须统一标准、统一执法的问题,应建立综合统一监管模式来整合大连、沈阳和营口三大片区,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区内投资进行管理,同时尝试推行非自贸试验区事务与涉自贸试验区事务的分管分治模式,以保证辽宁自贸区统一行政监管,并结合自贸试验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加快辽宁省自贸区立法进程,促进辽宁省经济更好的发展。
三、结语
自贸区仲裁制度应做到上与国内现有制度相衔接,下与国际仲裁规则对接。我国目前已经有了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部分法律内容的先例,可谓是对当代立法技术的一种有益创新。那么,我们也可以同理期待在仲裁领域,在必要的情形下,也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自贸区仲裁制度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无论如何,自贸区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应当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和来源,自贸区仲裁制度也必须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
随着上海、广东、天津、福建、陕西、河南等自贸区制度的不断完善,遼宁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借鉴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辽宁省《自贸区仲裁规则》,加快推进《仲裁法》的修改,实现中国仲裁法律规范的“现代化”升级。完善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建立辽宁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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