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法律问题研究
2018-04-23李艳清
摘 要:当今“共享”这个词已经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尤其是共享单车,作为短途出行的便捷方式,其不仅符合绿色出行的观念,更能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理念。现在在大街小巷都可以看见共享单车的身影,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涌出。本文将围绕共享单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为共享单车寻求一条长足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法律问题;共享单车;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29-02
作者简介:李艳清(1997-),女,福建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为互联网产业下的共享单车,2016年以摩拜单车,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遍布全国,共享单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且由于其操作简单,使用方便,支付快捷的方式,使其在全国以极快的速度增长着。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监管平台,使用者素质低下,各地城市工作人员善后为题处理不及时等,使得共享单车在实际的操作运营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媒体和个人的关注。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及现状
(一)共享单车的发展
我国现在市场上共享单车的种类较多,但是截止到目前,我国共享单车仍以膜拜和ofo两家为主,并且存在极高的市场占比。
根据《2016年中国共享单车的市场研究报告》所示,截止到2016年年底,我国共享单车用户已经突破1800万,而2017年共享单车用户则会大规模的涨幅,到年底有望突破5000万。在我国关系单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07年到2010年,在此阶段中,是由政府作为主导引进国外共享单车的模式,此阶段中共享单车为有桩单车;第二个阶段是从2010年到2014年,市场上开始有共享单车的企业出现,但是仍然是以有桩的为主;第三个阶段,也就是2014年至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模式因运而生,同时共享单车也从有桩开始被无桩取代。
随着共享单车的高速发展,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管理不完善,用户素质低下,无桩共享单车导致乱停乱放的现象,都让共享单车面临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共享单车的现状
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讲,共享单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们“最后一公里”的难题,而且由于其收费低,使用便捷更是受人们的青睐。人们不仅节省了出行的时间更是节省了出行的费用。对于极大多数的使用者而言,是一种极佳的选择。对于开发者来说,由于共享单车现在的市场还没有完全完善,并且由于共享单车的快速发展,导致许多客观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在还没有完全摸清市场的情况下,不断涌现的问题就导致共享单车风险逐渐增大。从政府管理者的角度来说,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产物,虽然前期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管控,但是由于缺乏一个可以直接适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共享单车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很容易陷入循环。
二、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作为互联网模式下的产物,其使用和操作都是由用户自己完成,其使用方式是通过扫描注册,在网络支付平台先期缴纳99元至299元不等的押金,以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一段时间。本质上是与租赁合同一致的,都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且从中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在使用共享单车的同时,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所有,承租方对于共享单车只在自己使用期间享有使用权。这种模式虽然符合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合同,但是由于在整个使用的过程中,出租房会在预设的程序中,通过承租方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将合同的相关信息转达给承租方,合同本身承租方并不参与,并且如果需要使用就必须同意出租方提出的一切要求,这样的模式和传统租赁存在差别。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中,单车提供方和用户之间成立租赁合同。
(二)共享单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共享单车的使用是一个法律上的短期租赁合同,在这样的法律权属下。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对于出租方而言,共享单车的使用是有偿的。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出租方承担对于出租物的质量安全保证,承担对于出租物的后续维护工作,承担由于单车本身原因导致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在承租方使用的过程中,出租方应该通过网络平台,将承租方应当注意的问题和条款以合同的形式告知用户,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产生分歧和问题的时候有据可依。
对于承租方来说,出租方告知的合同内容,应该仔细阅读,如果对于其中一些条款不能遵守,就应该放弃与出租方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但是如果对于合同没有任何异议,就应该遵守条款的要求,按時的缴纳租金,在租赁期间妥善的保管车辆。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毁或者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三、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存在的民事责任
1.质量问题引发的民法问题
由于现在市场的需求,共享单车大批量的生产,成本也在不断的降低。导致很多共享单车在质量上存在一定的隐患,承租者在使用的时候由于单车本身的制造缺陷,或者由于车辆在大量使用后的正常损耗,或者第三人恶意的损毁车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得到有效的保障。
2.缴纳押金产生孳息的民事问题
在我们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需要先预先交付一部分的押金,金额从99元到299元不等,押金的原意是防止某部分承租人恶意的破坏车辆。对于出租者和承租者来说,这部分押金的收取合情合理。但是在市面上只有少数的企业可以做到还车后秒退押金的情况,绝大多数的出租者会在1到7个找工作日内退换押金。如此庞大的用户量,出租方每日必然会有一大笔资金回流进入资金池,这一部分的资金,应该如何定性,并且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孳息又该如何归属。
(二)共享单车引发的行政法问题
由于共享单车的发展,现在的共享单车已经由原来的有桩改为了无桩。在无桩的使用下,很大程度上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法,但是由于现在某些国民素质低下,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导致某些城市的公交车站被共享单车包围,乱停乱放的行为及其严重。在2016年的时候,上海,成都,南京等地,因为共享单车违规停放被城市管理部门收缴。共享单车在方便我们出行的同时也出现了影响市容,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行政法并没有一个法律法规可以直接适用。
(三)共享单车引发的刑法问题
在共享单车使用的情况中,时常有个人存在恶意破坏车辆零件,损坏二维码。甚至有些人将共享单车换锁,藏起来,将其占为己有。从实质上来讲,他们把共享转化成了自己私人所有的物品,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及了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并且难以具体统计车辆的数目,导致出租方很被动。出租者的合法权益又该何去何从。
四、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
在时代的背景下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共享生活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并且共享单车所倡导的“绿色,环保,开放,和谐”也是我们现在所履行的发展理念。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共享单车的模式进行一些法律规制。保障出租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主体合法合理的引导
现阶段,共享单车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车辆乱停乱放,缺乏一个合理的归置管理。而我们的行政法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应当秉承着合法合理的原则下,对共享单车行业进行一些指导。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合理合规的规章条例。既不失法律的威严,也不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保护市场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快速发展。
(二)增强企业的自身责任意识
在现在共享单车频发的事件中,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市场,企业通过加快生产速递,减少生产成本等方式,使得很多单车在投入使用后,给承租人带来了很多问题。又由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网络平台交易,产生纠纷和矛盾之后,常常是投诉无门。并且由于车辆正常的损耗,后期维护人员没有及时做到修补,发生了一些意外。
2017年上海一名11岁男孩由于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事故,也引发了国内首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侵权索赔案,这个案件,也反映出共享单车管理方面略有纰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骑行。但是由于共享单车的双方并不是当面交易,所有承租人具体的年龄,就无从可知。所有这就需要企业升级合同内容和识别功能,尽到告知和管理义务。
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不仅需要不断的维持经济的快速增长,还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在高发的交通事故背后,保证承租人的出行安全也是企业应当做到的。
(三)倡导国民自身素质的提升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资源,不仅为人们节省了出行的事件,还为人们节省了出行的费用。从长远着眼来看,共享单车的直接受益人是使用者。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一部分人,会恶意的损坏车辆,损坏二维码,拆掉车辆零件。有一部分人乱停乱放,仙子共享单车无桩,他们更是随手乱停乱放,给市容市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而且加重工作人员工作难度。有甚者还会恶意损坏车辆的锁,或者将共享单车占位己有。
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共享单车的本质理念,而且有些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所以面对现在越来越普遍的共享思想,全民应当提升个人素质。
五、结语
作为解决市民短途出行的新生产物,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交通带来的压力,更是符合现代倡导的绿色环保出行。共享单车的出现本应该是全民共同维护的事情,但是现在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不断的暴露出来。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现在主体在共享单车的发展中,应当起到监管和引导的作用;社会在共享单车的发展问题上应当倡导一个良好的用车习惯;而企业为了能長足的发展,也应该通过提升自己的品牌质量,后期维修服务以及完善的监管模式,赢得市场的赞许;对于个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提升自己道德修养水平,养成一种文明的用车习惯。只有在这四方共同努力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共享单车的良性发展,保证社会中共享理念的长足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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