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运营中的著作权侵权及防范
2018-04-23童朋方
童朋方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是人类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是每个运营主体都需关注的重大事项。著作权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依法受保护。《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企业、单位在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时如发生侵权行为,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很多方面均涉及著作权事项,需谨慎应对著作权侵权问题,以避免给本单位带来相应法律风险,遭受损失。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要依法应对如下几个方面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对外宣传的文字字体侵权问题
不少企业曾收到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人员打的电话或发送的律师函或字体使用提示函,称其对外宣传、logo等文件中使用了未付费的方正字体,构成字体侵权,要么取得授权,要么面临诉讼。从相关法院的认定来看,方正字库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其中单字根据涉案情况分析,如果从涉案单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来看,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且具有可复制性,则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依法受保护。
方正字体库中可以免费使用的主要有:方正黑体、方正书宋、方正仿宋、方正楷体。方正其他字体在进行商业性使用时,需向方正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付费取得授权,否则,就可能受到北大方正的侵权追究。其他公司开发字体库也存在着与方正字体库类似情形。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自身营业、办公用电脑进行软件系统检测,删去盗版软件,安装购买的正版软件。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大批量采购电脑时,应同时安排采购正版软件系统,以保证公司免受侵权之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社会形象。
会计师事务所印制的宣传册、宣传袋、名片等各类宣传资料,出具报告或设计网页、建设网站、建立微信公众号等,对外进行商业化营销时,为了美化,可能使用各类具有美术效果的字体。其中,有些可能属于相关公司开发的具有原创著作权的字体,如未取得授权将构成侵权。
为降低侵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如下措施:
1.自行检查各类商业性宣传文件、袋子、网页、网站中使用的各类字体,查实有无使用付费字体。如有,要么及时更换为免费字体,要么购买授权,取得合法使用权。
2.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委托第三方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公司对于字体著作权的保证,即其已经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签署合同,明确约定要求及违约责任。
二、对外宣传使用图片与照片的侵权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宣传时,宣传材料中、网站、微信公众号中有时会使用从网上下载的图片或照片。有可能在使用时并未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图片、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如发生侵权的,应当依法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宣传使用图片与照片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的图片,应当尽量使用原创性作品,或者取得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从相关图片公司购买合法的图片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2.如果涉及使用人物肖像照片,其中,拍摄照片的人拥有著作权,肖像人拥有肖像权。对人物肖像照片进行商业性使用时,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许可。
3.在委托第三方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公司对于图片、照片著作权的保证,即其已经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签署合同,明确约定要求及违约责任。
三、对外宣传中转载他人文章需注意的侵权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网站、期刊、微信公众号中可能存在转载他人文章的情形,即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进行作品转载,否则也会面临侵权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在因商业宣传需进行文章转载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3.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4.应当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四、使用其他软件系统及软件的侵权问题
不少个人、企业使用的电脑中都安装了美国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其中一些属于没有取得正版授权的软件系统。在这些公司发展规模稍大时或在拟上市前,不少公司会接到微软公司关于软件系统侵权的电话或律师函,要求购买正版软件,或要求赔偿损失。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中、美均为该公约成员国。因此美国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受中国著作权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较多,使用包括手提电脑和台式机在内的办公电脑数量巨大,其中所装的软件系统大多来源不一,可能存在相当多的电脑没有装配正版软件。对于全国性的大所,如果发生操作系统侵权被诉,将会面临较高的赔偿威胁,同时因使用盗版软件,对自身的市场形象也是一种伤害。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自身营业、办公用电脑进行软件系统检测,删去盗版软件,安装购买的正版软件。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大批量采购电脑时,应同时安排采购正版软件系统,以保证公司免受侵权之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社会形象。
五、自身开发的软件保护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咨询类业务过程中,在自己业务实践的基础上,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了一些具有原创性的操作软件。这些软件对于办理好相关业务具有方便实用、提高效率的作用。
这些软件可构成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商业价值,可采取的保护措施为:
1.对于内部开发人员或外部开发机构,均约定著作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以保证本单位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2.向中国版权中心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予以保护。并依法进行商业化应用,即许可他人使用或对外转让,取得相应收益。
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需规范运营,纠正和防范内部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降低法律风险,同时保护自身著作权,提升自身竞争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