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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

2018-04-22刘姣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立法局限性

刘姣芳

摘 要:在法制社会中,普通管辖权是对国家属地以及属人的基本保护性管辖权的补充条款,若是结合法律条款中的具体要求,则要依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具体管理方式,严惩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本文简要分析了国际法中普通管辖权的内容,并集中阐释了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过程和实践管理要求,最后对普遍管辖权的局限性予以讨论,以供参考。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立法;局限性

从2008年我国海军首次赴海外完成海上运输安全维护任务开始,到2012年,我国在海域轮换护航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不仅成功打击了索马里海盗活动,也为海上运输安全以及联合国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国海军在执行护航任务的过程中,针对抓获的海盗却很难有效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审判和处罚。

一、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所谓普遍管辖权,传统意义上是结合属地情况,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领土上发生的由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进行惩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经贸往来的增多,外国人在本地犯案或者是侵害他国利益,都要被列为普通管辖权管理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普通管辖权,要对其基础性特征有明确认知,一方面,这种普通管辖权的主体是各个国家。另一方面,普通管辖权更加适用在习惯国际法中所指的犯罪活动,国际习惯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体系,按照国际习惯中的要素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1]。

二、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立法

要想系统化分析我国普通管辖权立法的内容和发展背景,就要从源头进行分析,对于近代国际法的认知要追溯到鸦片战争后,第一次正式了解国际法是通过一位美国传教士。在十九世纪后期,普遍管辖权已经普遍被国人认知,但是,其内容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實[2]。正式将其设定为立法内容是在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中对内乱罪、外患罪、伪造货币罪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工作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保持一致[3]。

结合我国目前刑法的相关内容不难发现,普通管辖权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一方面,从类型进行分析,普通管辖权是一种结合国际条约而设定的普通管辖权,其要依据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相关内容,并且,主要是对在我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展开的管辖权利。另一方面,普通管辖权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不能结合其他管辖条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处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发生在我国注册的船舶中,这种行为不能依据刑法第六条的普通管辖权进行管辖处理。并且,在处理程序结构中,要想行使《刑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普通管辖权,就要对实际条件有明确的了解和分析,相关被指具有犯罪行为的罪犯必须在中国境内,不能利用引渡将其转交给其他国家。我国在承担条约任务的范围内,要结合具体规定和条约按照标准化流程有效行使普通管辖权,在缔结或者是加入到相关条约内容后,就要立刻针对具体内容进行立法处理,强化相关条约的具体权利和任务落实情况[4]。

(二)中国关于普遍管辖权的实践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工作中,我国司法机关并不常常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行使的无关犯罪的行为进行普通管辖权的处理工作,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1985年的哈尔滨飞机劫持案,案件的主人公是苏联民航飞机驾驶员,在和其他机组人员共同执行飞行任务时,劫持了一架24型民航客机,并将其降落在甘南县境内,第二年年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公诉,在判决中对其进行管辖权处理,按照当时签订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外国飞机劫持在我国境内降落的涉外事件要依据我国法律结合公约内容进行处理,最后判决劫机者行为危害了我国公共安全,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并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但是,结合我国法律类推案件的审理程序,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对其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且同意判处结果。结合案件的处理不难发现,我国对于该起事件具有刑事管辖权,没有将其交由前苏联进行审判,而是利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判处,其根本还是行使了属地管辖权[5]。

三、中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局限性

(一)中国刑法不承认基于习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普遍管辖权

在普通管辖权中,《刑法》第九条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相关内容也属于国际条件的普通管辖权,对于不适用在国际法中的具体罪行,我国则不能依照条约的规定对习惯国际法上的罪行进行刑事管辖。所谓国际习惯,就是公认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多数国家宪法和法规中需要进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保证其在本国国内法的地位和效力对于相关行为的惩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然而,我国宪法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习惯国际法的相关内容和信息,就造成我国刑法不承认给予国际法的普通管辖权。综上所述,若是我国缔结或者是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中没有习惯国际法的相关罪行标注,不管罪行多么严重,我国刑法都不能对其进行惩处,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除此之外,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标注的代理管辖条款,也表示我国不承认刑法中代理管辖条款的普遍管辖权,不能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6]。

(二)中国没有及时把条约规定的罪行转化到刑法上的罪行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条约必须信守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要素,也是各个缔约国要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必须遵守的要求,不仅仅是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具有关键性约束力的条约机制,其能对缔约国自由意志进行有效的反映和管理。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公约中要求缔约国要按照所描述的罪行规定有效约束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在我国,《刑法》第九条和国际公约中的具体要求能保持一致,也集中体现了我国是诚信大国的根本。但是,在按照相关条约规定完成工作的过程中,缔约国要承担一定的任务,且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将条约中所陈述的犯罪行为直接规定在国内相关法律体系内,但是,我国对一些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律并没有完全落实,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破坏交通工具劫持航空器罪以及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等,我国缔结或者是参与的国际刑法公约校多,且其中存在一部分罪行没有被有效列入到刑法中,就造成部分罪行在发生后并没有良好的方式进行定义和惩处,这就是前文提到的,我国无法有效利用刑法惩处海上擒获的海盗[7]。

(三)刑法中其他罪名起诉国际罪行违反禁止类推原则

结合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起诉一些在我国刑法没有进行规定的罪行,主要是秉持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管理原则,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刑法的实践水平,结合刑法中已经标注的罪名对国际罪犯进行相应的惩处,提高法律的适用性。比如,针对海盗的惩处,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要将其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进行类比,从而提出相应的诉讼要求。尽管这种结合犯罪构成的刑法判定能有效完成惩戒罪犯的任务,但是,其运行过程会导致刑法禁止类推的工作原则受到影响。

所谓禁止类推的工作原则,就是指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罪行并不能借助类推进行表述分析,若是刑法中没有规定相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一味类推就会造成原则失去实际意义。所以,针对海盗行为,要结合《刑法》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进行刑事管辖权的判定,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当其已经侵害中国国家或者是工民利益时,我国就要对其进行严肃惩处和管辖。但是按照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盲目类推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管辖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依据本地属地原则或者是属人原则,落实系统化管理工作,维护刑事管辖权的实效性,从我国司法机关日常刑法处理工作中不难发现,要结合《刑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保证处罚行为适用国际条约,有效对罪行进行追溯,按照犯罪构成体系,确保罪行类推工作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希慧,王宏伟.论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完善——基于对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思考[J].北方法学,2015,02(03):56-62.

[2]許维安.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新解读:国际保护管辖权[J].时代法学,2016,14(06):50-56.

[3]陈乐,曾健.浅析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完善——基于刑法第九条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01):28-29.

[4]杨琼.普遍管辖权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5]俞佳,宋杰.普遍管辖权西欧实践的考察及其启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7(01):117-124.

[6]俞佳.普遍管辖权行使问题研究——以西欧国家实践为中心的考察[D].浙江工商大学,2015.

[7]王红燕.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4(28):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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