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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构想

2018-04-22张国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张国栋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健全,国家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刑罚制度,在实践层面以及法律条文规定方面都有着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鉴于此,笔者在认识社区矫正含义的前提下,在已有的社区矫正知识基础上,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服刑完后续追踪制度入手,提出一些观点及建议,以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早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培养专业人才;电子监控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概况

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其是在相关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帮助专门的国家机关来矫正置于社区中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的病态心理和陋习恶习,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帮助,从而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行為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时,从学习、生活、心理等各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制度无论是在帮助矫正行为恶习方面,还是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甚至是犯罪预防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仅仅只有一条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虽然其中分开执行、身份保护、帮助就学等相关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具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仅仅一条规定难免有遗漏之处。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因为制度的缺陷问题,导致实施不力,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到其工作效果。以下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现存的几方面问题:

(一)从事社区矫正的专业工作人员缺乏,且专业素质不高

从现实中社区矫正的工作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他们往往重责在身,既要负责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工作,还要进行普法宣传,工作量较大,在此基础上还要去处理社区矫正的相关人员。但是社区矫正本身来说,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大部分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并没有得到过相关的培训,其专业素质不高。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有着较为复杂的心理特点,他们在接触现实问题时会产生不同的情绪和想法,而部分矫正人员缺乏系统的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难以应对未成年犯善变的心理问题,因此导致沟通困难。因此在实际矫正工作中,工作人员难以针对性地去引导未成年犯改正恶习,最终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难以很好的贯彻和落实。

(二)矫正对象的实时管理不到位

脱管问题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往在法院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判决的同时,会命令服刑人员去司法所报道。但罪犯一般会被释放回家,使得这种命令并没有落到实处,真正去报到的却很少。并且矫正人员本该按照规定报道的时候,也总是有没来的几个人。那么在这个时候,罪犯算是处于脱管状态了,其具体在干什么在什么方位工作人员难以得知。因此服刑人员脱管并非在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中的个例,这一现象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的运行,甚至有些地方因为害怕脱管而不敢进行社区矫正。

(三)未成年犯的后续追踪制度不健全

以往,我国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犯在一定的刑罚期限内实行矫治,但由于未成年犯属于特殊的个体,具有心理不成熟等特征,因此在其矫正完毕后是否真正的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会和校园,这都依赖矫正的效果以及后续的一些工作。因此,使未成年犯能够远离和拒绝犯罪诱因,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同时也不再出现其他违法行为,仍然需要工作人员后续的持续关注。

三、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培养专职专业的工作人员

管理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人员之专业素质,在未成年犯的矫正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非常重要,矫正中心应当配备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人员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并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技能、专业知识等知识的培训。在招聘时,应当注明条件,即必须具有专业资格,比如教师资格证。在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也在时刻发生变化,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招聘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证的人员,并且关心每一位未成年犯的动态,最终对其作出及时的心理矫正。

(二)实施电子监控

电子监控是指利用自动化检测与测量技术来远距离监视被处以刑罚的犯罪者。目前,这种新型社区矫正措施正日益火热,成为较热门的监管代替措施。对于较低危险的未成年犯,通过给罪犯戴上电子监视器,来达到监控未成年犯行踪的方法,提高了对犯人的监控能力和矫治效果,并减轻了矫正人员的工作量。鉴于我国青少年中,手机几乎已经得到普及,因此可以设计一款安装在手机上的电子监控软件,这样便可大大减少工作人员的任务量而且也可以做到实时监控。

(三)健全后续追踪制度

在不侵犯未成年犯隐私与不影响未成年犯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合理的进行后续追踪,在一段时期内,与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和社区合作,来掌握矫正后的未成年犯的现状。虽然如今的制度中并未有这一规定,而且实施起来具有一定难度,也会增加工作人员的任务量,但是其带来的效益却会是十分显著,将使得未成年犯大大降低再犯的概率,并且为现阶段的矫正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蔡立婷.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4.

[2]管元梓.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构建初探[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3]甄贞,管元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以矫正方案科学化为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013.

[4]桑爱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5]吕鑫玲.天津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

[6]梁文丽.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辅助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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