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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关系之我见

2018-04-22朱俊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立法民意

摘 要:网络民意和刑事立法关系的良好互动,体现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代精神,是激发民众参与和监督刑事立法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刑事立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承认和接受的先决条件,而且能够把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的互动关系,看成是一种二者“同进退,共盈亏”的关系。所以,一定要改变现下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间的负面互动状态,研究出一套推进二者关系良好互动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立法;民意;刑事立法;网络立法;网络民意

一、刑事立法回应网络民意应以外部协调为限度

“《刑法修正案》中的犯罪化并不是孤立于社会系统,相反是对社会系统现状的反映。”于现今社会体制内,《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各类道德规范等社会制度共同维持着社会稳定,约束着社会的价值观取向发展。首先,就社会主流思想观念来说,犯罪事件的性质要求行刑事立法要和各类相关制度条款相结合。在没有正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作为扰乱社会的一种行为,必然是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行为。就刑事立法而言,其是从诸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圈定出一部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法处罚的工作。所以,就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视角而言,刑事立法工作必须和各类相关正面规范社会制度相结合,变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其次,就建设科学法律体制的视角来看,《刑法》条款必须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保持方向的一致性,从而帮助我国构建起更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我国当下立法建设中的一项核心任务。但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不只需要法律部门的努力,也需要部门法整体实现和谐统一,所以刑事立法的方向必须确保与各部门法律规定的方向一致。

这也就需要注意在网络民意和刑事立法的互动时,要特别注意刑事立法怎样将外部协调纳入其中,实现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简单来说,想要达成网络民意和刑事立法的和谐互动,就是要判断刑事立法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决定,能否回应网络民意各类需求。就笔者看来,对外部协调性限度进行严格的规定,在刑事立法回应网络民意时一定要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刑事立法需要将社会主流价值观作为准则,应答网络民意正确的立法诉求,确保《刑法》和各类合理规章制度的和谐。在网络民意中存在普遍的价值差异,要最大程度的规避价值差异引发的立法犯罪化中的偏差,从社会主流价值的角度出发对网络民意进行筛选核实,积极展开刑事立法回应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网络民意诉求,抑制和纠正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网络民意需求。并且,在同一刑事立法问题网络民意产生严重分歧时,立法工作需从社会主流价值角度出发,进行利益权衡及立法思考,促进最终的刑事立法更能回应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的网络民意需求。

二是刑事立法要遵循各部门法的正確法律方向,在这一前提下来应答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确保最终出台的《刑法》和各部门法的和谐统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依法治国原则,确保各项法律相互协调及有机统一,这不仅体现了刑事立法的科学合理性,同时也肯定了各部门法律法规的规范合理性。唯有确保部门法的规范合理,刑事立法的科学严明,才能够真正满足网络民意的实际诉求,反之则会引发各类社会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刑法》身为各部门法的有力保障,当各部门无法有效治理各类不法行为时,《刑法》能及时进行治理。所以,针对各项不同的网络民意诉求,刑事立法必须以各部门合理的法律法规为标准,来判断该网络民意的合理性。当各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可以满足该网络民意的法律需求时,刑事立法则无需在对此做出反应。

二、刑事立法回应网络民意应以体系自洽为限度

刑事立法在应答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时,一定要将应答结果贯彻到《刑法》制定工作当中。但从整体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较为科学完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是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刑事立法工作开展当中定要秉承以往的法律建设传统,令新制定出的《刑法》条款符合我国刑法制度的工作方向。就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的互动而言,从实际实施的结果出发,要确保刑事立法回应网络民意立法时,符合《宪法总则》,便与相关刑法规定相协调,将必须履行刑法体系的逻辑作为立法前提。

但是,在网络民意与刑事立法的互动中怎样确保刑罚体系的内部协调性,怎样秉承《刑法》逻辑自洽,都是需要非常慎重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刑事立法需以《刑法》的逻辑自洽为标准来应答网络民意,这就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首先,以《刑法总则》的现有规定,来审核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是否合理,明确立法或修订后《刑法》条文在逻辑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这是刑事立法的先决条件。确保犯罪化在刑法体系内部的合理性,就一定要达成新犯罪化罪名和既有罪名间的和谐。针对网络民意对指定行为的立法需求,刑事立法在给予应答前,需要首先考虑犯罪化之后的条款和现有法规间能否和谐统一。并且,针对《刑法》精简的考虑,刑事立法在应答网络民意立法需求时,也要考虑犯罪化之后的法规和现有法规有无存在重复,针对和现有法规相矛盾或重复的立法需求,应坚决地不予应答。

其次,从《宪法总则》的角度来考量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宪法总则》是刑事立法原则性的既成规定,明确了《刑法》的立法准则,也直接作用于分则条文的适用。所以假如分则的既有规定不能直接满足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那么就需要进一步结合总则的规定予以考量。只有在总则与分则的综合考量中,都不能满足网络民意的立法需求时,刑事立法方能对此予以回应。

参考文献:

[1]李少婷.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固基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研究[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7(16).

[2]刘亚男.标准化与法治国家治理关系的研究[J].标准科学,2016(09).

[3]渠江泽.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法制与社会,2017(06).

作者简介:

朱俊洪(1962.9~ ),男,贵州遵义人,讲师,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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