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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2018-04-22饶媛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责任制

饶媛嗣

摘 要:在我国司法领域,审与判、权与责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这使得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大打折扣,也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使人们对法律产生的质疑。面对此种情形,唯有坚持完善和优化主审法官责任制才能改善诉讼效率、强化法官审判职能,并为法官提供履职保障。所以,本文结合当前的司法现状,以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定义为入手点,对其发展以及当前的现状进行阐述,揭示了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结合所学知识,提出了几点完善现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意见,以期为司法改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责任制;司法公正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因中国特殊国情以及集体审议和决定案件审议结果的审判模式两个方面的影响而一直未能实现。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概念

所谓主审法官责任制,即主审法官通过独立行使裁断权来完成其承办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对最终办案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负责,该制度的运行真正体现出了“谁办案谁负责”的精神。

二、法官责任制发展及其必要性

(一)法官责任制的发展

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至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范审判法律文件出台的萌芽期。第二阶段为两个司法文件的出台后,此时错案已不再是追究法官责任的主要依据,同时还对法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了考虑。第三个阶段为对追责的时限予以了明确,即“终身”。2014年,为进一步明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内涵和作用,主审法官责任制应运而生。

(二)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

第一,全面改善法官的办案素质的需要。法官代表人民法院实现了审判权的落实,保证其独立,就必须对法官的办案责任予以明确,做到责任到人。

第二,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构建主审法官责任制度不但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还能够有效抵御来自外部的不正当司法干预。

第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办案法官在法院行政化运作框架下单单是案件审判流程中的某一环,其权利和责任长期未受到重视。主审法官责任制则因为其实现了法官“权、责、利”的统一,能够通过让法官独立对案件承担责任来强化其职业荣辱感和责任感,这对于彰显司法公义意义重大。

第四,抵御司法干预的需要。要想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还需要在当前司法制度下进一步保障法官能够有力抵御外部司法干预。

三、法官责任制的现实与实现

(一)办案机制的不规范、不科学

在我国,法官的选责、责任的划分以及权力的设定都集中到了法官责任办案机制当中,然而现行办案机制的运行效率并没有预期那么理想,比如各法院法官在办案方面存在各自为政的状态且缺乏办案独立性;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为了顺利通过考核而不惜一切代价促成调解。

(二)案件范围的不明确

法律并未说明哪些案件可以为主审法官独任或合议裁判,未从立法上明确案件范围会使得主审法官缺乏责任感,也容易滋生各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另外,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职能不明、责任感缺失已成为了大部分主审法官的通病。

(三)办案责任的内部监督和惩戒缺失

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应该主动配合,积极接受各方的监督,并根据监督意见调整和修正自己的行为,然而实践结果却说明,这种监督方式收效甚微,而且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究其原因,各个监督主体监督中存在重复监督、监督不切实际、监督参与性低的问题。从惩戒方面看,我国惩戒机构和惩戒条款都比较少,加之惩戒手段单一,无法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行为,增强其责任意识。

(四)办案责任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机制的支撑,尤其是法官身份保障机制。法官虽然身份特殊,但归根结底也是一国公民,由于社会大众将视角都聚焦在法官责任上,故而忽略了其作为一国公民对于利益的诉求,这也是我国法官责任制长期处于原地踏步状态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方式

(一)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法官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首先,要严把法官选聘关口,做到依法选拔依法淘汰。其次,構建职业化法官管理制度,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以合法途径达成晋升目标。一方面要优化晋升流程,以办案业绩作为晋升依据;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官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为依托,消除法官管理的行政化色彩。

(二)谨慎追究法官责任,落实法官责任制的程序保障

据了解,很多法官办案时或多或少都存在违反职业操守的情形,有时甚至会触犯法律法规,此时就需要按照某种标准来追究法官的责任,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冤假错案的出现是因为法官办案水平低、认识不到位导致的,那么追责时应该将这些原因也考虑进去。只有在给予了法官足够尊重的前提下对其审判权予以监督才能维持其办案热情,规范其办案行为。

(三)加强司法公开,完善法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

要联和普通公民和公权机关的力量,通过监督,提升司法公开程度,从而对法官形成有效的约束。公开能保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独立性,运用大众的力量阻止其他力量和势力左右案件结果,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

五、结论

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离不开法官责任制的支撑,坚持优化与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题中之意,也是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中许多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判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因此仅有法官责任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构建诸如程序保障、监督等配套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杜绝不正当行政干预。诚然,我国法官责任制成熟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而且这一制度的完善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还需要各级部门以及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左卫民.中基层法院法官任用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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