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2018-04-22严悦熙
严悦熙
摘 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慢行使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要求,然而该项债权只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的权限是其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范围,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作为我国《合同法》重要制度之一,代位权的出现无疑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对维护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此,本文则从《合同法》中代位权特征为切入点,分析其构成条件和代位权行使方式,望给予相关研究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
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设计目的为保全债务,学术界认为代位权制度打破传统债的相对性原理,能有效遏制三角债、债务人无偿清偿债务且怠慢行使自身债权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危害、恶意逃脱债务且隐匿财产等不良经济行为,最重要能提高交易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合同法》问题解释文件中均作了相关规定,由于《合同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缺乏完善,影响代位权实现,且面临程序和实体等问题,只有合理解决理论和实践困扰才能充分体现代位权制度立法价值。
一、《合同法》中的代位权特征
一般《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有以下几方面特征:①代位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从属于权利,其存在主要依附于合同债权。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债务和债权关系,那么就不会存在代位权。如果按照约定转移债权和债务,同样会转移代位权。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行使应有的法定权利;代位权的出现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看作债务人和债权人不能擅自通过协商或合意将代位权的行使给予排除。③设立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能更好地实现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条件为债务人怠慢行使其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是相对的,不能及于第三人。如果因债务人怠慢自身债权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危害,法律则通过给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权利解决这个问题,也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④债权人以自身名义向法院申请才能行使代位权且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行使形成,债权人不能以私利为出发点进行救济。
二、《合同法》中代位权构成条件
我国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由于债权关系主要集中在特定且具有相对性的民事主体之间,以致于债权人只能对自己的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无权要求债权关系以外的其他主体向自己履行相应的债务,也可看作无权干涉其他人之间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法律确定代位权实质打破传统相对性理论,如果这种突破受到相应的限制则会对正常经济关系造成破坏。从债权人代位权角度分析得知,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尊重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保护正常经济关系,否则失去代位权应有的作用和意义。法律严格规定债权债务人行使,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债务人必须具有对第三人合法债权,行使代位权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合同外的第三主体,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相应的合法债权,那么代位权就失去行使的目标。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这种债权关系并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存在的债权,如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形成的各种劳动报酬和给付请求權,或抚恤金、养老金、退休金、人寿保险、安置费等各项权利。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债权即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行使债权而不行使。在此过程中的应当行使则指债务人既然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则应积极将债务清偿。如果债务人不积极清还债务,必然会增加相应责任财产。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因诉讼期间而无法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无疑会减弱债务人偿还债务能力,一定程度也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债务人在现实生活中怠行使自己债权并非能损害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虽然有怠行使其债权,然而有足够的财产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则与债权人无关,债权人则无权干涉债务人行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更谈不上。
三、《合同法》中代位权行使
1.代位权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才表示提起诉讼且在过程中担当原告角色。债务人依旧是债权人行使权力的主要对象,在诉讼中则处于被告地位,上述理论已经在业界得到共识,实践过程中也没有较大的争议。然而对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以及诉讼地位则存在一定分歧。在此方面有研究者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参加诉讼,主要因为从根本原因分析,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与债务人利益有着紧密联系。如果债务人不出席诉讼,那么无论法院作出何等判决都不利于债务人,并且债务人不能根据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属于不公平现象。为了更好地保障债务人诉讼权利则应参加诉讼并保证自身诉讼权利。
2.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等原则,如果债权人因代位权提其诉讼,那么必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应在开庭中举出足够可以证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债务关系以及债务人怠行使债权等有效证据。但这种举证较为困难,对此只要债权人能举出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方式向第三人主张到期债权则可判定为债务人怠行使债权。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债权人举证,一定程度还能预防发生债务人和第三人相互串通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行为。
四、结语
总之,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我国对外贸易扩展,市场主体之间债务纠纷发生率也不断提升。代位权制度的出现就在于解决部分债务人为逃脱自身债务而故意不行使债权,危害债权人合法利益问题。对此,应从多方面加强对《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管理,促使债权人能通过法律保障自身权益,对树立良好商业道德和稳定市场秩序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徐霞.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J].社会科学:全文版,2016(7):00170-00170.
[2]汤秀斌.浅谈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J].法制博览,2016(28).
[3]卢峤.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J].经贸实践,2017(13).
[4]叶晶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日本民法修改中的讨论及对我国立法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