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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

2018-04-22谢雯昕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

摘 要:在女性暴力犯罪中,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恶逆变”犯罪,应当受到重视。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主要有认知偏颇、情绪失調等。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之下,要对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进行有效防治,则不仅需要专门针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进行保护,还需要强调对于所有女性的普遍保护,充分发挥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力量。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恶逆变

一、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概述

所谓受家暴女性即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恶逆变”即指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由于种种原因逆向转化为犯罪人的犯罪现象,通常指暴力犯罪。“恶逆变”犯罪现象可见于各种年龄、性别、身份的犯罪人中,但在女性犯罪人中所占比例较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在某些诱因的激化下,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暴发了“恶逆变”反抗,而这些女性本质上其实存在着一些相同普遍的心理特征。正是这些趋同的心理特质导致这些女性在受到打击时,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一条倾向于极端行为的道路。

1.认知有偏颇

如果说个性人格有相当程度上源于天性,那么教育则是对一个人的后天塑造。欠缺认知的女性则可能对家庭更为依赖,因为她自身的求生能力不高,无法独立生存。再者,有些女性自身对政治、文化、法律的认知需求不高,并不主动去求知,因而在面对家庭暴力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以法律自救,而可能走上“恶逆变”犯罪道路。

犯罪现象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个代价,美国犯罪学家谢利如是说。许多女性道德观念与法律观念意识很淡漠,有些女性不知道什么情况是犯罪,也不知道在受伤害时应当如何自救,在长大组建家庭后受到家庭暴力对待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决定而“恶逆变”。

2.情绪有失调

受家庭暴力所困的女性愤起发生“恶逆变”犯罪的多是激情犯罪,而激情犯罪本就是因无法正当地调节自己的情绪而引起。女性在长期经受家庭暴力而没有寻求合理的保护与帮助,虽本着忍耐可以换来好结果的目的,但是被伤害的痛苦以及愤怒、难过等负面情绪依然困扰着她们。这些负面消极的情绪长期积累,在某一次的刺激时,就容易将多年积累在内心深处的消极情绪一并爆发,形成一种巨大的破坏性能量以求内心的平衡。

3.个性有缺陷

犯罪人通常具有与普通人个性不同的特点,这种与普通个性不同可能引起失范行为的个性为有缺陷的个性。也有学者称之为人格障碍。同样,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女性中也因为个性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反应,一些女性因其缺陷的个性而“恶逆变”。例如:偏执、固执与过于敏感;依附性过强等。

(三)受家暴女性“恶逆变”心理特征产生的根源

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人类的生存离不开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而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都说明,犯罪行为的产生即发生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因此笔者认为,令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产生“恶逆变”的心理特征的根源在于女性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

1.家庭环境

家庭是与个体联系最为紧密的社会环境,是一个人出生、成长、成熟的地方,也是个体建立他的想法、情感、性格的发源地。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人或是过度溺爱而抗挫能力较差,或是从小就接受简单粗暴的教育甚到暴力对待,容易在受到侵害后也简单的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而发生“恶逆变”。

笔者着重研究的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被害人,而她们所处的家庭环境因充斥暴力而不可能是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如果这个家庭中的其他人,对受害人并无同情甚至偏袒加害人,则被害人就容易无法缓解自己的痛苦与愤怒而发展至“恶逆变”。

2.社交环境

如果有一个良好的社区,社区中有完善的姐妹会这种妇女帮助机构或者家庭暴力倾诉机构,给这些受害妇女一个倾诉的平台,并且能妥善解决现实中的家庭暴力,则受家暴女性可能不会“恶逆变”。但事实上,农村中并没有完善的社区建设,而在城市社区中尤其是大城市,除了居委会也没有类似的姐妹会机构。因此受家暴女性从社区寻求支持的希望并不成功。

二、女性“恶逆变”犯罪的防范策略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多为受害人,而也有相当部分的女性在承受家庭暴力的痛苦之后发生了“恶逆变”也成为了犯罪人。在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恶逆变”的原因十分复杂。加之我国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仍在探索中,因此本文的研究意义最终是旨向能够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唯有保护好妇女的相关权益,才能预防女性在家庭暴力后激化为“恶逆变”犯罪。

(一)对所有女性的一般保护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并“恶逆变”为犯罪人,其实都与社会环境是离不开的。社会环境对女性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是女性受害后“恶逆变”的一大原因。

1.完善社会基层建设

我国现在已建立起一些基层建设比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的居委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以起到一定的纠纷调解,预防犯罪的作用。并且也有妇联来保护妇女的权益。这些基层建设都对预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仍然数量很少,专注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基层建设与组织仍然为数不多,需要不断完善。村委会与居委会这样起到对家庭纠纷调解作用的社会基层建设应当加强其功能。回归到家庭,每个家庭都或生活在村落中,或生活在城市的某一个社区中。

村委会与居委会是可以接触到家庭的最直接社会组织。一来他们可以因地理优势及时地发现家庭内部的不寻常,而耐心调解以防止矛盾的激化。二来他们可以通过社区与村落的法制宣传方式,告诉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找到正确合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今城市不断扩大,社区越来越大,居住的人口越来越多,居委会的工作难度也越发加大。而在农村中,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扩大,农村的青壮年多去城市打工,村委会对帮助农村家庭女性的权益似乎因为地域遥远而有些力不从心。因此,新型的社会组织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比如现在网络发达,居委会可以建立社区网络交流群,设立专门的妇女求助信箱,为面对家庭暴力的女性敞开一扇窗来获取帮助,又保证了妇女的隐私。此外也可以设立社区的心理咨询室,在社区中如果有一个心理咨询室,则女性可能感觉亲切感比较高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过基础组织对女性进行帮助时,应当尤为重视对隐私的保护。

2.加强社会保护宣传

有一些妇女是因为认知有限有“恶逆变”,她们并不清楚寻求什么机构可以保护自己,不知道违法犯罪的法律释义。因此在完善社会机构与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的同时,对家庭暴力的社会保护宣传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通过社区宣传。村委会可以在村里设立宣传栏,定期进行村广播,对妇女权益进行宣传。村委员干部也应在本村村民家庭进行随访,以闲话家常的方式宣传妇女权益保护与相应的法律常识。而在城市中,可以利用更为先进的方式进行宣传。不仅可以在社区的宣传栏张贴法制教育宣传内容,也可以建立互联网社区BBS或者聊天群,定期在网上发布一些法制宣传与妇女权益的宣传内容。

其次,在整个社会中,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在报纸上留有版面书写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告知家庭矛盾求助机构的联系方式。而电视媒体也可以穿插公益广告,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与女性权益的重要性。

社会的宣传可以引导整个社会的气氛与价值观,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倾向与道德约束力,让施暴人有所顾忌让受害人确信可以找寻保护机构,才能缓和受害人“恶逆变”的可能性。

(二)对受家暴女性的特别保护

要预防女性因受家庭暴力而产生“恶逆变”犯罪,则不仅应对所有女性进行一般的保护,更应对受家庭暴力女性进行特别保护。我国法律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特殊保护方面亟待完善。有相当部分的女性其实是由受害人“恶逆变”为被害人,因而对于女性被害人的保护相关法律应当完善,才能让女性能够有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来自我保护,而不必以简单的暴力相向造成更大的恶果。

家庭暴力的伤害刺激正是这些受害女性“恶逆变”的首要原因,因此建立家庭暴力求助网络来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女性“恶逆变”犯罪。此处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不仅仅是指互联网家庭救助,而是从社区到整个社会的由组织与个人相联系,具有影响力的一种网络。在一些国家已经投入资金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比如在加拿大社會建有不少庇护所,免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女性提供包括日常生活、医疗伤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各种帮助,受害女性可以携子女入住进行紧急避险。

我国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的建设还远远落后于某些较发达的国家。其实我们也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先例来发展我们的救助网络。

除了这种现实中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我们也可以以市为单位再细化为社区建立相应的互联网救助网络。每个市都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网站,网站上大家可以自由讨论家庭暴力的解决救助办法。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网络,受害女性在受家庭暴力伤害后有地方可以让她们寻求帮助、缓解痛苦,有庇护所可以让她们找到安全感。

参考文献:

[1]林少菊.浅析女性犯罪人由被害到犯罪的“恶逆变”[J].公安大学学报,2002,1.

[2]麻国安.论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现象[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2.

[3]曾文星,徐静合.心理治疗原则与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0.

[4]莫洪宪.论女性刑事被害人之权益救济[J].法学评论,2003,9.

[5]邓珊.家庭内女性暴力犯罪之社会透视与防控构想—以南京女子监狱为视点[D].南京理工大学,2005.

作者简介:

谢雯昕(1993~ ),女,四川成都人,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专业为刑法,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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