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构建
2018-04-21李睿
李睿
【摘 要】 为响应“信用中国”总体部署和“信用交通”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国国际海上客运市场发展和监管现状,分析我国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政府评估和社会第三方评估两种方式的优缺点,设立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各层指标,提出在评估体系建立后应关注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信息对接“信用交通”数据库和建立信用违约披露机制等3个方面工作。建设我国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既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客运市场转型升级,也有利于创造和维护健康有序、开放共享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评估;指标体系
0 引 言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2015年6月,信用中国网正式上线运行,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沟通社情民意、推进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根据国家“信用中国”总体部署,《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于2015年颁布实施,“信用交通”体系应运而生。
第一条中韩航线于20世纪90年代开通,在之后的20年间,我国的国际海上客货班轮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变,与之相关的政府监管方式和理念也在不断调整,构建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显得必要而迫切。将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资源给社会共享,既是促进我国国际客运市场转型升级的关键一步,也是创造和维护健康有序、开放共享的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
1 我国国际海上客运发展现状及问题
1.1 发展现状
从市场主体看:目前我国国际海上客运航线主要是中韩航线和中日航线,其中:中日航线有2艘班轮、2条航线,2艘船均是方便旗船,航线由中方独资公司经营;中韩航线有16艘客货班轮、16条航线,除2艘中国旗船外其余班轮均为第三国旗船,航线由合资企业经营。
从客货运量看:中日航线客运量逐年萎缩,客运效益不佳,货物装载率在65%~75%,货运经济效益很好;中韩航线的客运量在2002―2011年间保持年均15%的增长,货运量保持年均11.9%的增长,在2011年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为171万人次和53.3万TEU,均达到顶峰,之后客运量增长率年均回落1.3%,货运量增长率年均回落0.3%。
1.2 存在问题
1.2.1 市场方面
(1)面临集装箱班轮和邮轮的竞争。邮轮运输、航空运输成为国际客运主流之后,传统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业务量急剧萎缩,再加上集装箱货运班轮大打价格战间接影响到客货班轮市场价格,国际海上客运价格和服务质量急剧下降。
(2)市场低迷,船舶老旧。现有航线上的船舶大多是从日本、韩国购进的二手船,最大的船龄是28年,平均船龄也有21.5年,船舶技术状况不适应当前航线形势;航运企业多为单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不足。
1.2.2 监管方面
(1)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政府监管更多地注重经营者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释放航运市场活力、提升航运效率;政府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定向监测、公示违法失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方面仍是空白。
(2)未借助第三方机构来监管市场。市场主管部门未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对国际海上客运市场进行监管,监管效率有限,亟需更新监管方式。
2 信用评估体系的构建
构建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既是约束企业市场行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最终促使国际海上客运市场发展步入法制信用、行业信用和社会信用轨道的重要工具,也是适应简政放权、加快行业监管方式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
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以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与商业惯例以及社会责任)为核心,以多方参与和社会监督为基础,评估主体通过评估程序从来自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相关主体中搜集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从而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得到相应的政府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政府部门、市场相关主体和社会大众则依据信用评估结果对国际海上客运企业采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利益,实现“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目的。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构成见图1。
构建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能调动政府部门、市场相关主体和社会利益相关人的积极性,促使他们不仅如实、全面地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还主动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对本企业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内容提出反馈意见。
3 信用评估方式的选择
3.1 评估方式
3.1.1 政府评估
政府评估是指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根据相关制度对企业进行直接评估。由于政府评估本身就是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因此,政府可以根據评估结果直接对国际海上客运企业进行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并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评估的主体、评估对象与范围和评估结果应用见表1。
政府评估的优点在于:政府主导评估符合我国集权管理的传统,政府组织评估能与其市场监管的职能紧密结合,从而成为政府管理行业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以相对全面客观的评估方式取代现行的年度核查,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形式审查。
政府评估的缺点在于:以管理部门为主导的信用评估,不能有效调动社会监督力量,也不能促进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无法充分发挥信用评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政府主导评估与政府职能转变、尊重市场自主发展和培育社会力量的趋势不相符;所需要的专项经费和人力物力难以得到落实。
3.1.2 社会第三方评估
社会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组建临时性专门机构,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由这些独立的专门机构对国际海上客运企业实施信用评估,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管理。在社会第三方评估中,政府部门并不参与评估,只是出资组建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些临时组建的机构或者接受委托的社会评估机构所进行的评估是相对独立的,评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监管企业的依据,使其协助政府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能;因此,社会第三方评估具有半官方属性,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在社会第三方评估方式下,独立的评估机构是对国际海上客运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主体,其独立性体现在评估程序不受干扰;但由于评估工作是政府委托的,因此,政府部门在评估指标设定、评估范围选择、评估周期确定以及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话语权。社会第三方评估的主体、评估对象与范围和评估结果的应用情况见表2。
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优点在于:在我国国际海上客运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尚未成熟的现实条件下,要建设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需要借助政府的权威,以“激励信用、惩戒失信”的机制对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力,从而满足政府对行业管理的需求,在行业中形成倡导信用的氛围,引导企业规范发展;能借助政府参与的力量,在兼顾评估权威性的同时,还保障评估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可以实现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经费可通过专项拨款实现。
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估的缺点在于:由于是分阶段分地区实施,而非强制性地在大范围内构建信用评估体系,因此,在该方式下的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中后期是否能顺利进行,以及企业是否自愿参与评估,取决于信用评估体系本身是否能充分适应企业和国际海上客运市场发展的需求。
3.2 评估方式的选择
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要结合评估目的,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式。
政府评估不利于培养国际海上客运市场自律机制,容易混淆信用评估与行政监督管理,与建立信用评估体系的初衷不符;社会第三方机构评估能同时兼顾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能调动各方积极性,并能保障必要的经费和人力物力等条件,无疑是第一选择。
4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为保证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全面性,评估指标的选取应遵循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指标相对独立的原则。在选取信用评估指标时,主要采用通用指标选择法、社会普遍关注问题选择法和专家意见法,结合企业诚信的内涵,构建具有法制诚信指标、行业诚信指标、社会诚信指标和公共评价的指标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指标内容见表3。
5 评估体系的利用
5.1 评估结果的应用
评估结果是对企业相对客观的评价,将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并对企业产生引导作用,还将影响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信用评估有利于将日常监督检查转变为市场自发监管,其结果可以作为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及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
5.2 对接“信用交通”数据库
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将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行社会共享,将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信用评估数据接入“信用交通”数据库,实现各方面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将各地企业资质情况及信用行为数据实时接入“信用交通”大数据库,便于社会各界检索查询;将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实时接入“信用交通”失信公示库,可达到行业间联合惩戒的目的。
5.3 建立违约披露机制
除了信用评估体系外,还应该建立企业违约披露机制。信息披露应包含从企业注册成立至今运行过程中的全部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为支撑政府监管、协助行业自律、支持社会监督、提高市场信用监管效率等提供保障。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运营企业资质情况、运输的安全状况、旅客权利、市场价格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内容。
参考文献:
[1] 駱慧芳.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4):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