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保护视角的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浅析
2018-04-18吴佩显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共享单车
一、引言
在以互联网为标志的技术进步的影响下,“共享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共享模式走进人们的生活。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必需的交通工具也随之出现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第三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到2016年底国内共享单车用户数量已超过1800万。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在盘活社会闲置资源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的个性化出行的需求,对解决了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部分用户道德底线缺失,加之共享单车流动性强、停放极度分散难以有效监管与维护,导致大量共享单车遭受人为破坏。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制止破坏共享单车的不法行为,有效保护与管理共享单车,成为当前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
二、对共享单车实施的常见不法行为
(一)盗窃与侵占
盗窃与侵占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共享单车本身及其附属物,采用的手段主要包括破坏车锁和拆除车载电子部件等。对于实施盗窃和侵占的行为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主观方面来看,其意图显然是要以非法手段把共享单车据为己有,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在本质上则是一种窃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等行为对共享单车实施的破坏行为和手段,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致使共享单车企业失去了对共享单车的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能,另一方面是自身取得了对共享单车的实际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对共享单车全部权能的本性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盗窃的共享单车价格足够高,则这种盗窃行为就存在触犯盗窃罪的可能。若价格不足以触犯盗窃罪,则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法,面临拘留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二)加锁与藏匿
加锁是行为人用私人自己的锁具控制共享单车造成共享自行车无法移动;藏匿是指行为人将自行车藏匿在自家院落等他人难以找到的场所以达到排除他人使用专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加锁和藏匿行为是否涉嫌违法,需结合特定的情境进行具体的分析。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非租赁期间发生上述行为,就可能涉嫌对共享单车的盗窃与侵占,行为人就有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媒体近期报道的发生在北京和上海的两起案例就是明证。北京的两名护士因其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最终被公安机关视为盗窃行为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上海某务工人员为方便自己用车,未经许可私自将一辆摩拜单车搬回自己住所,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对共享单车的排他性支配和占有,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财产的占有权;而隐匿单车行为可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盗窃。目前从一些共享单车违法犯罪的案件来看,通常对加锁与藏匿行为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给予行政处罚。
(三)情绪性破坏
与上面两种行为不同,单纯的破坏行为不以占有为目的,其特点是是通过拆除、折损、烧毁等暴力手段对共享单车进行毁灭或损害,致使共享单车的使用价值遭到损毁以至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目的,从行为来看此种手段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这种破坏行为的结果造成共享单车无法使用和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本质上是对企业拥有的特定财物所有权的侵犯。目前,许多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对共享单车实施暴力拆除、焚烧、丢弃等行为,这些具有明显故意的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完全可以被界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对这类案件调查的结果来看,行为人故意破坏单车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是利益问题,即共享单车的出现对某些提供同类竞争性服务人员的利益造成冲击,减少了这类群体的收入,其中一些人怀恨在心故意报复。另一种是共享单车在交通道路及附近无序乱停乱放,影响了正常交通和居民的出行,一些居民出于气愤对共享单车进行发泄式的毁坏。
三、依法推进共享单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造成上述乱象出现的成因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一是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不善,导致共享单车违反秩序乱停乱放,影响了居民便利出行。二是部分用户道德底线较低,在使用单车时未能确立对共享单车的爱惜、保护意识,甚至有意破坏。三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未能明确责任,政府管理部门缺乏出面管理的手段和责任。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出现及其运行对原有的法律法规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促进共享单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多方共赢就必须从健全法律法规着手。
(一)针对不同主体,明确各自责任
一是对共享单车营运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乱停乱放、过度投放和回收失衡现象实行问责。共享单车营运者既是车辆的所有者同时也是车辆营运活动的受益者,因此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共享单车营运者未能履职尽责,则应由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对其问责。二是对共享单车使用者,如果发现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需要采取提醒、警告、惩戒等措施直接追责用户。三是对共享单车使用中出现的交通事故,需要根据肇事原因并参照机动车租赁交通事故处理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追责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和共享单车企业两方面的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判定。四是如果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单车存在缺陷或者未尽提醒义务等过错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确定停车区域,管控车辆投放
一是针对单车停放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办法进行有效管理。例如,可以安排各种标识和标牌明确共享单车停放区域,约束和规范共享单车经营企业和用户的行为,从制度上预防和堵住乱停乱放的漏洞。通过这种预先告知,一方面可约束经营者和用户规范停车,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在追责过程中出现纠纷扯皮现象。二是针对不同单车经营者之间缘于各自利益诉求引发的无序竞争导致的区域投放或废弃回收中存在的混乱无序状态,以及车辆过度投放、大量闲置占用路面资源造成的拥堵现象,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针对单车投放与回收事项的有关规定,以减缓或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三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道路资源情况制定共享单车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确定该地区共享单车可投放数量,以避免过度投放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个共享单车企业单车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对管理较好的单车企业增加投放指标,同时严格限制管理不达标的企业。
(三)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单车犯罪
运用现有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条款严厉惩治各种破坏、私占私用共享单车行为,维护共享单车企业及广大用户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打击共享单车犯罪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必须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及时做出适当的合理合法解释,以新的思维和办法应对新出现的复杂的不法行为。于此同时,应该明确打击共享单车犯罪的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避免可能出现的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的相关执法部门推卸责任的现象。
共享单车的出现,一方面带来了交通方式的新业态并给居民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对居民素质、企业管理能力和政府社会管理能力提出的新的挑战。针对上述種种破坏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与管理混乱现象,我们必须从法律、道德、管理等多方面着手采取综合措施,唯有如此才能保护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有序、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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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显,北京市第20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