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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失信数据前宜规范告知

2018-04-18市政协无党派人士界

检察风云 2018年6期
关键词:异议诚信当事人

市政协无党派人士界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在社会各方参与,重在信用信息的充分和有效使用,重在形成整個社会关注信用的良好氛围。其中,信用信息正确与否、合理与否事关信用体系本身是否权威、是否有效。如何做好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尤其失信信息的录入工作是信用体系运行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

当前本市正在制定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尽管条例中已经明确指出了作为信用主体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知情权和异议权,但是由于知情主要靠查询和处理其他事务过程中被告知、不够及时,同时异议提交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较多,会影响当事人信息传递的顺畅性和沟通的有效性。为此,对本市信用失信信息录入前实施规范告知,我们认为此举益处颇多:

1. 通过告知可以充分体现信用的权威性。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尊重,又体现了信用体系的严肃性、严密性,还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次宣传和推广工作。

2. 通过告知可以提高相关部门对信用失信信息归集和录入工作的重视,提高工作质量。失信信息的录入实际上可以视作为一种处罚和惩戒措施,通过引入当事人的参与和对质的程序,可以营造相互监督和制衡机制,防止和避免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中的随意、任性和失误。

3. 通过告知可以提高当事人对信用的重视程度。使当事人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尤其是了解失信的原因及其后果,可以提醒其如何避免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犯重复性的错误,可以让其充分认识自身在诚信方面的不足,如何及时改正、引以为戒。

4. 告知不影响部门对失信行为确认的权力。我们充分认识到,相关部门依据当事人失信行为,对当事人的信用信息予以变更,并且录入其公用信用失信信息库,有告知的必要性,但是其行为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有固有的权力。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由于增加告知程序,会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包括如何寻找和通知当事人,如何处理其提出的异议,包括遇到老赖而“引火烧身”,但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跨过这些坎。

有关政府和公共机构对当事人的失信信息归集中必须严格加以确认,建议在正式录入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该至少包括:失信信息产生的原因,录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对当事人会造成的制约和影响。

信用疏忽后失信信息被及时告知,会进一步强化信用意识,促使大家认识到信用影响会无处不在,信用行为会时时发生,也会提醒自己举一反三、防止失信,防止类似情况重复发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人人关注自身的信用,诚信做人、做事,避免失信,共同营造互信的社会环境。信用失信信息录入前规范告知,看似是很小动作,但是其在上海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会很大。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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