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
2018-04-18孙连滨
孙连滨
【关键词】法律文化 依法治国 法治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千年历史积淀,具有独特的文化特征与法律品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早在西周就已经萌芽,直至清朝末年,历经数千年的发展演变,形成了众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这些成果融合了我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制思想以及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体现了我国历史长河中众多有价值的法律制度与实践案例。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法家、墨家思想为典型代表,同时结合了神权法思想及道家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一些思想精髓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诸多价值理念不谋而合,如法家思想中的“唯以法治”与当下的“依法治国”,“法不阿贵”与“公平正义”,儒家思想中的“民为邦本”与现代社会中的“法治为民”,“德主刑辅”与“无讼是求”“调解制度”等。
要批判性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其中在坚持依法治国方面提到,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离不开法治理念的引领作用,要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势必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方面内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千年发展与积淀,存留下诸多思想精髓,具有传承性及稳定性特征。要充分挖掘我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过程凸显了其浓厚的历史性、遗传性特征,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也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变异性特点,在时代发展的今天依然可以推动我国现代法律的发展。比如,“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同时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其中存在许多背离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思想,比如封建特权思想、随意立法改法倾向等。因此,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当批判性地继承,消除和摒弃其中的消极部分,发扬、利用积极部分,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弘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天人合一”“民本主义”“义利观”等思想,表达了“唯以法治”“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德主刑辅”等法治理念。除此之外,还形成了“明德慎罚”“以和为贵”“刑无等级”“明正典刑”“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等多种法治观念与治国思想,融合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与现代法治价值取向一致,对于此类传统法律文化,应合理继承。例如,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是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传统法律思想。另一方面,要摒弃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一些“轻法治、重人治”“礼主刑辅,明刑弼教”等错误思想,这类思想对国家法治建设非常不利,应及时摒弃。
要注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精神的合理“对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以及专家学者针对西方法治思想中法治构建与运行原理、理论、实践等方面进行了大量而广泛的研究,吸收了西方一些诸如“人民主权论”“权力制约论”等积极法治精神。在与西方现代法律精神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继承、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首先,要科學借鉴西方高科技领域的法律制度,加快科技进步发展,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带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的发展;其次,要大胆吸收有关西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借鉴社会保障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再次,要适当汲取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文化,合理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文化的共融性,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搭建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桥梁。这一过程并不是一味照搬复制西方法律文化,而是要在分析、鉴别、评价、批判的基础上吸收有益于我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部分,避免“东施效颦”“南橘北枳”等现象的发生。
让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精神合理“对接”,注重“本土化”吸收,在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运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合理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优秀成果,构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实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将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体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之中
所谓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指我国经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形成,符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的法律文化总称。其中包括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扬以及对西方先进法律文化的借鉴和吸收,为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发展领域发挥重要的规制作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能够进一步体现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使之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融合的过程,也是我国法律文化不断“内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动性作用。要进一步体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就要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质资源,结合实际优化创新,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系列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现代法治理念。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历经岁月涤荡纵横千年,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是紧密相连的,同样,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也应与我国当下国情相结合,打造出融合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先进法律文化。
经过几十年的法治建设,我国在制度性法律文化方面已经初具规模,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法律设施建设,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律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程序及执法程序的实施保障方面的问题、部分执法主体界定不明的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不仅仅要注重立法,还要强调程序性法律的规范。
将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体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将优秀的、积极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到法律规制过程中。在立法、司法、执法等主要环节体现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等传统法律思想精华,实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参考文献】
①许旭:《中华传统法文化精髓及当代价值研究》,《学术论坛》,2016年第4期。
②钟桂荣:《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合理性的反思》,《东南学术》,2015年第2期。
③马戈涵:《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意蕴与实现路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