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工智能对法院类职业的挑战与应对
2018-04-17何昕航章琬茹陈山
何昕航 章琬茹 陈山
关键词 法律 人工智能 法院类 职业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 项目号: 201710636001) 。
作者简介:何昕航、章琬茹,四川师范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科研助理,研究方向:教育法治、法学教育等;陈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犯罪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277
一、法律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采用人工方法制造的,能做出智能行为的类人智能(类人智能指的是具有‘发现和觉察功能的计算机,即能够从数据中生成特征量,并对相关现象进行模型化处理的计算机)”。按照机器是否拥有自我意识、能否独立思考问题为标准,相关研究领域将人工智能分为了“强人工智能”与“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等级的机器,不仅要具备人类的某些能力,还要有知觉、有自我意识,可以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相对地,“弱人工智能”则表现为:计算机并非拥有心智,仅能够通过其有限的智能解决一些智力问题。由此,我们认识到人工智能对所有需要人的智能的行为领域都将产生颠覆性的改变,法律行业自然也不例外。立足于对人工智能定义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人工智能是指:借助计算机,以大数据为基础,以深度学习为特征,通过自然语言理解、生物特征识别等方法实现智能决策,并最终提高法律工作效率的类人智能。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构建法律推理的模型、法律信息系统、法律知识工程、法律专家系统,运用证据推理进行论证和决策、多重角色参与法律推理,进行自动化法律文书分类和总结、辅助立法活动等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2016年,法院案件数量持从61万余件增长为1566.22万件,案件总数增长了26倍。与此同时,办案法官的数量从最初的约3.9万人,到2016年变为21万人,法官人数增长5倍,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的增长速度数倍于办案法官的增长速度。收案数量快速增加的情况已经由个别法院的“诉讼爆炸”,演变为各大城市、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普遍现象,这些地区法官的人均结案数数倍于全国平均水平,从过去的年结案一两百件到现在的人均年结案将近四百件。司法审判繁重的工作量,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从繁杂的固定式工作内容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运用上。
二、法律人工智能在法院类职业领域应用的现实图景
综合目前各法院对法律人工智能的适用状况,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法律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的应用现状:
(一)实现智能审判
智能审判指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作为支持,通过一系列手段方式实现网上立案批量化、审理裁判智能化。苏州中级法院率先探索了智慧审判新模式——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为核心,构建智慧审判一体化集成解决方案。在新模式的构建中,苏州中级法院打破了传统法院利用人力或简单信息化的工作方式,通过人工智能中的语音识别、语音合成、语音转换等技术,使得智能审判成为可能。具体表现为:(1)电子卷宗。主要表现在立案环节,机器通过扫描的方式将当事人的材料生成电子卷宗,利用OCR识别技术转换为结构化流程,自动回填立案信息,节约50%以上立案时间。立案完成,云柜系统将纸质卷宗准送至相应审判部门,实现电子卷宗在审判系统中的流转。(2)数字法庭。数字法庭即庭审智能语音系统能利用人工智能语音识别、语音转换技术实现庭审语音直接转换为文字,在转换过程中可以自动标注发言人角色,并与人工辅助修订同时进行,并对庭审中发言人的发言内容进行完整、详细的记录,免除了书记员理解、归纳的过程,使得庭审笔录更加客观真实,便于法官事后的调解工作和判决书的撰写。
(二)证据分析
证据分析是指对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合法、合规性校验以及证据链完整性的审查判断。随着司法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2017年,上海高院研发出一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軟件”,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简称“206”。它从统一证据标准、制定证据规则、构建证据模型三方面入手,根据证据“三性”要求克服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差异性、局限性、主观性,提高证据审查判断的科学性、准确性。目前,“206”系统已经初步实现了智能识别和自动校验的功能,即:对各种证据的印刷体文字、部分手写体文字、签名、手印、签章、表格、图片等智能识别、定位和信息提取,对单一证据实现了自动校验。“206”的应用首先能够解决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其次,由于该系统具有校验、检察、监督功能,可以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瑕疵与矛盾,及时提示办案人补正或作出说明,确保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
(三)辅助量刑
辅助量刑是指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程序中,计算机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量刑。2006年,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软件系统,据其介绍,法官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后,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程序中,计算机就会根据储存的法律条文,对被告人做出适当的量刑,量刑结果可以精确到日,从而实现量刑的数字化精确化。但大众对该软件系统存在较大争议,其在实践中的准确度和精确度仍有待考量。
三、法律人工智能对法院类职业的挑战与应对
(一)法律人工智能对法院类职业的挑战
根据法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我们认识到,部分工作已经可以由法律人工智能替代,而部分职业的工作仍需要法律人亲自完成。
1.重复性、机械化工作将被取代
对于法官类职业来说,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要求法官必须完全从行政事务中抽离出来,专注办案,提高司法效率,仅有效行使审判权。但繁杂的行政性工作与少量的司法辅助人员形成了显著矛盾,加之法律人对于职业的要求日益增加,很少再有法律专业人士愿意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法律人工智能的作用得到了很好体现。由于司法辅助工作多为重复性强、机械化的工作,例如宣布法庭纪律、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记录庭审内容等,均可以通过算法编程,交给法律人工智能完成。由此,书记员则可以从自己的庞杂工作中脱身,辅助法官助理完成部分工作,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2.客观性、模式化工作将被压缩
对于法官类职业来说,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我们意识到对于固定化、模式化、客观性强的工作,法律人工智能已经可以完成。例如法律文书的撰写、证据的审查、基本法律问题的解答等,都可以将其模式化,由专家团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数据库中的数据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所需材料和样本,使其完成上述工作。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人工智能自我学习的能力也将不断完善,对于无需法律人价值判断和创造力的工作,均可以交由法律人工智能完成。
(二)法律人工智能的应对
1.具备法律理性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接受过大体一致的法学教育。所谓大体一致,即虽然所受教育的层次、水平会有一定的差异,但其所习得的法学基本概念、范畴、知识、逻辑、原理、思维等是一致的。这些法学教育使得法律从业者构建了理性的法律能力,能够区别于普通人,用法律人的思维思考问题。其次,法律从业者以一定的法律体系为执业依据。其表现在面对同一案件时,即使不同的法律人解读的出发点不同,但其都是根据客观事实,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而非依据常人所理解的常识进行简单臆断。
2.拥有法律精神
事实和法律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掌握的最基本的两样东西。就事实的认定来说,主要是基于证据以及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进行事实认定。首先,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进行认定(这项工作可以借助前文提到的辅助办案的人工智能完成)。其次,法律人还应当本着以谋求公正为诉求的价值精神,避免对事实认识的浅尝辄止,被表象所迷惑,成为邪恶的帮凶。就法律的认知来说,法律人需要运用法律的既有规定来认识案件事实,也要依照法律的既有规定来处理案件。这需要法律人对于法律有诚挚的理解,而这样的理解就建立在其具有良好的法律价值精神和价值运用的能力,能够始终敏锐的察觉出推动公平正义实现的正确做法,并将之付诸于现实。
3.具备一定的法律敏感度
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也会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法律人的工作不仅仅在于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还需要根据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制定法律、创造法律。这要求法律人拥有强大的法律敏感度,对社会现状和问题的认知,以及丰富的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即使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其能够完成深度学习中自我学习的功能,法律人的法律敏感和创造能力也是人工智能无法比拟的。
人工智能已经逐渐融入了人类的生活中。法律人工智能技术改变着法律行业的思维方法、运作方式,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局限,强人工智何时的到来仍无定数,部分与价值精神、道德观念相关性较强的法律职业仍需法律人亲自完成。找到应对人工智能给法律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方法,改善现阶段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模式,则是未来的法律人不被时代所淘汰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日]松尾丰.人工智能狂潮——机器人会超越人类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
[2]闫志明,等. 教育人工智能(EAI)的内涵、关键技术与应用趋势——美国《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和《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规划》报告解析.远程教育杂志.2017(1).
[3]刘潇.“案多人少”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山东:山东大学.2016.
[4]刘尚平.法院困境与司法改革的出路.湖南:湘潭大学.2005.
[5]张素莲.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论法律类职业院校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电子测试.2013(8).
[6][英]理查德·萨斯坎德. 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北京:北京大学沪版社.2015.
[7]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法学评论.2011(5).
[8]龙飞.美国佛罗里达州司法发展战略(2009-2015年).法制资讯.2013(6).
[9]黎曉露.论我国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商研究.2016(3).
[10]胡郁.人工智能与语音识别技术.电子产品世界.2016(4).
[11]严剑漪.揭秘“206工程”:法院未来的人工智能图景.上海人大月刊.2017(8).
[12]高菲.基于机器学习的计算机辅助量刑初探.华东政法大学.2015.
[13]卓泽渊.法律人的价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律评论.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