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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提案及复文

2018-04-17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分配制度分配调节

一、初次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适当提高劳动占比,“能挣多少挣多少”

在初次分配环节,应该以鼓励提高效率、创造财富为主,把蛋糕做大。重在激发投资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对一些企业高管限薪不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应允许他们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取酬。同时,初次分配也要兼顾公平,在提高效率、降低其他成本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

二、再分配加大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差距,“能征多少征多少”

二次分配应在区分企业积累与个人收入特别是企业主收入的基础上,对企业减税以利促进企业发展和财富创造,对高收入者增税以利促进社会公平。包括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開征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税率的确定应同时考虑国情与世情,能征多少征多少,既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也要防止把富人赶到国外。

三、三次分配提倡献爱心,发展捐赠和慈善事业,“能捐多少捐多少”

受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资本、人员、财富流动和企业竞争的影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收入调节需要“左顾右盼”,调节的方式和力度不能不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难以达成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理想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积极鼓励和促进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分配。我国慈善捐助指数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甚至低于人均收入低于我国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更应该大力倡导慈善捐助,通过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除了提高国人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社会的氛围之外,应当进一步采取政策措施,鼓励慈善捐助行为,如对个人捐赠的款项给予纳税扣除或税收抵免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收入分配是民心所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党和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明确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方向,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加快健全税收等调节机制,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要求。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提出实施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等七大群体激励计划,以及包括就业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等在内的六大支撑行动,通过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功能,带动全社会创业、创新、创富的动力和活力,促进更多人群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为新常态下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研究改革举措,出台了一批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差距奠定了基础。

一、关于不断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从基尼系数看,2008年以来,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连续7年下降,从最高值0.491降至2015年的0.462,虽然2016年略有上升,但并没有改变总体下降的趋势。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持续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由2010年的2.99倍缩小到2016年的2.72倍。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状况总体向好。但是,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绝对值仍处于较高水平。对此,立足于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确保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十年倍增目标的基础上,逐步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更加注重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作用。贯彻落实国发〔2016〕56号文件,针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群体,进一步优化分配政策,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增收环境,不断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二是更加注重再分配政策的调节和托底作用。深入东、中、西部典型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企业、社区、乡镇以及不同类型低收入群体意见,研究提出了促进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增收的政策建议。

三是更加注重改革的统筹推进。发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配套改革”的任务部署,印发《2017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发改办就业〔2017〕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发改就业〔2017〕0503号),强调综合施策,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各项改革协调共进。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继续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针对城乡居民增收面临的新风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配套改革,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一是分群体施策带动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组织开展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试点,鼓励地方先行先试,优化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等七大群体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通过实施试点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二是不断完善再分配调节体系。全面梳理当前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运行情况,评估再分配调节政策效果,研究提出新常态下再分配调节政策的总体取向、政策优化方向和具体实施路径。三是完善收入分配工作联动机制。依托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间改革进展协调机制,搭建部门沟通的工作平台,以平台为基础共同抓大事、谋大事、议大事,力争改革和政策形成合力。

二、关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

在提案中提及的“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报酬占比”一直是国家发改委工作努力的方向。国家发改委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落实企业自主分配权,推进职工工资随经济发展实现稳步增长。

一是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1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0.8%。

二是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截至2016年底,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191万份,覆盖企业341万户,涉及职工人数约1.78亿人。

三是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建立了以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提供信息指引。2012至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从46769元增加到67569元,年均增长9.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7.4%,比同期经济实际增速快0.1个百分点。广大职工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指导地方加快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增强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性。二是继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分类指导,大力支持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高协商质量。三是继续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增强制定发布工资指导线的科学性、权威性。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更好地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提供指引。

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对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本世纪初,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普遍实行了年薪制,探索建立了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薪酬分配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重点从薪酬确定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将薪酬与责任、风险和贡献匹配起来,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相挂钩,推动形成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分配关系。同时,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控,实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同时,适应职业经理人制度改革进程,积极研究规范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分配。

四、关于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在提案中提出的“对企业减税、对高收入者增税、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是国家发改委这几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不断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着力提升政府再分配调节能力。

一是完善并落实各项企业减税优惠政策。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无论是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还是前期已经试点的行业,以及原增值税行业,都实现了减税,2016年营改增试点累计减税5700多亿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2017年4月,将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16年起取消研发活动领域目录限制,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并简化审核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相关研发鉴定证明。2017年4月,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二是不断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社会上要求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呼声,从政策和征管两方面着手,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针对一些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开支生活消费支出、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作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明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拍卖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影视人员、部分垄断行业、事务所、俱乐部的高收入个人等,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实行重点管理。

三是深入研究开征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问题。收集、梳理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征收上述税种的通行做法,并积极关注相关国家税制发展趋势。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是,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对政府综合治理能力要求比较高,比如需要全面、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需要对各类财产进行合理估价,需要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条件,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目前仅不动产实行依申请登记,也尚未实现部门间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对居民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更无从掌握,财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开征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发挥税收政策对调节收入分配,振兴实体经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积极作用。二是继续从税制和征管两方面着手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优化税制要素,适当平衡资本性收入与劳动性收入税负水平,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建立健全自然人登记制度、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法律保障、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个人收入及财产信息系统等,构建税源监控机制,确保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落实到位。三是从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国际遗产税、赠与税发展趋势出发,进一步深入研究我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问题。

五、关于鼓励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为鼓励和促进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内容的第三次分配,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了鼓励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均规定,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按当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税前扣除,个人允许按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予以扣除。二是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大对企业捐赠的支持力度。三是出台了公益股权捐赠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了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的所得税特殊处理政策,即對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的行为,以其历史成本价格确定转让收入,相当于免除了企业在捐赠环节的所得税负担,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企业进行股权的公益捐赠。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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