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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饭回家被解雇,员工向单位讨说法

2018-04-16心晴

女性天地 2018年4期
关键词:赔偿金米饭仲裁

心晴

带饭回家被定性为窃取财物

刘玉梅是北京市一家电子厂的餐厅厨工。2017年6月20日下午,在厨房忙活一天的她感到身体很疲惫,再加上操作间里闷热无比,她没有胃口吃饭,就打包两碗米饭带回家。

到了大门口,保安让刘玉梅打开包例行检查。当保安看到那袋米饭时,便问刘玉梅有没有物品放行单。刘玉梅说:“我每月都向公司缴纳伙食费,今天身体不舒服,不想在厂里吃,想带回家吃,难道这也违反厂规吗?”保安说:“违不违规不是你说了算,我要向安保科反映一下。”说完,保安拨通了领导的电话,把刘玉梅带饭回家的情况作了汇报,然后扣下米饭,把刘玉梅的工号、岗位记了下来,就让她回家了。

第二天,刘玉梅刚上班,人力资源部就通知她被解雇了,理由是她窃取公司财物,即私带餐厅的米饭回家。刘玉梅感到很意外,拼命恳求部门经理看在她是老员工的份上,换一种处罚方式,然而部门经理也一样无能为力。

在厂里干了五六年,如今却因为两碗米饭被开除,刘玉梅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她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她来到主管人事的梁副总的办公室。

梁副總问她有什么事情,刘玉梅把解雇通知书放到办公桌上,然后解释了那天打包米饭回家的原因。梁副总说:“公司的制度就是底线,不能为任何人松动。别说是两碗米饭,就是一针一线,那也是公司的财物。今天公司为你开了口子,放你一马,明天就有人把机器搬回家去了。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公司这样做就是防微杜渐,以儆效尤!”

刘玉梅愤愤地说:“再严厉的制度也得有些人情味,这些年为什么这么多员工都辞职了,就是因为公司制度太无情!”梁副总说:“制度无情,适者生存,公司和员工也是互相选择的,你还是另谋高就吧!”被梁副总下了驱逐令,刘玉梅只好从办公室退了出来,走出工作多年的工厂。

随后,她来到工厂附近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李律师听了刘玉梅被辞退的经过,表达了他对这起事件的看法。

李律师说,现在很多公司制度很严苛,有时严苛到不近人情的地步,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员工上班中途去厕所不得超过5分钟。刘玉梅在身体不适没有进食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碗米饭回去吃是符合常理的,即使公司确实有相关的规定不允许将食堂饭菜带走,这个行为也没有达到严重违规的程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不能因此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今公司强行解雇刘玉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李律师建议刘玉梅通过劳动仲裁为自己维权,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甚满意,还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刘玉梅说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单位解雇员工不能太任性

刘玉梅回到家,丈夫陈二海也下班回来了。看到妻子脸色不对劲,陈二海忙问发生了什么事?刘玉梅说:“我被单位辞退了!”陈二海忙问:“干得好好的,为啥被辞退了?”刘玉梅说了被辞退的原因和经过,陈二海气愤地说:“这也太荒唐了吧!因为两碗米饭被撵走,这叫什么事!”刘玉梅说:“我想和他们打官司,你觉得怎么样?”

听妻子这么说,陈二海反倒有些担心:“人家是大老板,有的是钱,咱们小老百姓能斗得过他们吗?”刘玉梅说:“不争馒头争口气,斗不过也得斗,要不他们太嚣张了!”

陈二海说:“算了吧,打官司费时又费钱,咱们还是认了吧,再找个活儿干,挣钱才是硬道理。”刘玉梅斥责丈夫说:“亏你是个男人,老婆让人欺负了还要把头扎到肚子里。”陈二海见妻子上火了,就哄她说:“你想折腾就尽管折腾吧,我好好挣钱给你做后盾!”刘玉梅这才转嗔为喜:“这还差不多!”

随后,刘玉梅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在仲裁申请书中,刘玉梅写道:电子厂对员工的处罚分为记过、解雇等级别,而她对待工作向来勤恳,无任何违规行为。当日她因为身体不适,没有吃晚饭,强撑着身体完成工作任务后,打包了餐厅的两碗米饭,财产价值不足1元。且电子厂已经扣下米饭,实际上未造成任何损失,更不用说是重大损害。电子厂却依据《员工手册》第44条“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将她辞退,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雇,因此请求仲裁委裁令电子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2万元。

过了几天,刘玉梅接到了电子厂人力资源部经理打来的电话。经理说,如果她撤回仲裁申请,且在员工大会上做个检讨,厂里就给她一次重新改过的机会,允许她重新回厂里上班。刘玉梅拒绝了这个提案。她说:“家有家法,厂有厂规,犯错了受到惩罚我也理解,可公司拿员工不当人看,动不动就用开除、解雇等手段对付员工,让人很寒心,我已经被伤透了心,不想再回去了。况且,我也想为自己讨个说法,给公司提个醒,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把员工放在第一位!”

见刘玉梅铁了心要走仲裁这条路,经理说:“打官司耗时耗力,如果你撤回仲裁申请,公司就补偿你两万元。”这个提议又被刘玉梅一口回绝:“不是我的一分也不要,属于我的一分也不能少,我该拿多少补偿,让法律来裁决吧!”刘玉梅的话掷地有声,部门经理改口说:“既然这样,公司就奉陪到底,厂里有的是钱,你要是能打赢官司就放胆来拿吧!”说完,对方挂了电话。

2017年7月15日,北京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通知书。仲裁委认为,电子厂虽有权解雇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但解雇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雇员工,裁令电子厂向刘玉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2万元。电子厂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2017年8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刘玉梅在当天生病的情况下,从餐厅打包两碗米饭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以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电子厂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故判令电子厂向刘玉梅支付经济赔偿金6.32万元。法院判决下达后,电子厂没有上诉。最终,刘玉梅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成功。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公司有权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解雇理由不能太任性。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应该多一点人性化的考虑,把握好尺度。公司以“带饭回家即窃取财物”此种牵强的理由解雇员工,会极大地损伤员工的积极性,影响公司的形象。公司在作出此类决定的时候,应考虑这一潜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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