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致使句的语义推衍:以“使”字句和“把”字句为例*
2018-04-16吴平
吴平
北京语言大学英语学院wuping@blcu.edu.cn
田兴斌
铜仁学院国际学院trengdep@aliyun.com
1 引言
吕叔湘在[13]中用到(1a)这一“把”字句,认为这句话“循规蹈矩”的说法是“使(得)”句(1b)。
(1) a.一个春节把孩子们的心都玩儿野了。
b.一个春节使得孩子们玩儿得心都野了。
吕先生并没有具体地解释为什么(1a)可以用(1b)表达,换言之,(1a)与(1b)之间存在替换关系,也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1b)比(1a)更显得“循规蹈矩”。但是,我们至少能够推出两点结论:其一、(1a)与(1b)之间存在着语义相近的句式转换关系,其二、(1a)与(1b)在语义上并不是完全等同的。
(1b)中使用的“使得”和“使”字句中表致使义的“使”通常在词典中被列为两个独立的词条。即使同表致使义,不同词典对它们用法的描述并不一致。例如,[12]认为“使”带兼语,“使得”带宾语(见第432–433页);[14]则说二者都带兼语(见第657页)。根据[16],第82–85页对相关语料的调查,表示致使义的“使得”和“使”的用法分布基本重叠。因此,“使得”可以看作“使”的变体形式,合并到“使”字句之中。
本文将在形式化的事件语义理论框架中对表示致使义的“使”字句和“把”字句的句式语义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吕叔湘先生所提出的语言现象予以更系统和深刻的解释说明。具体地,下文将首先详细讨论并描写“使”字句和“把”字句的事件结构,在此基础上对两种句式可替换原因予以探讨,进而对它们的语义差异做出分析。
2 事件语义结构的分析方法
形式化的事件语义理论遵循逻辑语义学的意义组合性原则(Principle of Compositionality of Meaning)。这条原则有多种阐释方式,我们采用的是当代形式语义学家Barbara H.Partee的表述方式:
(2)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意义及其句法组成方式的函数共同决定的。([4],第281页)
从(2)的定义可以推断出,句子作为一种表达式,其意义由其组成部分的意义以及这些组成成分的句法组成方式共同作用实现。
在此基础上,事件语义学把句子的意义解释为事件结构。以表示结果义的句子为例,Rothstein认为这一类事件结构可以看作是两个具有合取关系的子事件所组成的复合事件([5,6]),如(3)所示,语句(3a)各组成部分的事件语义及组成过程如(4a)–(4c)所示。Rothstein从语句的语词组成部分的事件语义出发,展示出语句的语义如何从其所包含的词汇语义逐步组合得到语句语义的事件推衍过程。其做法改变了事件语义研究停留在语句层面、做静态事件讨论的传统。
上面提到过,语句(3a)表示一个复合事件,由(3b)中的两个子事件组成,其事件结构为(3c)。在Rothstein这里,若用α和β分别代表两个子事件中的谓词Paint和Red,那么这两个谓词的事件结构分别是(4a)和(4b),二者的合取式是(4c)。按照上述分析方法,一个事件结构的意义主要由谓词承担。(4c)中,Agt(e)=x和Th(e)=y表示事件e的施事和客体分别为x和y。根据[2]的聚合语义,(4c)中的符号“∪”表示加合两个子事件的合取算子。因此“e=e1∪e2”表示句子事件e由两个子事件e1和e2组成,e1是“paint”事件,其施事为x,受事客体为y,e2是“red”状态,客体为y。1对Rothstein事件结构推衍方式的详细解释参见[18]。
Rothstein对两个谓词词条α和β的描写方式受到了Kratzer([1])和Marantz([3])提出的域外论元理论的影响。域外论元理论坚持认为,转换生成语法意义上的域外论元不是动词的论元,只有域内论元才是动词的论元,因此,按照Rothstein的描写方式,域外论元与动词的事件结构是完全无关的。再如(5a)–(5c)中的break类非宾格动词break、fly和melt所对应的事件结构分别是(6a)–(6c):
但是,域外论元理论是有缺陷的。比如break类动词还有(7a)–(7c)的用法。这是否意味着此类动词都需要用一个以上的词条在词典中标注呢?
从语法描写的经济性原则出发,如果能用一个词条来概括就应该避免用两个词条。因此,我们所采用的描写方法是,无论在(5)中还是在(7)中,break类动词的基本事件结构都是(8a)–(8c)的形式。
只不过在(5a)–(5c)的情况中,其域外论元可以通过一个合取项λx[...∧Agt(e)=x]被引入。依照这样的思路,前文(4a)中对“paint”事件结构的描写由(4a)修正为(9a),(4c)的α+β式被修正为(9b):
以下对汉语“把”字句和“使”字句事件结构的描写都将采用我们对Rothstein描写方式的修正方案。
3 “把”字句的事件结构
“把”字句的句式语义可以分为表处置和表致使两大类。我们所关心的表致使类“把”字句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见(10)中两例情况([16],第114–123页):
(10a)中的动结式短语“灌醉”可以分析为“灌”和“醉”两个事件谓词,前者指示活动事件“酒灌刘强”(不是“*刘强灌酒”),后者指示结果事件“刘强醉了”。这里面,致使事件谓词“灌”所表达的行为由其致事“酒”发出,我们称这类句式为致事指向“把”字句。相比之下,(10b)中动结式短语“喝醉”虽也可以分析为“喝”和“醉”两个事件谓词,但前者指示活动事件“刘强喝(酒)”,不是“*酒喝(刘强)”。这类致使事件谓词“喝”所表达的行为由事件e1中的客体发出,我们称这类句式为客体指向“把”字句。与致事指向“把”字句相比,客体指向“把”字句是更加典型的致使句式。
Williams提出,汉语动结式短语可以视为方式加结果的复合谓词。([7])若以“踢断”为例,“踢”是方式,“断”是结果。按照Williams的分析方法,整个动结式短语可用α表示,其中的前一个谓词称为方式谓词(means predicate),这里用VM表示;后一个谓词称为结果谓词(resultpredicate),这里用VR表示。“踢断”的词条信息是:[[α]]=[[VMVR]]=[[踢断]]= λe[∃e1[∃e2[CAUSE(e,e1,e2)∧踢(e1)∧断(e2)]]]。需要注意的是,Williams把汉语动结式中谓词的事件结构都描写为既不带域外论元也不带域内论元的表达式,但我们认为,这类复合谓词都是带有一个论元的谓词,因此在我们的描写中,复合谓词带有一个论元,如“喝醉”的语义表达式为:λe[喝醉(e)∧Agt(e)= 刘强]。
(11)(10b)完整的事件语义推衍过程
语义的刻画可以有精细和粗糙之分。(11)中对于“喝醉”的刻画显然是比较粗糙的。事实上,(11)中,第二个子事件“刘强喝醉了”本身又是一个复合事件,可以进一步地分析做由两个次子事件构成,即:“刘强喝(酒)”和“刘强醉了”。(12)客体指向“把”字句的事件结构
从(12)的图示能够看出,这类“把”字句的事件结构是合取加嵌套的复杂事件结构。整个句式的事件由两个子事件组成,“把”虽然句法上处于前一个子事件之中,但是它的语义也关涉到后一个子事件的事件信息。后一个子事件本身又是由活动事件和结果事件组成——这表明后一个子事件具有完成事件的性质。
但是,尽管(10a)和(10b)都是表示致使义的“把”字句,由于句中动结短语的性质不同,致使的方式也不同,因此这两个句子中“把”的词条信息会有所不同。
第一个子事件的客体在(13a)中与第二个子事件的客体同指,但在(13b)中则与第二个子事件的施事同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e1的致事x不仅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事件,如(14):
(14)做梦考上大学把刘强笑醒了。
这种情况下,e1本身就是整个事件的致事,e2是客体,e1致使e2,e1与e2之间致事与客体的同指关系也随致事的事件化而消失。(12)的事件结构因此简化,即(15)。
(15)事件致使类“把”字句的事件结构
致事事件化对“把”字的事件结构产生了三点影响:其一、不需要再规定事件e1的致事是谁,即不需要Causer(e1)=x等规定,两个事件之间的致使关系已由(13)中“把”字词汇语义中的合取项“CAUSE(e1,e2)”交代,不需特殊规定;其二、e1与e2之间致事与客体的同指关系既已消失,便不需要再做Th(e1)=Th(e2)或Th(e1)=Agt(e2)的规定;其三、e1作为事件本身需要被定义。因此,事件致使类“把字句”中“把”的词条信息为(16):
(16) λP[λQ[λe[∃e1[∃e2[e=S(e1∪ e2)∧ Q(e1)∧ P(e2)∧ CAUSE(e1,e2)]]]]]
4 “使”字句的事件结构
从句法结构上看,“使”字句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NP1+使+NP2+VP”,如(17)所示,出现在“使”字前的是名词词组;另一类是“NP1+VP1,使+NP2+VP2”,如(18),出现在“使”字前的是小句。两种句式中的NP2可以是普通名词短语,也可以是名物化的事件。([16],第73–74页)2感谢匿名审稿人指出这一点,(17b)为审稿人提出的语例,在此表示感谢。
(17) a.张三使李四为难。
b.这场失利使中国队小组出线基本无望。
(18) a.英·甘地被刺,使种族矛盾激化了。
b.王玮只做肉食,使刘强保持瘦身成果很困难。尽管“使”字句的句法表现形式有(17)和(18)两类情况,但是对于这个句式的语义解释通常是一致的:NP1或S(=NP1+VP1)致使NP2出现某种结果,即一个个体或事件导致另一个个体或事件出现某种结果。在此之前,刘利认为“使”有两个配价成分,“使”前部分X表示原因(或条件),“使”后部分Y表示结果。([11],第53页)刘还指出,当X表示事件时,“这类句子都可以转换成以X代表的事件为原因的因果复句”,当X为体词性成分时,“X在语义上其实与一个‘事件’相当,或者说是一个‘事件’的浓缩,就是说X所代表的实际上是由它参与而构成的一个事件,这个事件作为原因或条件造成了‘Y·Z’这一结果”。按照刘利的观点,需要对(17)做类似下面(19)的扩展才能完整解释(17)。这里我们想补充说明的是,X不一定是事件的参与者,也可能指代整个事件,如(17b)中的“这场失利”可以指代(19b)中的事件“中国输给了泰国队”,即为(17b)所示事件致使事件类的情况。
(19) a.因为张三提出了过分的要求,李四感到为难。
b.因为中国输给了泰国队,使中国队小组出线基本无望。比之刘利的做法,我们出于语义对应句法、以及“使”字句在由不同句式组成的连续统中所处的句式地位两方面考量,将“使”字句的事件结构分为两类:个体致使关系类和事件致使关系类,分别对应句法结构(17)和(18)。尽管两类“使”字句都表示由原因(或条件)致使结果的出现,但是例(17)的“使”字句是单句,表示个体形式的原因致使结果的产生,而例(18)的“使”字句却呈现的是从单句形式向复句形式转化过程的中间阶段句式,以事件形式表示致使结果出现的原因(或条件)。([16],第 80–81 页)
个体致使关系类“使”字句属于复合事件结构,两个子事件之间是致使关系。前一个子事件表示原因事件,它带有一个致事论元或客体论元;后一个子事件表示结果事件,其施事与前一个子事件中的客体同指。
(20)个体致使关系类“使”字句的事件结构:
陈宗明将(17a)的语义刻画为:([9],第165–166页)
(21)张三∧使为难(李四)∧(张三→使为难(李四))
此处,(21)的逻辑表达式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把“使为难”处理成复合谓词缺失了对“使”独立的语义解释;其次,“张三”是个体,“使为难(李四)”和“张三→使为难(李四)”是命题,用合取联结符“∧”直接合取个体和命题,此处理方式有悖于逻辑表达式的基本描写要求。我们认为,此类“使”字句中两个子事件之间的致使关系应包含在“使”的词条信息之中。整个“使”字句的句式语义是含有两个子事件的复合事件,(20)中的子事件e1是致使事件,子事件e2是结果事件,e1的客体/致事无论是个体还是名物化的事件,都与e2的施事同指。因此,个体致使关系类“使”字句中“使”的事件结构:
(22)是对吴平前期相关论述的修正。吴平([17],第160页)把“使”的事件结构描写为λy[λe[使(e)∧Causer(e)=x∧Th(e)=y]]。这种描写方式的问题在于没有反映出“使”的词汇语义实际上不仅关涉到第一个子事件,而且也关涉到第二个子事件。
按照以上分析思路,
(23)(17a)完整的事件语义推衍过程
事件致使句与个体致使句不同,表示的不是事件e1内部个体之间的致使关系,而是子事件e1与子事件e2之间的致使关系,事件e1的内部个体之间不一定要有致使关系。
(24)事件致使关系类“使”字句的事件结构
针对以(18a)为例的事件致使关系类“使”字句,樊友新([10],第196–197页)所提出的描写方式为(25):
(25)的事件结构在表达方式上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其一,逻辑关系的描写欠规范性。这表现在式首受存在量词约束的E在逻辑式中并未出现;此外,...(∃e1→∃e2)...的表达恐怕是∃e1[∃e2[(e1→ e2)...]]之误;其二,符号“→”确切地讲,表示e1与e2之间有因果关系,它与致使关系的概念不完全重合,作者对此未加任何区分或说明;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这种平面静态的描写方式没有刻画出“使”字本身的语义内容。按照我们的分析思路,事件致使关系类“使”字句中“使”的事件结构直接表现两个子事件之间的致使关系。我们用P代表致事事件的谓词,Q代表结果事件的核心谓词,此类“使”字句中“使”的事件结构可以表示为:这样一来,对(18a)的完整事件语义推衍过程应该是(27)。
从(27)可以看出,“英·甘地被刺”和“种族矛盾激化了”两部分都是独立的命题形式,“使”字的功能就是连接起这两个命题,表达两者的致使关系。
本节我们把“使”字句区分为两种情况:个体致使关系类和事件致使关系类。这两类“使”字句的语义推衍过程有所不同,“使”在两类情况中的事件结构也有差异。
5 两类句式事件语义的比较
在3–4节的讨论中,我们将表致使的“把”字句和“使”字句都可以分为个体致使类型和事件致使类型。个体致使类“把”字句还可以根据结果谓词的指向分为致事指向“把”字句和客体指向“把”字句。为方便对比,我们将“把”字和“使”字在以上几种情况中的事件结构重新列出如下:
对比(28)与(29)中表致使的“把”与“使”的事件语义,事件致使类的“使”(29a)表示两个子事件之间的致使关系,与事件致使类的“把”事件结构一致。(29b)中个体致使类的“使”其第二个子事件所描述的结果总是指向第一个子事件中的客体,而非致事,这与表客体指向的“把”(28b)一致,但非致事指向的“把”(28c)。因此,可能存在替换关系的是事件致使类“把”字句和事件致使类“使”字句、客体指向的“把”字句与个体致使类“使”字句。
比较(28b)与(29b)能够看出,这两个事件结构虽然相似,但也存在差异,(28b)中“把”要求第二个子事件必须是表示动结义的PVR,或者说是表示完成事件的,但“使”字句中第二个子事件没有此一限制条件。吴平提出,“把”字句与“使”字句之间如要进行替换则这两种句式的第二个原子事件都应具有完成事件的性质。([16],第140页)因此,虽然(17)(为方便比较,以(30)重新给出)属于个体致使关系类“使”字句,但由于第二个子事件的谓词“为难”、“基本无望”均为状态谓词,不包含终结点和内部变化,所以不能转换为“把”字句,如(31)所示。同理,事件致使关系类“使”字句(18)(为方便比较,以(32)重新给出)所包含的“激化”和“很困难”分别是完成和状态谓词,所以(32a)可以转换为“把”字句,但(32b)却不可以。
(30) a.张三使李四为难。
b.这场失利使中国队小组出线基本无望。(同(17))
(31) a.*张三把李四为难。
b.*这场失利把中国队小组出线基本无望。
(32) a.英·甘地被刺,使种族矛盾激化了。
b.王玮只做肉食,使刘强保持瘦身成果很困难。(同(18))
(33) a.英·甘地被刺,把种族矛盾激化了。
b.*王玮只做肉食,把刘强保持瘦身成果很困难。
但是,有时汉语语句虽然满足上述两个句式替换条件,但“把”字句和“使”字句的替换仍不能随意进行,如(34)所示。虽然满足了上述两个句式替换条件的情况,为什么(34)中的“把”仍然不能够通顺地替换成“使”呢?两类句式是否在其他方面还存在差异呢?
(34) a.一瓶啤酒把刘强喝醉了。
b.??一瓶啤酒使刘强喝醉了。
我们认为,“把”字句强调致使过程的变化属性和通过动作行为造成的结果,而“使”字句强调作为致使结果的状态,而非导致结果的动作行为。因此从结果的角度来看,(33a)中的“喝醉了”表示由动作行为引发的结果,更适合用在“把”字句。“使”字句则更需要由动作导致的结果的状态。从致事的角度来看,“使”字句表示某种原因导致客体出现某种结果状态,而“把”字句则表示某种外力导致客体发生行为动作上的变化,并由此致使客体产生某种结果。正如刘利所分析,“使”字句的致事“可以表示原因,也可以表示条件,其中表示原因的属于多数情况”。([11],第51–52页)我们赞成“使”字句的致事通常是指原因(广义的原因包含条件)。沈阳、司马翎则指出,“把”字句的语义就是表示“外力NP1使得NP2这么样(VP)”。([8],第231页)我们支持将“把”字句的致事明确地分析做外力。原因与外力做致事的区别在于:原因与结果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接触和作用,但外力与结果之间必然有直接的作用关系。外力与结果之间的直接作用关系体现在,外力NP1带给NP2某种从无到有的变化,并使得NP2通过某种动作行为产生某种结果。
(35) a.爆炸声把刘强震晕了。
b.一瓶酒把刘强灌晕了。
上述两个句子表明致事指向的“把”字句更能说明外力与其造成的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35a)表示“爆炸声(外力)震刘强造成刘强晕了的结果”。(35b)表示“一瓶酒(外力)灌刘强造成刘强晕了的结果”。典型的表示外力的致事是由类似“爆炸声”的“地震”、“暴风雪”、“大雨”和“子弹”等等充当的。但是,外力与原因之间的界限实际上并不是一清二楚的。“一瓶酒”孤立地看更像是表示原因的,但在(35b)这样的致事指向的“把”字句中,它应该被看做是表示外力的致事。
此外,客体指向的“把”字句通常允许在VP前插入标记词“给”,表示由外力引起客体发生变化并造成某种结果,如(36)。但在“使”字句中却不能这样做,如(37)。
(36) a.爆炸声把刘强给吓晕了。
b.一瓶啤酒把刘强给喝醉了。
(37) a.*这个消息使刘强给很高兴。
b.*张三使李四给为难。
王彦杰认为“把……给V”的语义重心是表达一种结果意义,在我们看来这样的解释似不够全面。([15],第64页)我们认为“把……给V”给予某种动作行为以某种变化并造成某种结果。实际上,这就是“把”字句的基本句式语义,无论其中的“给”是隐还是现。
把致事区分为原因和外力至少还有另外两点理论上的价值。其一,如果说表致使“把”字句的致事是无意愿性外力的话,那么表处置“把”字句的致事就是有意愿性的外力。按照原来的分析方法,在表致使和表处置的“把”字句中对应主语的论元分别是致事和施事,这使得两类“把”字句的相互关系不明确。因此,若把“致事”与“施事”之分定义成“无意愿性外力”与“有意愿性外力”之分,就能够对表致使和表处置这两大类“把”字句的句式语义做出更加统一的解释。其二,这样的区分有助于对如(38)一类的“使”字句和“把”字句嵌套结构做出相应的语义解释。
(38)王玮的态度使刘强把提着的心放了下来。
那么,为什么只能是“使”字句内嵌“把”字句,但反之则不能呢?
从原因与外力的关系来看,原因致使外力(如(39a))符合逻辑,但外力致使原因(如(39b))则不然。故而只能是“使”字句内嵌“把”字句,反之则不行。
6 余论
现在回到本文开篇部分吕叔湘先生提出的(1a)和(1b)的替换问题。显然,(1a)的“把”字句属于客体指向“把”字句,(1b)的“使”字句属于个体致使关系类“使”字句。
“一个春节”位于致使句的句首更像是表原因,而非表外力。如果让它出现在“把”字句中表外力的话,第二个子事件的谓语则要求是表示由动作行为产生结果的完成事件。动结式短语“玩儿野了”恰好符合这样的要求。因此,(1a)是能说的。“一个春节”作为原因,其循规蹈矩的用法是出现在“使”字句中。“玩儿得心都野了”通常倾向于理解为是对状态的描述,即“玩儿造成(孩子们的)心都野了的状态”。因此,在“使”字句中用“玩儿得心都野了”要比用“玩儿野了”循规蹈矩。我们由此推测,这就是吕叔湘先生认为(1b)是“循规蹈矩”的说法的缘由吧。
自然语言的一大特点是歧义性,这往往造成意义相近的句式可以替换。但是,意义相近不等于意义相同,能够形成替换关系的句式,其意义并不一定是完全等同的。以“使”字句和“把”字句为例,“玩儿得心都野了”也还是有可能解读成“(孩子们)一直玩儿,直至玩儿到心都野了的程度”,这就是为什么如果将(1b)中的“使得”替换成“把”,即“一个春节把孩子们玩儿得心都野了”,这也是能说的。在实际的会话中,说话人往往会强调语义的某一方面,这就使得其中的一个句式的说法听起来更加“循规蹈矩”。
[1]A.Kratzer,1996,“Severing the external argument from its verb”,in J.Rooryck and L.Zaring(eds.),Phrase Structure and the Lexicon,pp.109–137,Dordrecht:Kluwer.
[2]G.Link,1983,“The logical analysis of plurals and mass terms:A lattice theoretical approach”,in R.Bäuerle,C.Schwarze and A.von Stechow(eds.),Meaning,Use and Interpretation of Language,pp.303–323,Berlin:de Gruyter.
[3]A.Marantz,1984,On the Nature of Grammatical Relations,Cambridge,MA:MIT Press.
[4]B.H.Partee,1984,“Compositionality”,inF.LandmanandF.Veltman(eds.),VarietiesofFormal Semantics,pp.281–312,Dordrecht:Foris.
[5]S.Rothstein,2001,Predicates and their Subjects,Dordrecht:Kluwer.
[6]S.Rothstein,2004,StructuringEvents:AStudyintheSemanticsofLexicalAspect,Malden,MA:Blackwell Publishing.
[7]A.Williams,2008,“Patients in igbo and mandarin”,in J.Dölling,T.Heyde-Zybatow and M.Schäfer(eds.),Event Structures in Linguistic Form and Interpretation,pp.3–30,Berlin:Walter de Gruyter.
[8]沈阳,司马翎,“句法结构标记‘给’与动词结构的衍生关系”,中国语文,2010年,第3期,第222–237页。
[9]陈宗明,汉语逻辑概论,1993年,北京:人民出版社。
[10]樊友新,从事件结构到句子结构——以现代汉语“被”字使用为例,2010年,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11]刘利,“现代汉语使役句的语义分析”,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6年,第4期,第49–53页。
[12]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1980年,北京:商务印书馆。
[13]吕叔湘,“汉语句法的灵活性”,中国语文,1986年,第1期,第1–9页。
[14]孟琮等,动词用法词典,1987年,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5]王彦杰,“‘把……给V’句式中助词‘给’的使用条件和表达功能”,语言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2期,第66–72页。
[16]吴平,汉语特殊句式的事件语义分析与计算,2009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7]吴平,“‘使’字句事件结构的语义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3期,第157–164页。
[18]吴平,郝向丽,事件语义学引论,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