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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下税收筹划探讨

2018-04-14朱秀义

交通财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进项税负纳税人

朱秀义

(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119)

引言

对建筑企业来说,做好营改增的应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蹴而就,税收政策是刚性的,由于受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重大影响,以及施工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组织构架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初期建筑施工企业会面临税负增加、成本上升等困境。这就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在组织结构、生产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优化,适应这种新形势。其中税收筹划尤为重要,对企业健康发展和降本增效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实施背景及税收筹划简介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应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制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造成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正式实施。

通俗来讲,税收筹划就是指在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对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福利,能够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有效的缓解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成本增加、资金短缺的难题,让企业能够把资金灵活用于企业的发展方面。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适用11%的税率,无论是材料还是设备,建筑施工企业购入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更好的谋求企业发展与壮大。但从目前阶段看,企业税负并没有得到降低,反而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所致。企业内部长期存在着粗放式管理,沿用过去已经习惯的经营管理、组织构架和思维方式,还没有适应“新常态”的发展要求。企业外部由于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上下游都还不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不够完整,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人工、材料、机械占比高。例如劳务分包多采用清包工的模式,合作的分包商由于增值税抵扣来源少,很少采用一般计税,多采用简易计税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3%专票,造成了进项税抵扣不充分,使税负增加。材料中地方材料、商品混凝土占很大比重,两种材料适用征收率为3%,建筑企业只能取得3%专票,又导致税负增加。

(二)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的收入从价内税变化成为价外税,建筑施工工程造价文件有相应规定,建筑工程的合同价属于含税价格,那么,假如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则会使营业收入降低9.91%。同时,由于受到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上下游影响,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有相当一部分税负转嫁到成本中,从而会导致企业的营业成本有所增加。

(三)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通常是业主单位代其扣缴,因此,营业税的交纳不会直接占用企业的现金流。但在增值税缴纳背景下,由于企业与分包商在合同签订及分包结算上严重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企业需要提前对增值税进行垫支,生产过程中资金压力过大,这就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过程中现金流的管理难度。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单位的沟通过程中通常是位居劣势地位,工程款的拨付不同步于工程进度,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紧张,带给施工企业一些困难。

(四)对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体现在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及税率发生变化,税款的缴纳变得更复杂了。同时,企业还要增加税务专员岗位,专门负责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增值税核算科目明细增加,会计核算更加复杂,增加了财务会计的工作负担。营改增后,企业的涉税风险也明显增高。比如施工企业如果在临近期末发现税负较大,会铤而走险购买一些增值税发票,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税抵扣,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一)改变观念,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企业全体管理人员都要快速转变固有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上切实重视营改增,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掌握税法原理,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是无法抵扣进项税的,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必须改变观念,同时,在对外采购及分包结算时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严格控制企业涉税风险,促使企业步入依法纳税、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企业更新大型设备,充分利用融资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为购置大型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所需资金如果通过银行长期贷款,贷款利息及相关手续费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可考虑融资租赁形式,通过对融资租赁直租方式和贷款后直接采购的方式进行测试比较,选择更合理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为购买大型设备而产生的税收负担。

(三)充分利用资金的统借统还优惠

目前,集团公司以及下属单位之间存在大量的内部资金拆借,对内部贷款利息收入参照统借统还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资金贷出方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同时要注意,贷出方的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而不能是以资金集中管理、内部借款等其他筹资手段取得的资金。

(四)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筹划,合理选择供应商。

企业可以从税率和成本方面出发,考虑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尽量避免与自然人合作。在对劳务分包商的选择上,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选择一般纳税人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不仅可以完全抵扣进项税,还可以相应减少税金及附加的缴纳。同时,由于行业的上下游不完善,企业不可避免的要与自然人进行合作,自然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票。所以企业一方面在甄选优质一般纳税人资质供应商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相关自然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建筑企业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加强税务管理,规范合同签订。

企业税务管理要从经济合同的签订入手,合同的签订环节是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的源头所在。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在税率一定情况下,通过充分分析分包商成本组成及增值税进项来源基础上,合理制定分包单价,可以从源头有效降低成本,达到强化税务管控的目的。

(六)完善内控体系,充分利用财务共享模式,加强内控管理,从源头上保障最大限度降低税负及涉税风险。

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各部门按照规章制度严格一贯执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共享模式下对财务、税务的集中管控,达到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的目的。同时,还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建设,监督内控执行情况,既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又可以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七)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和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建设,通过企业内外部开讲座、公派学习及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使员工素质得到有效提升,让他们对税收政策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企业的财务管理才能得到有效的运作与管理。

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不仅会对建筑企业的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税收管理的影响。从短期看,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从长期看,随着行业的整个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不断完善,整个行业的税负水平必然会得到降低。同时,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更是一次推动管理模式变革的契机,企业可以抓住这次机会转变思想观念、更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促使建筑企业完成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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